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壁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46509/2022-39796 文       号 : 赤政办函〔2022〕19号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0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11月01日
赤政办函〔2022〕19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壁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赤壁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日
赤壁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关于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19〕4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5号)要求,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加快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美丽中国、推进乡村振兴和实施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以农村地区房前屋后河塘沟渠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为重点治理对象,按照“分级管理、分类治理、分期推进”工作思路,从“查、治、管”三方面,深入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优化农村人居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总体目标
按照“示范带动、分类施治、经济适用、村民参与”的原则,对全市所有行政村(含新型农村社区、涉农街道下属村庄,不含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村民主要集聚区适当向外延伸1000米区域内的黑臭水体,以及村民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对于城乡接合部已列入城市黑臭水体清单的黑臭水体,不再列入),至2025年全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率达到50%以上,另外列入国家重点监管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率达到100%。建立农村黑臭水体动态清单,对于新发现的农村黑臭水体纳入清单管理;巩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
三、时间安排和任务
以全市已排查出的65处农村黑臭水体为主体分阶段实施,具体为:2022-2023年完成13处,2024-2025年完成20处,到2030年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率达到90%以上(国家、省有新规定,则按上级要求进度完成)。
四、工作任务
(一)推进农村黑臭水体综合治理。
在实地调查和环境监测基础上,确定污染源和污染状况,综合分析黑臭水体的污染成因,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体净化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1.控源截污。统筹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与农村生活污水、畜禽粪污、水产养殖污染、种植业面源污染等治理工作,强化治理措施衔接、部门工作协调,切实从源头控制水体污染。
农村生活污水类黑臭水体。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近郊农村延伸;对人口聚集度高、具备管网铺设条件但市政管网短期内覆盖不到的村庄,加快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对人口规模较小、居住分散的村庄,建设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以户式连户为单位的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或接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对不具备规模化生活污水治理条件的村庄,重点抓好厕所粪污治理。以农牧循环、就近消纳、综合利用为主线,与农村庭院经济和农业绿色发展相结合,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市生态环境分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畜禽养殖污水类黑臭水体。采取有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措施,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推行种养结合,鼓励还田利用,实现畜禽粪污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推行干清粪、就地就近还田利用,确保粪污得到有效收集处理。建立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加大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执法监管力度,落实养殖业主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环评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
水产养殖类黑臭水体。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依法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加大水产养殖尾水及底泥污染排放监管力度,推广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模式,积极发展稻渔综合种养、大水面生态增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等健康养殖方式。(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落实养殖业主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新建规模以上水产养殖场严格执行环评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
农村生活垃圾类黑臭水体。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实现全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对行政村的覆盖率保持在95%以上,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管,推行农村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清理农村黑臭水体沿岸积存垃圾、水面漂浮物,在彻底清理沿岸垃圾的基础上,对水面漂浮垃圾定期清捞。做好河岸、水体保洁和水生植物、沿岸植物的季节性收割,及时清除季节性落叶,严禁向河塘沟渠倾倒垃圾。〔市城管执法局,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种植业面源污染类黑臭水体。因地制宜利用生态沟渠、自然水塘,建设生态缓冲带、生态沟渠、地表径流集蓄与再利用设施,有效拦截和消纳农田退水中各类有机污染物,净化农田退水和地表径流,防控农业面源污染物入河。〔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其他类型黑臭水体。科学选取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治理方式。(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清淤疏浚。对采取控源截污措施消除外源污染后仍存在黑臭的水体,开展内源治理。综合评估农村黑臭水体水质和底泥状况,科学制定清淤疏浚方案。合理确定底泥处置方式和去向,安全处理处置底泥,鼓励底泥无害化处理后资源化利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排放的水体,应妥善对清淤底泥进行处理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加强底泥清理、排放、运输、处置全过程管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市生态环境分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水体净化。对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或社区),可对破损、垮塌的沟、塘、渠及时进行生态岸坡护理,杜绝采用三面光河道水体硬化方式;采用跌水、喷泉、射流以及其他曝气方式,有效提升水体溶解氧水平和流动性。采取栽植水生植物和建设植物隔离带、投放滤食性鱼类和贝类等措施,重构水生态系统,提升水体自净能力;严控以恢复水动力为由的调水冲污;禁止采用简单粗暴方式破坏生态系统。(市生态环境分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治理效果评估及验收。
已完成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的,需在黑臭水体治理工程结束后半年内,市生态环境分局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治理效果开展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评估内容有以下几方面。公众评议结果满意度高于80%;水体无异味,颜色无异常;河(塘、沟渠)无污水直排;河(塘、沟渠)底部无明显黑臭淤泥,岸边无垃圾;水质监测结果优于《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监测指标阈值。
已通过治理评估合格后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生态环境分局提出项目总体验收申请,完成总体验收后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三)建立长效机制。
1.落实河湖库长制。进一步完善河长湖长库长责任体系,压实各级河湖长及相关部门责任。强化河长巡河和河长治污,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做好日常巡河,做好巡河台账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不能处理的要报告相关责任单位和上级河湖长;配合咸宁市市级河湖长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全市要加强河湖日常管护,落实巡河员、保洁员,打通河湖管理的“最后一公里”,切实维护河湖良好水生态环境。(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
2.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对引起水体黑臭的工业企业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于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进行登记管理。开展黑臭水体沿岸排污口排查整治。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不达标排放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单位,推动有关单位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健全农村黑臭水体监管机制。加强对污水直排、生活垃圾擅自堆放、畜禽养殖场(含养殖小区)未开展畜禽粪污处理等监管。合理制定农村黑臭水体维护管理方案,将水生植物群落养护管理纳入日常维护运维工作,制定养护、收割和打捞办法。建立健全污水收集及处理设施等运行维护管理机制,明确水体及各类治污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的单位、经费来源、制度和责任人。建立监测机制,将农村黑臭水体相关监测经费纳入财政经费,定期组织开展对黑臭水体的透明度、溶解氧、氨氮3项指标进行水质监测,并于监测次月底前报告监测数据。(市生态环境分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村民参与机制。
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发挥村民主体地位,对处理处置设施运行维护较容易的,探索建立政府付费、村民负责设施日常养护机制。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利用微信小程序、公众号、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大舆论宣传,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建立问题反馈、整改落实机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众举报信息核查确认,将相关结果及时向公众反馈。动态更新农村黑臭水体清单,定期公开黑臭水体信息及治理进展情况。(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是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进展及成效进行评估,组织制定具体督导治理方案,做好项目统筹、资金使用、治理工程实施等工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全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党委政府、村委会(社区)应积极做好农村黑臭水体整治过程中的用地协调、施工协调等工作,并尽到属地管辖的责任,加强对配套建设的污水设施进行运维监督和保护。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向上争取政策,有效利用各级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和其他环境治理专项资金;深化“以奖促治”政策,积极支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不断完善投资补助、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等形式参与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一体化建设运营。市财政每年应根据黑臭水体整治的推进计划和运维需求,把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三)提升科技支撑。鼓励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专家对治理的全过程、各环节提供技术支持,推荐实用技术目录,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定期对村民、基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宣贯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相关政策、技术模式与典型案例。
(四)强化监督考核。各相关组织领导机构、市政府督查室应加强对农村黑臭水体整治项目落地、项目施工、运行效能等方面的检查督办,建立“月报告、季通报、年评估”的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推进工作机制。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列入乡镇、村的年度考核,对治理工作推进不力、部门协调配合受阻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通报批评,对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进行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