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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2019年政府预算公开

索引号 : 11346509/2019-1827381 文       号 :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赤壁市财政局

名       称: 赤壁市2019年政府预算公开 发布日期: 2019年05月08日

有效性: 有效


1. 关于赤壁市2018年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2019年政府预算草案的报告

2. 2018年赤壁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执行情况表

3. 2018年赤壁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执行情况表

4. 2018年赤壁市基本支出执行情况表

5. 2018年赤壁市一般债务限额表

6. 2018年政府性基金收入执行情况表

7. 2018年政府性基金支出执行情况表

8. 2018年赤壁市专项债务限额表

9. 2018年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执行情况表

10. 2018年国有资本经营支出执行情况表

11.2018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执行情况表

12.2018年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执行情况表

13.2019年赤壁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表

14.2019年赤壁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15.2019年赤壁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16.2019年赤壁市本级基本支出预算表

17.2019年赤壁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表

18.2019年赤壁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表

19.2019年赤壁市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表

20.2019年赤壁市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

21.2019年赤壁市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

22.2019年赤壁市政府性基金预算转移支付预算表

23.2019年赤壁市政府性基金对下转移支付情况表

24.2019年赤壁市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表

25.2019年赤壁市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表

26.2019年赤壁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表

27.2019年赤壁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下转移支付情况表

28.2019年赤壁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表

29.2019年赤壁市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表

30.2019年赤壁市财政收入预算表

31.2019年赤壁市财政支出预算表

32.2018年赤壁市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预算情况表

33.2018年赤壁市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余额情况表

34.2018年赤壁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余额情况表

35.2019年赤壁市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情况表

36.2019年赤壁市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提前下达情况表

37.2018年末赤壁市发行的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情况表

38.2018年末赤壁市发行的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情况表

39.2018年末赤壁市发行的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收支情况表

40.2018年末赤壁市发行的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支情况表

41.2019年赤壁市本级扶贫项目支出预算表

42.2019年赤壁市统筹使用财政资金支持精准扶贫项目实施方案表

43.2019年赤壁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补助资金分配表

44.2019年赤壁市预算草案关于转移支付情况说明

45.2018年-2019年赤壁市政府债券安排情况说明

46.2019年赤壁市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及机关运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47.2019年赤壁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说明

48.2019年赤壁市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49.2019年赤壁市扶贫专项支出预算说明

50.2019年赤壁市预算草案2018年执行数情况说明

51.2019年赤壁市长江禁捕财政补助资金情况说明

52.赤壁市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渔民退捕安置补偿资金实施方案

53.赤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54.赤壁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关于赤壁市2018年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

2019年政府预算草案的报告

——2019426日在赤壁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市财政局

各位代表: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大会书面报告赤壁市2018年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2019年政府预算草案,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2018年预算执行情况

2018年,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全市财税工作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绿色崛起、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争当县域经济‘排头兵’、开创强而优中等城市建设新局面奋斗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增收节支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规范管理为抓手、以勤政廉政为保障,深入推进发展、民生、绩效三型财政。全市财政运行总体平稳,财政收入量质齐升,支出结构持续优化,财税改革稳步推进,政府预算执行总体稳中向好。

——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1、收入情况

总收入481,540万元,为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调整预算(下同)101.7%,下降11.5%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95,670万元,为预算的100.0%,可比增长10.6%。其中:地方税收收入127,422万元,为预算的100.0%,增长23.3%;非税收入68,248万元,为预算的100.1%,下降16.4%

(2)转移性收入242,783万元,为预算的103.5%,下降5.9%。其中:上级补助收入223,361万元;上年结转收入8,044万元;调入资金5,540万元;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5,838万元。

(3)债务转贷收入43,087万元,为预算的100.0%,减少57.3%,主要是置换债券减少(存量政府债务已置换完)。

2、支出情况

总支出474,588万元,为预算的100.3%,下降11.5%

(1)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17,171万元,为预算的100.1%,下降0.9%。主要科目(旧口径)完成情况是: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9,200万元,为预算的100.2%,增长34.5%,主要是政策性增资;

公共安全支出17,520万元,为预算的100.1%,增长15.4%,主要是落实政法部门经费保障支出;

教育支出56,015万元,为预算的100.0%,下降13.9%,主要是上年支出中兑现了历年教职工增资、养老保险调标等政策;

科学技术支出9,074万元,为预算的100.3%,增长58.9%,主要是支持高新区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专利保护等;

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6,701万元,为预算的171.8%,增长107.1%,主要是落实咸宁市“文化小康”建设要求,增加了相关投入;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7,519万元,为预算的100.0%,增长2.5%;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8,239万元,为预算的100.1%,下降35.3%,主要是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按规定不再纳入预算管理;

节能环保支出10,825万元,为预算的100.2%,下降9.5%,主要是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减少;

城乡社区支出9,128万元,为预算的100.3%,增长6.1%;

农林水支出86,675万元,为预算的100.2%,增长13.7%,主要是地方政府债券安排水利建设及加大对扶贫资金的安排;

交通运输支出27,741万元,为预算的100.1%,下降35.1%,主要是上级专款减少和地方政府债券本年安排减少;

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10,170万元,为预算的100.7%,增长192.7%,主要是地方政府债券安排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增加;

住房保障支出10,668万元,为预算的79.6%,下降13.7%,主要是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减少。

(2)上解支出30,290万元,为预算的103.4%,增长3.4%

(3)债务还本支出27,127万元,为预算的100.0%,下降30.9%,主要是到期政府债务还本减少。

3、平衡情况

收支相抵,结转下年支出6,952万元。

——政府性基金预算

总收入136,684万元,为预算的100.1%,增长38.6%。其中: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80,116万元,为预算的100.1%,增长114.3%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72,078万元,增长54.9%;城市配套费收入6,318万元,增长100.1%。上级补助收入5,321万元,为预算的100.4%,下降71.4%。上年结转收入21,319万元,为预算的100.0%。债务转贷收入29,928万元,为预算的100.0%,下降29.8%

总支出116,465万元,为预算的85.3%,增长50.7%。其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5,679万元,为预算的80.5%,增长78.9%,主要是城乡社区支出96,066万元,为预算的80.9%,增长107.9%调出资金5,540万元。债务还本支出5,246万元,为预算的100.0%,下降71.2%,主要是到期政府债务还本减少。

收支相抵,结转下年支出20,219万元。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总收入2,662万元,全部是转移性收入2,662万元。其中:上级补助收入266万元;上年结转收入2,396万元。总支出340万元。

收支相抵,结转下年支出2,322万元。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当年收入217,226万元,为预算的153.5%,增长53.5%,主要是机关养老保险增加(补缴上年、缴费基数调整);当年支出230,852万元,为预算的149.5%,增长49.5%

收支相抵,当年超支13,626万元,年末累计结余23,926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预算执行数是初步汇总的结果,待财政决算办理完毕并报省财政厅批复后,可能会有所变动,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2018年政府预算运行管理的主要特点

1、财税收入量质并升克服减税降费影响,加强税源调查分析、入库征管协调。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首次突破19亿元大关,达到195,670万元;税收收入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达到65.1%,比上年提高了9.2个百分点;地方税收增幅为23.3%,超出全省二类县市平均水平。财税经济指标“高于同期、好于预期”,实现了“量的积累”到“质的提升”。

2支出保障精准有力。统筹安排资金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保发展,全市教育、社保、就业和医疗卫生等民生性支出达到315,135万元,占比75.6%;通过贴息、建立中小企业过桥资金(全年投放近1.21亿元)和创业担保基金(全年投放0.52亿元)等方式,有力支持了中小企业及实体经济发展;全市发展性资金投入超过20亿元,保障了精准扶贫、生态环境、招商引资、科技创新、旅游发展等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的实施。

3改革力度和成效前所未有。政府和部门预决算依法按时公开,财政透明度逐年提高;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投资评审流程,综合效率大幅提升,很大程度上减轻了项目单位的负担;全面规范PPP管理,截止2018年底累计落地签约5个项目,撬动社会资本投资46.13亿元。

4管理强度和效能明显提高。扩大投资评审、政府采购范围,节约资金11,529万元;严控一般性支出,三公经费下降3.9%;建立结余结转定期清理制度,收回部门、单位存量资金208万元;开展财务管理和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查处违规资金272.22万元,全部上交财政。

2018年,我市财税经济总体态势向好、增长趋势向好、发展条件向好,各项指标匹配科学,客观真实保持在合理区间,稳住了发展大局和关键支撑,充分说明我市经济稳中向好发展的基础在不断巩固,同时也充分说明新一届市委应对经济下行压力,落实省委、咸宁市委工作要求的思路举措是有力有效的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财政运行和财政工作中还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税收结构不合理,主体税源不稳定;财税质量不高,可用财力不足,收支矛盾仍然十分突出;预算编制不精准,约束力不够;债务风险仍然存在,化债的压力大;财政资金中上级转移支付统筹不够,项目安排不够精准;金融工具手段不多,担保体系不大,用于支持企业的资金困难,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仍没有较好解决;招商引资中高科技、高税收项目不多,投入与产出不配比,传统产业提产扩能面不够;国有资产资源运营职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国有公司参与市场竞争力不强,市场化程度不高。这些问题我们一定高度重视,在今后工作中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三、2019年预算草案情况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也是推进我市高质量发展重要之年。编制好2019年政府预算,对做好各项财政工作、保持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行稳致远具有重要意义。

2019年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落实市委决策部署和全省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预算法》和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意见要求,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厉行勤俭节约,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有效盘活存量资金,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突出保障重点;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好项目库、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防范债务风险,有序化解存量债务,推进平台市场化转型;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预决算公开,着力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提高预算透明度。为我市高质量发展、率先实现小康梦、加速迈向现代化新征程提供坚强的财力保障。

基本原则: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根据经济形势和财源实际,科学预测财政收入,合理确定收入预期。财政支出预算坚持量入为出、量财办事,兼顾实际需要与财力可能,科学安排各项支出,确保财政综合平衡。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原则。预算安排总体遵循“基本支出足额安排,项目支出从紧预算”的要求。足额安排人员经费,适度调整公用经费标准。在保障部门正常运转所需资金的前提下,根据事业发展重心和轻重缓急,归并零星分散、内容交叉的项目,压缩非急需、非刚性项目,强化对基本民生支出保障力度。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原则。严格预算约束,坚持“无预算不支出,有预算不超支”。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改变“重分配轻管理”工作理念,实现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全覆盖。加大财政监督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一般公共预算

1、收入情况

总收入455,000万元,下降5.5%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12,300万元,增长8.5%。其中:税收收入144,400万元,增长13.3%;非税收入67,900万元,下降0.5%;税收占比68.0%,比上年提高2.9个百分点。

(2)转移性收入232,700万元,下降4.2%。其中:上级补助收入225,748万元,增长1.1%;上年结转收入6,952万元。

(3)债务转贷收入10,000万元,下降76.8%

2、支出情况

总支出455,000万元,下降5.5%

(1)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25,000万元,增长1.9%。主要科目安排情况是(2019年因机构改革启用新科目,部分支出科目变动较大,以下增幅是按新口径计算的):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60,200万元,增长0.4%;

公共安全支出16,700万元,下降1.8%;

教育支出58,000万元,增长3.5%。主要是促进城区义务教育均衡化发展,按标准落实生均经费政策,提高学前教育保障水平,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科学技术支出9,100万元,增长0.3%;

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7,900万元,增长2.5%。主要是加大历史古迹保护;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9,400万元,增长3.9%。主要是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加大就业保障等投入,弥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缺口等;

卫生健康支出38,900万元,增长5.4%。主要是加大对基本公共卫生事业方面的投入,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等;

节能环保支出9,400万元,下降13.2 %。预计上级专项减少;

城乡社区支出8,000元,下降12.4%。主要是统筹政府财力,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城市维护项目支出增加,从公共预算安排的支出相应减少;

农林水支出81,500万元,下降6.0%。预计上级专项减少;

交通运输支出31,100万元,增长12.1%。主要是公路建设养护及管理等支出增加;

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5,800万元,下降38.0%,主要是上年基本农田工程集中结算;

住房保障支出10,900万元,增长2.2%;

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3,200万元,增长16.5%,主要是安监、消防、自然灾害等职能调整,增列支出;

预备费安排2,260万元,主要用于年中不可预见性支出;

债务付息支出12,300万元,增长85.0%。主要是地方政府债券按期付息支出。

(2)上解支出30,000万元下降1.0%

3平衡情况

收支相抵,当年平衡

——政府性基金预算

总收入69,019万元,下降49.5%。其中: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44,800万元,下降44.1%,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40,000万元,下降44.5%;城市配套费收入3,000万元,下降52.5%。上级补助收入4,000万元,下降24.8%。上年结转收入20,219万元。

总支出69,019万元,下降49.5%。其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69,019万元,主要是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500万元,下降28.6%;城乡社区事务支出60,883万元,下降36.6%;农林水支出200万元,下降80.5%债务付息支出4,131万元,增长32.1%

收支相抵,当年平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总收入4,472万元。其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2,150万元,上年结转收入2,322万元。总支出4,472万元。其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4,472万元,主要用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收支相抵,当年平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本年收入181,337万元。其中:保险费收入86,962万元;本年支出183,260万元。其中:社会保险待遇支出170,964万元。

收支相抵,当年超支1,923万元年末累计结余22,003万元。

四、完成2019年预算任务的主要工作举措

2019年,我们将围绕年度预算安排,坚持依法聚财、科学理财、合理用财,攻坚克难,真抓实干,确保全年预算目标顺利完成。

1、突出“质效”培财源,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围绕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大力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依法依规公开财政预决算,着力提高全市税收收入和可用财力“两个比重”,推进结构性减税降费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做强长板补齐短板,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一是用好用活产业类资金。设立5亿元园区产业发展资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培育新兴产业,着力振兴实体经济,涵养和厚植财源。突出产业类资金使用绩效,重点支持税收贡献大、成长性好、社会效益高的企业。支持做大做强电子产品、食品医药、新能源新材料、商贸物流、文化旅游、加工制造“六大支柱产业”,全力扶持维达力二期、中船重工二期、高瞻电子、应急灾害体验城、尊定科技等重点产业项目。二是完善财政激励引导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招商引资财政引导机制,突出税收贡献率,真正把高附加值、高税收的产业项目引进来。三是落实勤征细管举措。加强经济运行分析和税源变动监测,完善税收征管机制,创新税收征管举措,依法依规、有序有力组织税收和非税收入入库。四是全力争资立项。科学制定争资目标,积极研究政策走向,打造精品项目;全面落实争资立项激励措施,有效传达压力和动力,力争向上争取补助资金每年增加1亿元以上。

2、聚力“精准”强保障,促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一是突出抓好“三保”。锲而不舍优化支出结构,推进全市财政支出统筹兼顾,有保有压、提质增效,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集中财力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重点解决好涉及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共安全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二是支持打好脱贫“攻坚战”。继续加大财政支持脱贫攻坚力度,建立完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落实好财政贴息贴保政策。加强扶贫资金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财政扶贫资金常态化监管机制,扎实开展好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和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整治。三是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建立健全财政投入机制,财政资金更大力度向“三农”倾斜。以“大整治、大拆违、大清扫”为抓手,重点支持现代农业、规范农村建房、农村环境治理、“厕所革命”和“美丽乡村”建设。更好地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和平台作用。大力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扩大农业保险范围,推广特色农业保险。

3、瞄准“绩效”抓改革,强化管理再上台阶

一是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进一步推进预决算公开,积极推行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建立健全财政结转资金与预算安排统筹结合的机制。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项目库管理,实行一专项一管理办法,加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硬化预算约束,严格预算编制和执行,坚持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二是深化国库管理改革。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推广应用国库电子化支付。全面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范财政库款和银行账户管理,全面清理、限期收回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出款项。进一步加大存量资金盘活、清理、整合力度。三是推进绩效管理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强化预算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实行财政资金全程监管、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逐步将绩效评价覆盖全市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

4、守牢“底线”防风险,加快财政经济转型步伐。

一是始终牢记不发生系统性财政金融风险这个底线,坚持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依法依纪理财问政,切实履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扎紧财政纪律“制度铁笼”和财政运行“数据铁笼”,全面推行财政监督“双随机、一公开”。二是严格实行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完善政府性债务动态监控机制和违法违规融资举债联合防控机制,进一步清理政府隐性债务,细化偿债计划,落实偿债资金,管好用好债券资金,深化平台转型,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促进财政经济发展行稳致远。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指导,虚心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改革创新、真抓实干,为谱写新时代赤壁高质量发展新篇章做出更大的贡献。


2019年赤壁市预算草案关于转移支付情况说明

2019年的预算草案,是在概算2018年预算执行情况及预测2019年收支政策的基础上预计的,预计2019年上级各项转移支付收入25691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中的转移支付收入为23270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转移性收入为24219万元。


2018年-2019赤壁市政府债务安排情况说明

一、2018年政府债务情况

(一)政府债务限额

2018年湖北省财政厅核定我市政府债务限额为351345万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230649万元、专项债务限额120696万元。

(二)安排使用情况

2018年发行地方政府债券4927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一般债券23092万元,专项债券26187万元,债券资金主要围绕“补短板”三年行动计划、长江生态修复等重大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土地储备等关系全省发展大局的重点项目建设安排使用。主要安排用于再融资债券归还到期债券7234万元、易地扶贫搬迁1300万元、长江生态修复8130万元、水利补短板2300万元、“厕所革命”2070万元、高标准农田建设1600万元、其他项目560万元和棚户区改造10000万元、土地储备项目16085万元。

(三)还本付息情况

2018年我市共需支付地方政府债券本息及手续费16990.08万元。其中,本金7234.50万元(再融资债券归还7234万元)、利息9754.95万元和手续费0.63万元。

二、2019年政府债务情况

(一)政府债务限额

2019年经省政府批准,提前下达我市政府债务限额为412310万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261333万元、专项债务限额150977万元。

(二)安排使用情况

按照政府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合理预留债券发行空间、上级对债务风险防控考核要求、未来债券还本付息压力等因素,我市申请2019年发行新增政府转贷债券107110万元,其中一般债券59389万元,专项债券47721万元,主要用于长江生态修复、水利补短板、“厕所革命”、高标准农田建设、归还到期债务和土地储备、棚户区改造等项目。

(三)还本付息情况

2019年我市预计共需支付地方政府债券本息及手续费32123.44万元。其中,本金19536万元(申请再融资债券归还)、利息12586.04万元和手续费1.40万元。


2019年赤壁市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及机关运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情况

赤壁市2019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2405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3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26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13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135万元。

3.公务接待费1137万元。

与2018年年初预算相比,2019年市本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减少200万元,下降7.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减少2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减少146万元,公务接待费减少34万元。

赤壁市人民政府将继续完善“三公”经费管理制度,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规模。

二、机关运转经费情况

机关运转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具体范围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按此口径,2019年机关运转经费预算安排17900万元。比2018年机关运转经费预算数下降1900万元,下降9.6%。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压缩机关运转经费支出。其中,办公经费4434万元、会议费137万元、培训费161万元、专用材料购置费218万元、委托业务费827万元、公务接待费27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98万元、维修(护)费878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0572万元。


2019年赤壁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说明

2019年,我市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最大限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效。一是加强管理制度建设。把制度建设作为开展绩效管理的关键环节,牢固树立“讲绩效、重绩效、用绩效”,“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管理理念,全面加强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科学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二是全面实施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管理。积极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资金使用实施“跟踪问效”,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提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有效性。建立完善绩效评价工作制度。通过制定相关指标和标准,对项目抽样检查评价,对承担单位进行量化打分,为今后专项资金管理提供可靠依据。三是积极推进项目绩效评价。2019年我市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稳步推进”的原则,选取全市80个一级预算单位100个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项目拟定对100个社会关注高度、影响力大,特别是政府办实事、事关民生方面的支出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金额2.63亿元,占本年度公共财政项目支出的56.6%,比上年度提高10个百分点。


2019年赤壁市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赤政办发[2018]73号)的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全部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不含)以下、且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实行政府采购,单位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和内控制度进行管理。2019年赤壁市部门政府采购预算为98100万元,包括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2019年赤壁市扶贫项目支出预算说明

一、2019年赤壁市本级扶贫资金支出预算说明

2019年赤壁市本级扶贫项目支出预算为9723.30万元,较2018年赤壁市本级扶贫项目支出预算7060万元增加2663.30万元,增幅为29.17%。增量资金组成中包括:一是财政收入增量15%为2450万元;二是2019年清理回收可统筹使用的存量资金中50%为213.30万元。

资金主要用于我市精准扶贫产业发展奖补、金融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精准扶贫保险、教育扶贫、贫困人口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培训经费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支出。

二、2019年统筹整合上级扶贫专项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用于精准扶贫支出预算说明

2019年赤壁市统筹整合上级扶贫专项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用于精准扶贫支出预算26411万元,包含上级扶贫专项资金1754万元和其他专项资金24657万元。统筹整合资金来源于农业、水利、民政、人社、教育、住建等部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精准扶贫“八个一批”项目支出。


2019年赤壁市预算草案2018年执行数情况说明

关于草案中的2018年执行数。本草案中的2018年执行数为截止2018年12月31日的快报数,在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办理正式结算后还会发生变动,变动情况将在决算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2019年赤壁市长江禁捕财政补助资金情况说明

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长江“不搞大开发、共抓大保护”重要指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我省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赤壁市作为湖北长江新螺段白鳍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咸宁市西凉湖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皤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2018年起推进全面禁捕,2018-2019年间,根据省、咸宁市长江禁捕的工作部署,对保护区内有证渔民核实摸底工作有序进行。经农业农村部门全面摸底核查情况准确无误后,财政部门根据需求的相应安排经费予以保障。


赤壁市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渔民退捕安置资金补偿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我省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相关安置补偿政策和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即:长江新螺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赤壁段、蟠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咸宁市西凉湖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赤壁段)渔民退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政策引导、政府主导、因地制宜、服务渔民的原则,积极做好保护区渔民退捕安置工作,保护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

二、安置补偿对象

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正常捕捞作业的渔民,具备合法有效的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并已纳入2017年度农业部数据库管理的捕捞渔船渔民共75户(以实际核实数据为准)。

三、安置补偿办法

(一)渔船网具征收补偿。

1、征收补偿条件

(1)渔船必须与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数据相片相符。

(2)渔船应具备船舶牌照,牌照丢失的,船主须书面说明情况,并向当地渔政部门备案。不能提供渔船的不得补偿。

(3)渔具必须是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上登记且能正常使用的合法渔具。

2、征收补偿标准

渔船征收补偿标准:以第三方机构评估金额为准。网具征收补偿标准:以第三方机构评估金额为准,原则上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3000元。

3、征收补偿程序

(1)登记。由渔船船主户籍所在乡镇结合市渔政部门提供的全国渔船管理系统或渔船原始档案登记数据,对渔船进行再比对,乡镇将比对信息在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登记造册。

(2)评估。由市农业农村局依法组织评估机构,对渔船、渔具价值进行评估,作为确定补偿标准的依据。

(3)复核。渔民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由评估机构负责复核。

(4)公示。经复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5)征收。公示无异议后,渔民所在乡镇对渔船渔具进行集中征收,同时收回相应的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将收回的相关证件交市渔政部门集中注销。

(6)拆解。由渔民所在乡镇指定机构对征收的渔船渔具进行拆解,残值按规定全部上缴国库。

(7)资金发放程序:由渔民所在乡镇按评估值与船主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市财政部门直接将补偿资金以“一卡通”的形式拨入个人银行账户。

(二)减船转产奖励补偿。

1、补偿条件: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正常捕捞作业的渔民,具备合法有效的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并已纳入2017年度农业部数据库管理的捕捞渔船。

2、补偿标准:每船奖补5000元。

3、资金发放程序:由渔民所在乡镇统一登记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市财政部门直接将补偿资金以“一卡通”的形式拨入个人银行帐户。

(三)过渡期生活补助。

1、补助对象: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正常捕捞作业的渔民,具备合法有效的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并已纳入2017年度农业部数据库管理的捕捞渔船。

2、补助标准:每船每月补贴500元。

3、补助时限: 2018年1月-2019年12月,共24个月。

4、资金发放程序:由渔民所在乡镇统一登记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市财政部门直接将补助资金以“一卡通”的形式拨入个人银行帐户。

(四)捕捞权收回补偿。

1、补偿对象: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正常捕捞作业的渔民,具备合法有效的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并已纳入2017年度农业部数据库管理的捕捞渔船。

2、补偿标准:每船6.55万元。

3、资金发放程序:由渔民所在乡镇与渔民签订捕捞权收回补偿协议书,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市财政部门直接将补偿资金以“一卡通”的形式拨入个人银行帐户。

(五)引导退捕渔民转产就业。

1、转产对象:退捕适龄渔民。

2、转产方式:市人社部门和相关乡镇在引导、鼓励渔民自主择的基础上,根据渔民就业意愿,提供就业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扶持、政策咨询等服务;符合创业补贴条件的可享受创业补贴;优先安排护江员、护渔员等公益性岗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赤壁市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赤壁市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渔民退捕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也要相应成立工作专班,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切实做好渔民退捕安置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媒体宣传、社会公示,发放宣传册等多种方式,突出政策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引导、解读有关政策、回应渔民关切的问题,争取渔民的理解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加强资金管理。退捕渔民要实行一户一档,规范管理,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实行专项管理,报账制管理。

(四)维护社会稳定。渔民退捕上岸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就近纳入街道、社区或乡镇、村社会管理,享受当地村(居)民待遇。相关单位要统筹推进渔民户籍、就业、教育、医保、低保养老以及生活困难补助等社会保障的落实。对无理取闹、造谣生事人员和聚众滋事的组织,要依法予以打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套取、截留、挪用奖补资金;严禁私自收费、搭车收费;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准则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赤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村和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四条 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并根据脱贫攻坚任务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

第五条 本级和上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因素法或项目任务清单进行分配,经市委、市政府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资金项目计划指标切块分配到市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对上级有明确规定或要求的,按上级有关要求进行分配。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村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

第七条 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重点围绕产业扶贫、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健康脱贫、就业扶贫、金融扶贫(扶贫小额信贷)、光伏扶贫、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省级第三方监测评估等。

第八条 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围绕脱贫攻坚“十大工程”,集中统筹安排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乡镇(村)文化室及村民活动室等;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等;

(七)企业担保金;

(八)其他与脱贫攻坚无直接联系的支出。

第十条 市直各主管部门、乡镇要认真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强化项目资金管理。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一条 市直各主管部门、乡镇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二条 市直各主管部门、乡镇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市直主管部门、乡镇要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职责:

(一)市扶贫办负责编制全市脱贫攻坚总体规划和年度重点脱贫攻坚任务,与市发改局做好项目与资金的对接,拟定扶贫项目计划,提交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由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下达资金项目计划。

(二)市发改局负责全市脱贫攻坚项目建设与储备,不断充实和完善项目库,制定年度项目任务清单,对脱贫攻坚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三)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分配、拨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组织各部门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和调度,定期向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上报资金安排、落实和支出进度情况。

(四)市扶贫、发改、农业、水利、交通、林业、住建、卫生计生、人社、教育、民宗等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和资金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同时,要加强扶贫资金项目实施的动态监控,督促乡镇、项目实施单位切实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实施项目建设任务,

强化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按时报送项目资金支出进度,规范项目资金档案管理等。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考核考评到项目。

第十六条 全面推行项目公开公示制度。项目计划审批下达后,市、乡(镇)、村应通过媒体、网络、公开栏等形式予以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留存图片、照片等资料。公示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负责人、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受益人口、建设期限等。

第十七条 各乡镇和项目主管部门在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实施管理各项制度、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一经批复,乡镇或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项目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直接支持贫困户产业发展的项目,由贫困户自主实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贫困户产业发展的项目,由乡镇政府负责监督合作社、农场、企业与贫困户签订帮扶协议及履行协议,按规范程序实施项目建设。资金支付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

第十九条 对投资额度较大或专业技术性强的项目,由

乡镇进行初验后,及时向主管部门或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申请市级验收,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立由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对专业技术性不强或较为分散的项目,由乡镇组织验收,市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抽验。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验收后,项目主管部门、乡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明确产权和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积极探索财政投入所形成的资产收益分配机制,增加贫困对象收入。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要加强扶贫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建设中的规划设计、招投标(采购)及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监理、验收、决算审计等各类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及时归档。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复的项目计划,以及项目用款需要和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分批将资金计划指标下达到乡镇和市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各乡镇和市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账,实行专人管理、专人核算、封闭运行。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乡镇、县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报账(参照县级报账制有关要求执行),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直达项目实施单位和商品、劳务供应商。对涉及支持贫困户的项目资金一律通过“一卡通”进行发放。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审计制。财政投资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须经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决算报告。财政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须经审计部门出具决算审计报告。工程项目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按工程决算价(财政投入部分)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督促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建立健全规范的扶贫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制度体系,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履行对扶贫项目、资金的监管职责,实行全程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乡镇及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监管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资金监管责任,对项目申报立项、规划设计、资金使用、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资金报账等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乡镇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乡镇完善项目操作程序、加快项目施工和资金支付进度等,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审计和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立项目巡查和约谈制度,每季度开展一次项目巡查,巡查结果在全市通报。对在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认真编制上报项目规划及年度项目清单。

(二)项目方案编制不实。

(三)未建立公开公示制度或公开公示不到位。

(四)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变更、调整程序不到位。

(五)项目管理不到位,工程质量不合格,未按规定时间完成任务。

(六)财务核算不规范造成资金管理混乱。

(七)监督检查责任不落实、工作督查不到位。

(八)不按时上报信息、支出报表、各种总结。

(九)项目验收走过场影响工程质量。

(十)不及时开展绩效评价,资金使用效益差、群众反映较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十一)扶贫档案管理不规范。

(十二)其他需要追究责任事项。

第二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其结果与财政扶贫资金安排相挂钩,并作为市委市政府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各乡镇、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项目实施进

度,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对乡镇、部门滞留1年以上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收回另行安排。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缴资金,同时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虚报项目内容,夸大项目投资额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扶贫项目资金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骗取套取扶贫项目资金的

(四)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赤壁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35号)和《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赤政发〔2015〕16号)要求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用于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贫、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基本医疗、社会救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光伏扶贫、旅游扶贫、文化扶贫等项目资金。

第三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导向,注重效果。在关注扶贫项目资金投入和使用过程的同时,强化目标管理,更加注重精准脱贫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聚焦提高脱贫质量和减贫效果。

(二)统一部署,分工负责。贯彻国家统一部署,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强化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的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三)全面系统,公开公正。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贯穿财政扶贫资金预算管理的各个环节,涵盖扶贫项目资金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绩效管理遵循真实、客观、公正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四)全程跟踪,创新管理。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跟踪,实行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自我管理和外部监管相结合,赋予基层精准施策更大自主权。

(五)压实责任,减轻负担。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到项目负责人。严禁层层组织和多头重复评价检查,避免增加基层迎评迎检负担。

第四条  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脱贫攻坚规划等;

(三)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扶贫项目管理办法等;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扶贫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等;

(六)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负责全市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切实督促本行业实施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牢固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加强脱贫效果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扶贫项目资金相关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七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设定。市直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在市扶指办的统一领导下,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单位预算时,根据中央、省级和本地区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脱贫攻坚规划等,科学合理测算扶贫项目资金需求,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应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并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一级指标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二级指标主要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以及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和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等。三级指标由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细化量化设立。绩效目标应与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职责、脱贫攻坚任务紧密相关,做到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

市直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扶贫项目库,不得申请相关预算。

第八条  有关部门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对其所属资金使用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所属单位。所属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相关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提交上级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要求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脱贫攻坚规划等,对有关部门编报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具体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绩效目标与脱贫目标的相关性、绩效指标的合理性和可衡量性、与资金的匹配性等内容。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相关预算。审核通过并安排预算的,有关部门应当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送市扶指办备案,并编入本部门预算依法予以公开。

第九条  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一同批复至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资金使用单位预算一同批复。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批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办理。扶贫项目及相关预算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第四章  绩效目标执行监控

第十条  预算执行中,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向本级财政和扶贫部门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结果。扶贫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的监控结果应用。发现问题的,及时予以处理;问题严重的,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相关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财政部门负责将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及指标嵌入系统,市县级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在线填报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部门和扶贫部门应当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目标的分析原因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

资金使用部门应当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财政和扶贫部门。

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

绩效自评结果和抽查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改进管理、调整财政支出方向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财政和扶贫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扶贫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财政和扶贫部门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编入本级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资金使用部门应当将绩效自评结果编入本部门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对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致使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不进行整改的,视情暂缓或停止拨款、调整项目计划、收回财政资金。对实际绩效严重偏离绩效目标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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