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陆水水库工程(赤壁区域)管理和保护范围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46509/2024-16241 文       号 : 赤政发〔2024〕3号
主题分类: 水利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
名       称: 关于划定陆水水库工程(赤壁区域)管理和保护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0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06月28日
赤政发〔2024〕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水水库工程(赤壁区域)管理和保护范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护陆水水库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关于做好2024年度大中型水闸安全鉴定和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将依法划定的陆水水库工程(赤壁区域)管理和保护范围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陆水水库工程(赤壁区域)管理和保护范围
我市辖区内陆水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包括坝区和库区。
(一)坝区管理和保护范围。
坝区管理范围(主坝、副坝、水电站、管理用房等)按照《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划定,具体划定方法为:主坝下游管理范围按10倍坝高划定,副坝下游管理范围按5~7倍坝高划定;主坝、副坝上游管理范围与库区管理范围衔接。陆水电厂及开关站划入坝区管理范围。
坝区保护范围总体按照本次划定的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200米。对《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陆水水利枢纽工程保护范围的通知》(赤政发〔2016〕20号)划定的保护范围线进行局部调整,主要为1#B副坝非常溢洪道左、右岸保护范围线局部调整为与本次划定的管理范围线重合。
(二)库区管理和保护范围。
库区管理范围按照《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划定,为陆水水库设计洪水位56.5米(陆水大坝高程系统,=1985国家高程基面+2.443米)以下的土地、库内水域和岛屿。
库区保护范围原则上按照库区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200米,但不超过第一条分水岭脊线划定。对《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水水库(赤壁区域)保护范围的通知》(赤政发〔2016〕27号)划定的保护范围线进行局部调整,主要为蒲圻街道办事处红旗桥社区、荆泉河入库口区域按照本次划定的库区管理范围调整水库保护范围线。
二、管控要求
(一)在陆水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围垦、填库、造地、造田、筑坝拦汊、分割水面等侵占水域的活动。
(二)陆水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作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管理范围内禁止擅自从事与工程管理无关的活动。在陆水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公路、铁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影响水文监测,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手续,征求陆水水库管理单位意见。上述项目应报请陆水水库主管单位审批、核准。
(三)禁止在陆水水库保护范围内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采石、采砂、钻探、埋坟、挖坑道等行为。
三、其他
本次陆水水库工程(赤壁区域)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后,《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陆水水利枢纽工程保护范围的通知》(赤政发〔2016〕20号)、《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水水库(赤壁区域)保护范围的通知》(赤政发〔2016〕27号)同时废止。
附件:陆水水库工程(赤壁区域)管理和保护范围图
赤壁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