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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赤壁市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46509/2022-39100 文       号 : 赤政办函〔2022〕18号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0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10月31日

赤政办函〔202218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壁市

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部门:

《赤壁市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31日

赤壁市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建〔2022〕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住保组办2022〕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22〕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补齐租赁住房短板,按照“购买租赁一批、存量盘活一批、筹划新建一批”购建方式,满足我市职住平衡,切实解决好新青年、新市民及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对象与标准

(一)保障对象。

在本市从事教育、医护、环卫、公交、物业、供水、供气等行业住房困难人群,来赤工作的大学生、人才引进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两孩以上和三代同堂等人口较多住房困难家庭,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员工和机关工作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均可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保障标准。

1.面积标准。租售并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以不超过140㎡的户型为主,其中只租不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

2.租金标准。面向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70%。

3.售价认定。支持先租后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即时购买。参照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商品房市场价格,由实施主体按照相关财务规则核算成本,确定适度优惠的销售价格后,报市政府审批确定。

4.上市交易。先租后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租赁期满5年后,可申请转为共有产权住房,购买部分或者全部产权,已缴纳的租金,可以计入购房款。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购买全部产权,且获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可转为商品房上市交易。

5.有序退出。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条件发生变化,不满足承租条件的,应退出承租的公租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如确需继续承租的,按同地段同品质市场价租赁。

三、工作重点

(一)摸清住房供需。

一是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属地街道办事处要全面摸清新市民、新青年及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需求情况;二是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国有投融资公司等要摸清共有产权住房现有存量和发展计划情况;三是拟定供需项目清单、建立项目储备库,报赤壁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做到应保尽保,供需平衡。

(二)房源筹集方式。

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渠道主要采取“购买租赁一批、存量盘活一批、筹划新建一批”,具体筹集方式如下:

1.购买租赁一批。一是可购买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二是可收购符合条件且手续完备、债务清晰的在建工程项目,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售商品住房,自愿申请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

2.存量盘活一批。一是未列入国家计划的公租房存量房源,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二是在棚户区改造或拆迁安置后的剩余住房,可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三是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政府存量公房、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允许改造、转换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盘活的存量保障性租赁住房只能用于租赁,不得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3.筹划新建一批。一是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二是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商品住房项目可按5%的比例配建并移交市政府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三是市政府争取保障房项目资金在蒲圻片区和赤马港片区新建一批保障性住房。以上三类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在土地出让时明确可先租后售。

(三)配套支持政策。

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号)精神,一是市发改部门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落实经市政府认定的所有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水、电、气安装和使用上按照居民价格标准执行;二是市国资(国投)部门构建国有企业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投资、建设、运营的年度考核奖惩机制;三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赤壁市共有产权住房用地、上市交易细则》,开通绿色通道,按照“放管服”相关文件要求,保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给,优先办理先租后售交易手续;四是市住建部门按照《赤壁市关于工改租、商改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消防改建的细则》落实改建工作;五是市财政、税务部门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落实优惠政策。

四、实施步骤

(一)摸清住房需求(10月31日前)。按照《关于开展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文件精神,一是摸清从事教育、医护、环卫、公交、物业、供水、供气、供热等行业住房困难人群;二是摸清来赤工作的大学生、人才引进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三是摸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人员住房困难群体、产业园区企业新增员工及两孩以上和三代同堂等人口较多家庭对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责任单位:赤壁高新区,市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二)完成房源筹集(1231日前)国有投融资公司、基本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针对现有市场存量房源,采取购买、改造、转换和新建等方式,分期分批筹集保障性住房。一是收购类:由市城发集团做好房源筹集,与市场保持联系,抓住房地产市场机遇,根据住房困难人员需求,收购一批地段相对集中的优质商品房源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先租后售;二是改造、转换类:由市城发集团统筹,改造或转换木田畈、夏龙铺、古城墙二期等项目的剩余房源,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三是新建类:由市住建局牵头按照需求人群相对集中,产城融合原则,在蒲圻片区和赤马港片区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先租后售。(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发集团)

(三)争取政策融资1130日前)由市城发集团牵头完成项目策划包装,切实抓住国家政策窗口期,对接金融机构,按程序落实立项等审批事项及资料上报工作。组建专业运营团队,在各项目立项后再行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确定工期时序,试点示范推进。(责任单位:市城发集团)

明确审批流程。

1.明确审批主体。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发集团等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住建局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发集团)

2.部门联合审批。项目建设主体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办理项目审批(备案)、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竣工验收等审批手续。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鼓励实施告知承诺制办理手续,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作为土地证明材料,不再办理用地手续。(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

3.分类优化审批。经联合审查并验收通过的人才公寓、专家楼以及现有权属清晰且可收储利用的存量房源项目,可直接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现有存量企业自建的职工宿舍、公寓和其他存量已建(改造)租赁房项目,经市政府组织开展联合验收通过的,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未列入国家计划的公租房、安置房经市政府批准后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转化后房屋产权登记用途、性质保持不变。(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

(五)规范租赁管理。

1.对符合供给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采取只租不售、先租后售的方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承租人可申请购买部分或全部产权,转为共有或全部产权,已交的租金,可以计入购房款。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购买全部产权,且获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可转为商品房上市交易。对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改造供给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用于租赁,可在集体组织内运行,不得上市或变相销售。

2.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的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销售价格、共有产权住房产权比例等执行标准,根据国家、省及咸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市中心城区具体标准由市住建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拟定,经赤壁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报市政府组织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赤壁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住房保障(含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完善政策措施,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确保项目建设、房源供给等任务落地落实。

(二)明确部门责任。市住建局统筹新市民、新青年及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引进人才等保障性租赁住房,指导建设目标和年度建设计划,项目管理、监测评价,会同市财政局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对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积极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并报市政府审批;市发改局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投资管理,落实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指导专项债券和企业债项目申报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指导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会同市住建局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会同市税务局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税费减免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适当调节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结合中远期发展规划,按照职住平衡原则,合理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采取出让、租赁或者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市金融办会同市人行、市银保监组负责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市税务局负责综合利用税费手段,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免力度;市发改局、市水务集团、华润燃气、市供电公司负责在水、电、气安装及使用上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会同市住建局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管理工作;市公安局、卫健局、教育局、住房公积金中心分别负责出台申领居住证、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优惠政策。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快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检查和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实现房源申请配租全程网上办。严禁保障性租赁住房未达到相应条件上市或者变相销售,杜绝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充分调动各方推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全社会广泛支持、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市住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民银行、税务、金融办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确保国家各项支持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加大适合本市情况的政策支持力度。

本实施方案由赤壁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市引进人才的住房保障按人才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最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赤壁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赤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管理操作规程

附件1

赤壁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葛  军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陈水波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王  辉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何国平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廖逸峰  市发改局局长

        朱  翔  市教育局局长

        方高柏  市民政局局长

        钱红星  市财政局局长

        汪成敏  市人社局局长

        孙克芳  市住建局局长

        陈柏平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少辉  市卫健局局长

        张建武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徐七松  市乡村振兴局党组书记

        周新山  市林业局局长

        洪涛林  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章光伟  市税务局局长

        夏长林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主任

        漆云梅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陈  苇  市人民银行行长

        刘金炎  赤壁银保监组组长

        孙先锋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童长清  市城发集团董事长

        余柒明  赤壁供电公司党委书记

        黄道义  赤壁高新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赵书武  市政府办公室三级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孙克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和职务变动不再担任的,由继任者接替,不另行发文调整。

附件2

赤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审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住建厅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建〔2022〕1号)和省、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有关工作部署,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利用闲置住宅(含购买商品住房)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第三条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市政府组织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并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项目认定书由赤壁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和归口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利用住宅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

(三)实施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第五条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并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省、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不动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委托实施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实施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四)项目建设方案(附相关图纸);

(五)运营方案;

(六)需求调查报告;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用地、规划、施工等材料。

第六条  利用闲置的公租房、闲置的还建房、闲置住宅(含购买商品住房)、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建设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以及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

(二)建设单位应为房屋产权人或者受房屋产权人委托的实施单位(含受委托代理的整体运营承租人等);

(三)应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具备相应的卫生、通风等条件,符合消防、排水、供电等相关要求。

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不动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委托实施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实施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五)项目改建(改造)方案(附相关图纸);

(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

(七)运营方案;

(八)需求调查报告;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用地、规划、施工等材料。

第七条  严禁在被污染的工业和物流仓储用地上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审核程序如下:

(一)市城区的项目,建设主体为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或者组织的,向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住建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项目现场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建设主体。

(三)初审合格的项目,由住建部门报请市政府组织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批准后出具项目认定书。住建部门负责将项目认定书送达建设主体。

第九条  项目认定书作为相关部门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备案)、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竣工验收等手续的依据。

第十条  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主体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赤壁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和备案。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市政府对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预测、建立储备项目库,组织项目认定、建设运营监管、补助资金申请及拨付等工作。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指导落实相应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在取得项目认定书后,可申请各级补助资金支持,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可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可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向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债券、商业保险资金等金融政策支持,申请新建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三条  建设主体应落实项目工程质量首要责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项目认定书、工程规划意见函进行施工图和消防设计,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消防审查。

第十四条  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时,应在不动产权证书上附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上市交易的改造(转换)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及时办理用途变更登记手续,并在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书上附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抵押或者转让时,需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实施。

第十五条  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期不得低于10年,且运营期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和房屋设计使用年限。

第十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满或者因征收拆除,以及不可抗力灭失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注销项目认定书,并报赤壁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改造(转换)项目退出管理的,应当恢复原有用途。因征迁拆除的,按照改造(转换)前的土地、房屋性质和拆除时房屋现状依法评估后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负责,并对承租人使用过程中的房屋安全进行宣传引导和日常检查。

第四 章附 

第十八条  本规程实施前已开工建设或者已交付使用的人才公寓等租赁住房,拟调整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参照本规程同类项目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取得项目认定书后可享受后续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按上级文件施行,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赤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表

2.赤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附件2.1

赤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


不动产权证书号

(其他权属证明)


房屋/土地产权人


联系人及电话


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土地性质

□国有建设用地

□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

□闲置住宅

□非居住存量房屋

建设方式

□购买

□改造

□新建

建设套数(套/间)


建筑面积(平方米)


建设投资(万元)


计划开工时间


计划竣工时间


建设概括

房屋现状(用途、楼栋、单元)、建筑结构、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楼层、户型情况(面积、套数)等。

申请单位承诺

1.我单位将切实遵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建设程序,严格建设标准,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2.项目建设完成后,所有房源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其运营管理遵循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管理规定,诚信、规范经营租赁业务;

3.我单位提供的全部信息和资料真实、有效,并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签字(盖章):

日期:      

附件2.2

赤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经认定,项目列为赤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凭此认定书办理项目审批(备案)、用地、规划、施工、消防和民用水、电、气价格及税费支持等手续。

项目具体情况

产权单位


建设主体


运营单位


土地(房屋)性质和来源


建设方式


项目地址


不动产权证书号(权属证明)


房屋情况(楼栋、单元、层数)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建设套数


建设投资(万元)


(盖章)

      


附件:
相关文件:【部门解读】《赤壁市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试点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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