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壁市特殊困难对象低保审核审批实施办法》和《赤壁市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46509/2019-12043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9〕42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特殊困难对象低保审核审批实施办法》和《赤壁市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9年12月17日
赤政办发〔2019〕4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壁市特殊困难对象低保审核审批实施办法》和《赤壁市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特殊困难对象低保审核审批实施办法》和《赤壁市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7日
赤壁市特殊困难对象低保审核审批实施办法
为适应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进一步方便服务困难群众,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特殊困难对象按政策程序及时进行审核审批,根据《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鄂民政规〔2019〕1号)规定,结合形势发展要求和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范围
(一)重病患者。患有重特大疾病,且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人员。
1.重特大疾病病种: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管癌、胃癌、Ⅰ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其他恶性肿瘤。
2.高额医疗费用: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12个以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
(二)重度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根据《赤壁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分类管理实施意见》,经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一类贫困户中的困难人员。
(四)单独施保人员。
1.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2.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且在宗教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资格条件
持有赤壁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赤壁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办、场、区)申请低保。
(一)户籍状况。指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持有赤壁市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在赤壁市长期居住的居民。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成员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或者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三)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城市低保按申请前3个月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据实计算;农村低保按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四)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房屋等不动产;股权、股份、债券;其他财产。其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符合财产状况规定: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赤壁市月低保标准18倍的;家庭成员名下有不是用于生产经营且价值超过赤壁市月低保标准18倍的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以及普通摩托车除外)、船舶等;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赤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但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面积不超过赤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除外;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赤壁市月低保标准18倍的;家庭拥有有价债权的总价值人均超过赤壁市月低保标准18倍的;家庭成员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或者其代理人以家庭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办、场、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提交相关材料,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承担因提供虚假信息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二)受理。乡镇(办、场、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办、场、区)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5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1.信息核对。乡镇(办、场、区)通过民政部门与公安、人社、住建、税务、金融、市场监管、银行、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不动产登记、存款、证券、个体经营、纳税、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
2.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逐一核实信息比对和个人声明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全面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结合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乡镇(办、场、区)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办、场、区)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四)民主评议。乡镇(办、场、区)组织民主评议,包括:年度核查期间所有的新申请对象和复核对象;申请人家庭情况较为复杂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存在疑问的;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申请人主动要求进行民主评议的。
对于应当民主评议的,乡镇(办、场、区)在入户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调查结果,乡镇(办、场、区)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必要时,乡镇(办、场、区)可以会同民政部门入户调查并直接作出认定。
(五)审核。乡镇(办、场、区)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委会设置的低保固定公示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办、场、区)将申请材料、入户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办、场、区)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审批。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办、场、区)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1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予批准的,在作出审批决定后3日内,通过乡镇(办、场、区)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新增的特殊困难对象按月及时审批。保障金额可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赤壁市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核算。
(七)公示。民政部门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办、场、区)、村(居)委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保障人口数、家庭人口数、拟保障金额、家庭所在村(居)等。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民政部门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民政部门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对象重新公示。
(八)资金发放。低保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通过农村商业银行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
赤壁市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根据《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和《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3号)《咸宁市民政局咸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咸宁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咸民政发〔2019〕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坚持救急救难、应救尽救和适度救助原则,坚持政府救助、家庭自救与社会帮扶相结合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原则。
第三条 民政部门是审批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乡镇(办、场、区)是受理、审核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村(居)委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申请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五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1.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
3.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下列人群:
1.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人员;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
4.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5.经卫健部门确认的特殊病种困难家庭;
6.低收入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赤壁市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6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可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7.支出型贫困家庭。对一年内家庭收入扣减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赤壁市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6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可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依据学校出具的正式票据,每学年缴纳的学费低于10000元的据实扣减,高于10000元(含)的按照10000元扣减教育支出;医疗支出费用依据正式票据据实扣减个人自付费用部分。同一救助对象符合多种扣减条件的只扣减一项支出,扣减数额就高不就低。
本条所称各类必需支出应扣除通过政府、社会等各种渠道获得的减免、资助、捐赠等,只计算申请人实际负担部分。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房屋等不动产;股权、股份、债券;其他财产。其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符合财产状况规定:
1.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赤壁市月低保标准18倍的;
2.家庭成员名下有非生产经营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以及普通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3.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赤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
4.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但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面积不超过赤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除外;
5.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赤壁市月低保标准18倍的;
6.家庭拥有有价债权的总价值人均超过赤壁市月低保标准18倍的;
7.家庭成员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三)其他困难对象。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个人)。
有下列情形的,可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相关法规导致人身伤害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故意隐瞒家庭真实经济状况,或拒绝配合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六条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乡镇(办、场、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第七条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办、场、区)、村(居)委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办、场、区)申请临时救助;持有当地居住证明的,可向当地乡镇(办、场、区)申请临时救助。
同一事由,申请人只能向户籍地、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其中一地申请救助。
第九条 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居住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
(四)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需民政部门审批的,申请人应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第十条 申请人提供的临时救助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乡镇(办、场、区)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所有材料;对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请后,乡镇(办、场、区)应当组织调查人员,其中乡镇(办、场、区)、村(居)委会各不少于1人,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乡镇(办、场、区)视情组织民主评议。
第十三条 乡镇(办、场、区)根据调查、评议情况,综合考虑申请人遭遇困难类型、基本生活受影响程度等因素,提出审核建议。
临时救助金计算公式: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人数×赤壁市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预计困难延续时间。其中,“预计困难延续时间”应为0.5的整数倍,年度累计不超过12个月。
第十四条 乡镇(办、场、区)负责公示申请人姓名、居住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遭遇困难类型、拟给予临时救助金数额、监督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重新调查核实。
第五章 审核审批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分为紧急程序和一般程序。紧急程序适用于急难型救助对象;一般程序适用于支出型救助对象。
紧急程序。对急难型救助对象,乡镇(办、场、区)、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先行救助”。乡镇(办、场、区)可直接先行救助,或口头报告民政部门同意后先行救助,或由民政部门直接先行救助。原则上当天受理当天救助,可不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开展民主评议。待急难情况缓解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一般程序。对支出型救助对象,乡镇(办、场、区)按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报批工作。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不再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民政部门收到乡镇(办、场、区)上报的临时救助审核意见后,根据申请人授权核对其家庭状况,或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查其遭遇困难情况,对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所载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在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支出型临时救助可实行集中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特殊病种困难家庭,由其家庭或个人向卫健部门申请,经卫健部门调查核实后,报民政部门审核审批。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赤壁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办、场、区)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额超过赤壁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通过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金。
第十七条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或年度内两次及以上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报民政部门审批。
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民政部门应在乡镇(办、场、区)和村(居)委会、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示上季度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金(实物)数额等信息。
第六章 救助标准
第十八条 对急难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赤壁市城市月低保标准的3倍,情形较重的不超过赤壁市城市月低保标准的6倍,情形特别严重的不超过赤壁市城市月低保标准的12倍。
第十九条 对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对因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低保、特困、孤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个人)、特殊病种困难家庭(个人)和低收入家庭,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其家庭医疗支出在8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超过赤壁市城市月低保标准的6倍;支出在8000元及以上,20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超过赤壁市城市月低保标准的8倍;支出在20000元及以上,40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超过赤壁市城市月低保标准的10倍;支出在40000元及以上的,临时救助金不超过赤壁市城市月低保标准的12倍。
(二)对因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支出型贫困家庭(个人),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其家庭医疗支出在8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超过赤壁市城市月低保标准的3倍;支出在8000元及以上,20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超过赤壁市城市月低保标准的6倍;支出在20000元及以上,40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金不超过赤壁市城市月低保标准的8倍;支出在40000元及以上的,临时救助金不超过赤壁市城市月低保标准的10倍。
(三)对因子女上学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各类支出型救助对象,临时救助金不超过赤壁市城市月低保标准的10倍。
(四)对于其他原因导致的支出型困难救助对象参照本条(一)、(二)款的标准进行救助。
救助金额一般应以城市月低保标准的倍数发放,不超过最高救助金额。
第二十条 临时救助原则上同一救助对象同一事由当年不能重复申请,因家庭特别困难确需再次救助或突破最高救助金额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决定。
第七章 救助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临时救助金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购买实物用于临时救助的,非紧急情况下需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二十三条 发放现金、实物的,临时救助对象或监护人需当场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条件的,乡镇(办、场、区)要协助其申请相关救助。
第二十五条 给予临时救助后,临时救助对象仍存在生活照料、精神抚慰等方面困难的,有条件的乡镇(办、场、区)可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临时救助对象进行评估,对适合转介至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者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予以转介。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加强与其他部门、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形成工作合力;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有限等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或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救助不精准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在乡镇(办、场、区)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处理紧急性突发事件,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原则上不高于3万元。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保障,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开临时救助实施情况,广泛接受监督;及时受理临时救助投诉、举报事项,及时查处、纠正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谁审批谁保管。乡镇(办、场、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每月底向民政部门汇总报送临时救助情况。
第三十二条 乡镇(办、场、区)应当在政务大厅、办事大厅、便民中心等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开临时救助对象资格条件、救助标准、申请受理及审核审批工作流程、咨询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申请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由提出审核意见的乡镇(办、场、区)追缴临时救助款物。
冒领款物退缴之前,可暂缓受理其临时救助申请。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