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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赤壁市危险房屋分类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46509/2022-34059 文       号 : 赤政办发〔2022〕28号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危险房屋分类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2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09月19日

赤政办发〔202228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赤壁市危险房屋分类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赤壁市危险房屋分类处置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19

赤壁市危险房屋分类处置实施方案

为规范和加强赤壁市危险房屋管理,加快推进危险房屋的分类处置,消除危险房屋使用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全省住建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厅头〔2022〕720号)、《关于迅速组织开展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根据市城镇开展危险房屋排查和整治的专题会议精神,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综合施策,依法行政,系统抓好市危险房屋的分类整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居住房屋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市城镇危险房屋处置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鉴定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分类处置、防治结合,建立危险房屋动态监测和安全管理机制,逐步消除市城镇危险房屋安全隐患。

二、危险房屋处置范围和责任主体

(一)危险房屋处置范围。

方案所称的危险房屋指经鉴定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C、D级危房或经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联合组织工程设计、咨询、监理、检测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综合定并认定为必须进行处置的安全隐患房屋处置范围为:各乡镇(街道)规划建城区以《赤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空间增长边界范围为准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直管公房、集资房、房改房、改制房;受地质灾害和周围环境因素引起或影响的危险房屋,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其职责范围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管理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等范围内的危险房屋,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房屋安全责任主体。

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权属不清的,使用人、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不得以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的约定为由拒绝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的直管公房、集资房、房改房、改制房等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作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和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对危及时采取解危和其他安全措施,我市相关政策要求做好危的处置工作。

三、危险房屋的分类处置

危险房屋的处置指经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组织技术部门专业人员现场查判定并经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会审认定为危房或责任主体委托相应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采取一家鉴定,并经另一家鉴定机构复核鉴定为C、D级危房及时分类施策,一户一的办法进行处置具体分类处置方式为:危房原址维修加固、危房拆旧建新、危房政府收储危房政策性保障等方式。

(一)危险房屋原址维修加固。一是经部门认定或机构鉴定为危险性自建房,能够原址维修加固的房屋,原则上按房屋加固设计要求,进行维修加固,自建房加固费用由个人承担;二是经部门认定或机构鉴定为危险性的直管公房、集资房、房改房、改制房等,能够维修加固的原则上按房屋设计要求维修加固,加固费用由集体住户共同承担,单位公房加固费用由所属单位承担,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由责任主体提出危房维修加固申请,属地乡镇(街道)审核批准,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并发函至市城管执法局监管,房屋责任主体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民间工匠,实施危房维修加固,达到危房解危标准后投入使用。未达到解危要求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禁止转让、出租或者作为生产经营用房。

(二)危险房屋拆旧建新。经部门认定或机构鉴定为危险性自建房,责任主体应当立即腾空停用,确保危房不住人,人不住危房,符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壁市城区D级危房

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赤政发20227号)文件规定和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危险房屋,原则上可以拆除重建,重建房屋建筑高度不得高于符合规划条件的相邻房屋。 

(三)危险同类房屋政府收储。经部门认定或机构鉴定为危险性自建房和部门(单位)的集资房、房改房、改制房,无修缮加固价值又不符合拆旧建新规定的,一是危房所在区域能够实施片区开发的,按照“不予不取”的原则,由属地乡镇(街道)主导对土地实施开发再利用。二是危房所在区域无开发价值且经分管市长现场踏勘,由市土储中心按现值评估收储后用于满足片区公益性需求用地。

(四)危险房屋政策性保障。经部门认定或机构鉴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和单位集资房、房改房、改制房无修缮加固价值又不符合拆旧建新以及政府收储规定的,危房必须整改的,市住建局及时下发危险房屋整改通知书,由属地乡镇(街道)迅速组织,市公安局协助,立即搬离居住人员,并对危房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属唯一居住住房的困难危房户,经属地乡镇(街道)审核后,依据保障性住房政策优先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住建局为城处置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考核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属地乡镇(街道)处置工作统筹全市危险房屋认定和组织工作,建立危房台账和信息录入管理制度,对危险房屋的治理和管理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民政局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处置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不履行安全职责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会同属地各乡镇(街道)组织清查房屋用地、规划产权备案等建设及用于经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逐一建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对拒不整改或已造成房屋损坏的,要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擅自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等行为。

(三)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推进辖区内危险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属地责任,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完善危险房屋分类管理档案督促责任主体及时腾空停用危,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危险房屋采取治理防护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危险房屋专项整治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畴,强化监督管理,负责分管领域内隐患房屋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建立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明确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任务,统筹做好任务部署、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工作保障、制度建设等,压实属地责任、行业部门主管责任、房屋产权人主体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工作投入力度。落实开展好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项保障工作,将房屋安全调查登记、排查、鉴定、应急处置及宣传教育等管理工作经费呈报市政府同意后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督查问责市政府组织督察专班,对全市危险房屋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督办考核,对因重视不够、督导不到位、排查整治不彻底、情况报送不及时,导致工作进展不理想的,将予以通报;对屡教不改、敷衍了事,影响全市工作进度的,将严肃追责问责;对因履职不力导致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或责任人,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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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部门解读】《赤壁市危险房屋分类处置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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