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关于公布第八批赤壁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筑牢文物保护根基,赤壁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11月9日公布了第八批赤壁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二、政策出台目的
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我市文物保护体系、保护措施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三、主要内容
大湖咀遗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四、涉及范围
大湖咀遗址(赤壁市赤马港街道夏龙铺社区3组。)
保护范围:以大湖咀遗址护城河为中心,四周向外延伸10米。北至陈家湾,东至叶麻树路,南至南港大道,西至新体育中心。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为界,四周向外延伸30米。
五、执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7.《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条∶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后,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六、注意事项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赤壁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经赤壁市文化和旅游局同意后,报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
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赤壁市文化和旅游局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赤壁市博物馆收藏。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
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七、关键词诠释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赤壁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