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赤壁市特殊困难对象低保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赤壁市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赤壁市特殊困难对象低保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解读
2019年12月17日,市政府印发了《赤壁市特殊困难对象低保审核审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
根据《赤壁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业教保医、衣食住行”等十个方面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方案》要求,民政局立足于工作职能职责,着眼于推动解决影响民政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到各乡镇(办场区)和村(社区),通过宣讲民政政策、交心谈心、走访接待等形式进行调查研究,发现群众对低保审核审批不及时问题反映强烈。针对这个问题,民政局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办法措施,报请2019年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印发了《办法》。
二、内容解读
(一)对象范围。
解读:(1)重病患者。指患有重特大疾病,且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人员。重特大疾病病种包括: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管癌、胃癌、Ⅰ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其他恶性肿瘤。高额医疗费用指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12个月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
(2)重度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指根据《赤壁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分类管理实施意见》,经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一类贫困户中的困难人员。
(4)单独施保人员包括: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且在宗教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资格条件
持有赤壁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赤壁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办场区)申请低保。
解读:强调属地管理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办场区)申请低保应是常态,否则是例外。
(一)户籍状况。指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持有赤壁市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在赤壁市长期居住的居民。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成员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或者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解读:强调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认定不以“同一户口簿”作为前提条件。
(三)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城市低保按申请前3个月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据实计算;农村低保按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解读:家庭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得到的净收入。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相关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成员拥有的金融资产和房产、车辆、农机具等非金融资产以及土地等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和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和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等收入。转移性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间的收入转移,包括但不限于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生活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单位、居民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缴纳的税款、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扶、抚)养支出、经常性赔偿支出等。
(四)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房屋等不动产;股权、股份、债券;其他财产。其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符合财产状况规定: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赤壁市月低保标准18倍的;家庭成员名下有不是用于生产经营且价值超过赤壁市月低保标准18倍的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以及普通摩托车除外)、船舶等;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赤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但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面积不超过赤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除外;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赤壁市月低保标准18倍的;家庭拥有有价债权的总价值人均超过赤壁市月低保标准18倍的;家庭成员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解读:进一步明确了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财产。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或者其代理人以家庭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办场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提交相关材料,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承担因提供虚假信息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解读:强调以“家庭”的名义申请低保。《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是指按《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使用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9〕10号)中规范的文书格式,内容包括本人及共同生活的成员授权、委托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机关及其指定的收入核对机构对本家庭成员(含法定赡、扶、抚养关系成员)的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以及诚信声明、承诺事项。提交的相关材料中,除递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外,还应出示身份证明、户口簿等必要证明材料,如实填写《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即“一书一证一表”。
(二)受理。乡镇(办场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解读:强调低保申请的受理主体是乡镇(办场区),明确具体由其低保经办机构办理。如:乡镇民政办、“一门受理”窗口。
(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办场区)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5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1.信息核对。乡镇(办场区)通过民政部门与公安、人社、住建、税务、金融、市场监管、银行、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不动产登记、存款、证券、个体经营、纳税、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
2.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逐一核实信息比对和个人声明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全面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结合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乡镇(办场区)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办场区)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解读:明确信息核对、入户调查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规定动作。强调先信息核对再入户核查。明确入户调查是对信息核对结果和个人声明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强调要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四)民主评议。乡镇(办场区)组织民主评议,包括:年度核查期间所有的新申请对象和复核对象;申请人家庭情况较为复杂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存在疑问的;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申请人主动要求进行民主评议的。
对于应当民主评议的,乡镇(办场区)在入户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调查结果,乡镇(办场区)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必要时,乡镇(办场区)可以会同民政部门入户调查并直接作出认定。
解读:民主评议是低保审核审批中促进公平公开的重要环节,虽然不再强调民政评议的必要性,但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有需要、有条件就应当开展民主评议。
(五)审核。乡镇(办场区)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委会设置的低保固定公示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办场区)将申请材料、入户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办场区)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解读: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包括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信息核对的职责在民政部门,入户调查则由乡镇(办场区)组织。
(六)审批。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办场区)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1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予批准的,在作出审批决定后3日内,通过乡镇(办场区)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新增的特殊困难对象按月及时审批。保障金额可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赤壁市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核算。
解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低保按标施保实践,明确保障金额既可以补差发放,也可以分档发放。
(七)公示。民政部门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办场区)、村(居)委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保障人口数、家庭人口数、拟保障金额、家庭所在村(居)等。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民政部门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民政部门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对象重新公示。
解读: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废止了“发放低保证”的规定,明确以“书面告知对象”的形式替代。
(八)资金发放。低保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通过农村商业银行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
《赤壁市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解读
2019年12月17日,市政府下发了《赤壁市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赤政办发〔2019〕4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赤壁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业教保医、衣食住行”等十个方面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方案》要求,民政局立足于工作职能职责,着眼于推动解决影响民政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到各乡镇(办场区)和村(社区),通过宣讲民政政策、交心谈心、走访接待等形式进行调查研究,发现群众对城镇困难职工解困问题反映强烈。针对这个问题,民政局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办法措施,报请2019年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印发了《办法》。
二、重点工作
《办法》主要从对象范围、认定条件、救助标准、审核审批程序、救助方式、社会力量参与等七个方面对临时救助政策做出了完善、细化、优化和拓展。
(一)细化救助对象类别。根据困难情形,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和支出型救助对象,范围覆盖所有的社会人群。通过多次征求各地的意见,将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情形列举出来,并留有开放性条款,可结合实际确定。其中,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急需救治、其他急难困难等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对象。
(二)明确了对象认定条件。《办法》指出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只需确定已发生急难事项影响基本生活且依靠自身无力克服当前困难,即可实施救助。将支出型救助对象,分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殊病种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等几类。进一步明确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扣减必需的生活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赤壁市当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1.6倍,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贫困家庭。对生活必需支出中医疗费用的扣减基数是指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之后的,不区分目录内外、不区分住院门诊的,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
(三)简化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不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开展民主评议, 原则上当天受理当天救助,最长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待救助对象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这一规定旨在提升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同时也为基层工作人员开展“先行救助”提供了政策依据。对于支出型救助,严格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个环节要求组织实施,确保临时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因为政府有关部门已掌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等几类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故《办法》明确这几类对象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时,不需要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而是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进一步优化了工作程序,也符合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
(四)调整提高救助标准。临时救助金额由赤壁市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需临时救助人数、困难延续时间三要素确定。《办法》明确,委托乡镇审批的额度从过去低保标准的2.5倍提高至城市低保标准的4倍,同时指出对发生重大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金额达到12倍城市低保标准上限仍不能解决其急难问题的个案,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五)拓展完善救助方式。《办法》强调,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方式实施救助。《办法》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及时为有需要的困难群众提供临时照料护理、心理抚慰、精神慰藉等救助服务,进一步拓展临时救助方式。
(六)建立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办法》明确要求乡镇(办场区)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可根据所辖乡镇(办场区)的人口基数、上年度临时救助规模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预拨部分临时救助资金到乡镇(办场区),由乡镇(办场区)用于处理紧急性突发事件,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各乡镇(办场区)临时救助实际支出使用情况,适时给予补充,确保乡镇(办场区)开展临时救助“有钱用、能救急”。
三、保障措施
(一)部门配合方面。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加强与其他部门、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形成工作合力;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监督检查方面。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强化结果运用。建立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和容错机制,分类处置临时救助工作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资金保障方面。强调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乡镇(办场区)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原则上不高于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