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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公布第八批赤壁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46509/2023-33799 文       号 : 赤政办发〔2023〕25号

主题分类: 文化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关于公布第八批赤壁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年11月09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第八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公布,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文物工作方针,落实保护措施,切实承担起文物保护职责,确保文物安全。

附件:第八批赤壁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文本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9日


附件

第八批赤壁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文本

大湖咀遗址(赤壁市赤马港街道夏龙铺社区3组。)

保护范围:以大湖咀遗址护城河为中心,四周向外延伸10米。北至陈家湾,东至叶麻树路,南至南港大道,西至新体育中心。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为界,四周向外延伸30米。

上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赤壁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经赤壁市文化和旅游局同意后,报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

上述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赤壁市文化和旅游局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赤壁市博物馆收藏。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附件:
相关文件:【部门解读】《关于公布第八批赤壁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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