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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赤壁市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纾困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赤壁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0-11-26 打印文章

一、制定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纾困的实施方案的背景及意义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纾困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号)文件精神,帮助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降低疫情影响,切实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实际困难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支持的对象

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包括:农业产业化加工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涉农企业、小微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三、支持的范围

1、保障信贷供给。新型经营主体在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31日发生的贷款纳入贴息范围,贴息标准为基准利率的50%。

2、延展还款期限。对暂时新型经营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给予支持。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已贷款的新型经营主体在2020年到期的贷款,因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的给予展期一年的支持延期时间最长至2021年3月30日,期间免收罚息。

3、加强融资担保。积极推广“农担信用贷”,按0.5%的优惠担保费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担保免收客户保证金,单户担保额度在10至300万元之间,对省级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担保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单笔担保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最高不超过36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银行给予延期还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延期还款期间免收担保费和再担保费。创新担保方式,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生猪活体、养殖保单纳入可接受押品范围,担保机构担保费、再担保费实行优惠,担保费率按0.5%收取,给予信贷和融资优惠。

4、稳定粮食生产。根据实际水稻实际种植面积对水进行补贴,将早稻纳入稻谷补贴范围。

5、稳定生猪生产。2020年底前新建、改扩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按新增产能给予一定补贴。对从省外引进原种猪的给予一定补贴。

6、对农产品生产提供服务的新型经营主体进行补贴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深耕深松、秸秆还田、施用有机肥、工厂化育供秧、烘干贮藏、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的,每亩最高可补贴100元;提供环节服务的,每亩可补贴1020元。

7、减轻主体负担。落实蔬菜和鲜活畜禽及其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疫情防控期间,饲料生产企业复合条件的依法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报市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自20202月至6月,免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保的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已缴纳的按程序退抵;按规定执行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保险费的,可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免收3个月租金,再减半征收6个月房租。

8、落实保险服务。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参加政策性三农保险,对受灾新型经营主体做好理赔服务,减少损失。

9、强化用地保障。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严禁以农业设施用地为名从事非农建设。新编市乡国土空间规划中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简化审批审核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乡村产业的程序。促进乡村产业发展,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

10、加强项目扶持。大力支持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接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技推广、轮作休耕、耕地质量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财政支农项目。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购置补贴的支持力度。

附件:
相关文件: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纾困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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