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壁市政府专职消防站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46509/2022-23513 文       号 : 赤政办发〔2022〕23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政府专职消防站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07月13日
赤政办发〔2022〕23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赤壁市政府专职消防站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赤壁市政府专职消防站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3日
赤壁市政府专职消防站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化进程,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建设,激发和调动政府专职消防员干事创业热情,锻造一支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湖北省消防条例》《湖北省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湖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5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委编委批复,通过市消防救援大队内部竞聘上岗,实行24小时驻勤备战、执行两严两准建队标准的政府专职消防站专职消防员,具体竞聘岗位根据实际情况设定。
第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站专职消防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同时,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标准,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队列条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处分条令》以及各级制定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站专职消防员,主要承担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综合性应急救援职责,开展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社会救助、消防宣传、辅助执法等工作。
第六条 岗位一般应设站长、政治指导员管理岗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岗位需求可设其他岗位。
第七条 站长履行下列职责:
站长和政治指导员同为全站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站的工作。站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全站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要求计划安排工作,领导部署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站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站完成各项任务;
(三)组织领导全站的训练工作,按照计划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站人员的技战术水平;
(四)教育和带领全站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规制度;
(五)掌握全站的作战实力,做好装备器材的管理;
(六)教育和培养所属人员,提高干部骨干组织指挥能力;
(七)组织全站的保障工作;
(八)关心爱护部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政治指导员履行下列职责:
政治指导员和站长同为全站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站的工作。政治指导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带领全站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法规制度以及各级制定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以及党支部的决议;
(二)组织学习党的科学理论,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指战员,坚定全站人员理想信念;
(三)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全站人员学习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性质宗旨和优良传统,加强战斗精神培育;
(四)协同行政主管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执勤训练等任务。做好战斗动员、宣传鼓动、立功创模活动,教育全站人员坚决执行命令,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完成执勤战斗任务;
(五)做好遂行任务政治工作。教育和组织全站人员学习消防救援专业技能,掌握装备器材,提高技战术水平和心理防护能力。开展竞赛活动,调动全站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管理工作和心理服务工作。建立和培养思想、安全、网络、心理工作骨干队伍,熟悉全站人员的经历、家庭、个性、爱好和特长等方面的情况,及时掌握全站人员现实思想,引导全站人员正确对待分工、入党、考学、提干、晋职晋衔、奖励惩处、婚恋家庭等问题,做好一人一事工作;
(七)做好党支部(小组)的日常工作。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以及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工作;
(八)密切内部关系,帮助干部骨干提高管理能力;
(九)抓好基层风气建设,落实预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十)指导工会基层委员会分会、共青团支部、政府专职消防员委员会工作。组织全站人员开展文化体育活动,鼓励全站人员岗位学习成材;
(十一)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十二)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岗位竞聘
第九条 竞聘站长、政治指导员管理岗位的对象应为在赤壁市消防救援大队从事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员。
第十条 竞聘对象应符合消防救援岗位需具备的工作经历、体能技能、业务理论要求等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年满18周岁,不超过40周岁,有专业特长或工作急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六)自愿从事消防救援相关工作,具有忠诚、奉献、吃苦耐劳的精神,服从组织分配和管理;
(七)业务技能突出,具备胜任职务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
(八)在市消防救援大队政府专职消防站工作满1年(含)以上的;退出消防员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担任过站长助理、(副)分队长、班长的,入职市消防救援大队政府专职消防站工作满3个月、5个月、8个月可竞聘站长、政治指导员管理岗位。
第十一条 市消防救援大队制定岗位竞聘方案,通过内部竞聘,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共同组织实施,岗位竞聘结果报市委编委备案,岗位选拔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德才兼备、竞争择优的原则。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竞聘方案;
(二)发布竞聘岗位类别、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竞聘对象个人申请;
(四)资料审核;
(五)政治审查;
(六)体格检查、心理测试;
(七)体能考核、业务技能考核;
(八)笔试、面试;
(九)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十)岗位任命;
(十一)竞聘结果向上级备案。
站长、政治指导员管理岗位,按照“培养一批、成熟一批、任职一批”的原则,进行岗位竞聘工作,按综合考核排名先后顺序进行选拔,聘用合同期为3年。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站专职消防员要加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和法纪意识教育,增强职业荣誉感。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忠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管理标准,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队列条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处分条令》以及各级制定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做到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懂奉献。
第十三条 日常管理标准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岗前培训坚持以专业化教育、实战化训练为主线,遵循“按纲施训、训战一致、以人为本、保证质量”的原则,达到全面提升作战指挥和管理教育能力的目的。
第十五条 坚持考评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组织与群众共评、履职能力与综合业绩相结合,根据考评标准、程序、方法,以工作实绩为主,对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每月量化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工资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综合保障
第十七条 参照赤壁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标准以及咸宁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薪酬待遇标准(试行),享受相关待遇。经费统一由市财政局负责保障。
第十八条 应按国家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咸宁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规定享有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带薪年休假、丧假和病假等假期。
第二十条 按照《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有关要求,加强职业健康监护,每年组织进行1次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执行重大特殊灭火救援任务时,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体检。
第二十一条 执行政府专职消防员被装标准和衔级标识。
第二十二条 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相应待遇,可享受交通出行、看病就医、参观游览、子女入学、住房保障等优待政策,因工受伤或致残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因公死亡的,按照相关标准落实工伤及抚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应按程序申报。
第二十三条 日常轮休按照《咸宁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规定(试行)》执行,并服从市消防救援大队的统筹安排。
第六章 奖惩退出
第二十四条 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应当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参照《消防救援队伍奖励和表彰办法(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的决定和命令,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消防救援队伍条令规章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因个人身体、能力素质、年龄等原因,无法继续从事站长、政治指导员管理岗位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市人民政府安排退编转岗,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符合病休条件的,应予以办理病休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消防救援大队提前30日书面通知本人,报市委编委备案后,可按相关规定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聘任期内,2次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档次的;
(二)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四)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条令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解聘和撤职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参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安排工作:
(一)工作满15年以上(含),并有1届(3年)的站长、政治指导员任职经历的;
(二)工作期间获得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表彰的二等功以上(含)的奖励(1次);
(三)因工作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第二十九条 站长、政治指导员管理岗位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向市消防救援大队提出书面申请,市消防救援大队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审批,并报市委编委备案,聘用合同正式解除前,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第三十条 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满后,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开展竞聘上岗,根据考核、考评结果和有关规定要求,择优选拔岗位任职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上届岗位任职人员,因转岗、离职、安置、退休或解除聘用合同、撤职等导致岗位空缺的,应根据岗位需求和相关要求,按照竞聘方式或候补方式进行补位上岗,并及时报市委编委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市消防救援支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文件政策有冲突的地方,按上级文件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