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壁市城区D级危房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46509/2022-09362 文       号 : 赤政发〔2022〕7号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城区D级危房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06日
有效性: 失效 发文日期: 2022年03月28日
赤政发〔2022〕7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壁市城区D级危房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赤壁市城区D级危房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壁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8日
赤壁市城区D级危房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区D级危房处置工作,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赤壁市城区(以《赤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空间增长边界范围为准),依法使用集体土地或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上建设的,经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等级为D级的居住房屋。
第三条 鉴定为D级危险住房的,住宅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撤离。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D级危险住宅鉴定报告之日起三天内,向住宅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对D级危险住房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危险住房警示标志,必要时可以查封并依法采取消除现实危险的必要措施。
第四条 D级危房处置实行分区分类管理,重点控制区内实施货币补偿收储或房屋产权置换,一般控制区内除货币补偿收储或房屋产权置换方式外,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批准就地重建。
D级危房处置方案由市D级危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集体会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鉴定等级为C级的特殊个案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D级危房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综合会商意见确定安置方式并报市政府批准。审查就地重建的危房改造规划方案,负责方案报批并办理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六条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危房管理工作,研究拟定相关政策,建立全市D级危房档案,督促街道办事处、社区对现有D级危房进行动态巡查,消除安全隐患并确保无人居住。负责危房户就地重建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负责危房鉴定机构的备案和业务监督。在我市备案的危房鉴定机构原则上不超过两家,由市住建局组织遴选并对社会公布。鉴定机构应及时对申请的危房户进行鉴定。鉴定费的收取标准由鉴定机构提出,经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局审批后公布并参照执行。
第七条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批准危房户就地重建的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管辖区域内D级危房的排查建档和排险解危工作,对各类危房处置申请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协助做好邻里关系调查、现场公示和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的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九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城区D级危房的货币补偿收储和房屋产权置换工作,负责收储后的土地管理。该项工作可依法委托国有的市属土地整理公司具体实施。
第三章 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
第十条 实施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的房屋原则上遵照房屋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备案许可的测绘单位和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房屋测量面积按同期市场评估价格估价,呈报市政府审批后进行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D级危房货币补偿金额,参照所在区域房屋征收政策,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委托备案许可的评估机构按同期市场评估价格评估确定,不享受政府补助和奖励政策。
(二)产权置换。以D级危房主体建筑面积为基准,砖混结构主体房屋按1:1比例置换,砖木结构主体房屋按1:0.9比例置换,置换面积超出或不足部分按房屋所在区域市场价格货币结算。简易房及附着物只作货币补偿方式补偿。属房改房的按房屋产权比例进行补偿安置,符合公租房申报条件的按公租房申报程序给予公租房过渡安置。
第十一条 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具体程序为:个人申请→社区、街道办事处初审→部门集体审核、报批→协议签订和实施安置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向房屋所在社区提出D级危房处置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 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2. 房屋安全鉴定书,危险房屋通知书;
3.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明材料;
4. 不动产部门出具的房屋查询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社区、街道办事处初审。
1.社区集体研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在社区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由社区委员会向申请人发放《赤壁市城区D级危房改造安置申请表》,指导其如实填写后,上报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综合性审查。
2.对社区委员会上报的申报材料,街道办事处应于5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和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社区公示结果等进行综合性审查,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和书面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上报,退回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部门集体审核、报批。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情况不定期组织办公室会议,召集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街道办事处、社区等单位对上报的危房户进行踏勘审验,就安置方式征得危房户同意后,以办公室文件形式书面报市政府批准。
(四)协议签订和实施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危房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向其支付补偿资金;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危房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小区内提供房源进行安置,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配合。
第四章 就地重建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需要,划定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经市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重点控制区包括生态新城、高新区;已纳入城市更新、城中村拆迁、城市重大项目建设、老旧小区改造、城市公园绿地、城市山体保护线等范围内;位于城市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位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近5年土地收储计划范围内;以及其他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重点控制区域以外的区域为一般控制区域。
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一经公布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D级危房,不得批准就地重建:
(一)重点控制区范围内的;
(二)该户在赤壁市另有自建住宅、商品房住宅或安置性住宅的(以不动产部门房屋查询系统查询结果为准,“户”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准);
(三)危房改造严重影响相邻建筑日照、通风、消防和房屋结构安全的;
(四)占压或者影响城市规划道路、消防通道、高压走廊、输油输气管线、国防光缆、防洪排涝设施、地下管网等公共设施的(含已规划但暂未实施的);
(五)有地质灾害隐患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
(六)申请改造的房屋用于出售、出租或改变自住用途的;
(七)已动工的违法建筑未按规定处置导致长期停工而产生的危房;
(八)城中村、城郊村中已超过房屋正常使用年限,明显为长期无人居住的“空心房”或者屋顶、墙体已坍塌的土砖或空斗砖墙房屋;
(九)其房屋现已倒塌或拆除,未进行房屋测绘、评估等佐证材料保全,房屋权属不明,关键资料缺失的;
(十)其他不得进行危房就地重建的情形。
第十四条 经批准重建的危房户备齐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个人申请材料、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房屋重建的签字证明、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在改造现场进行规划方案批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市规划委员会专委会审定。
就地重建原则上按原址、原用地面积重建,批准的建筑面积和层数结合周边现状建筑和该户家庭人口情况确定,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三层。
第十五条 危房改造申请人需按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办理人防异地建设批准手续。建设限额以上房屋的(三层以上〈不含三层〉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现场放线方可开工,由市城管执法局进行批后监管,原则上必须在一年内完成重建。房屋建设完工后,在严格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和土地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可以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和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办理不动产权登记(限额以上房屋还应提供《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D级危房产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造成事故的;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造成事故的;
(三)恶意破坏,人为造成D级危房的。
第十七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D级危房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二)使用人阻碍房屋产权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并不得继续在我市承担危房鉴定工作:
(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
(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
第十九条 危房改造、安置工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D级危房安置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危房处置资格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收储、处置、规划许可及批后监管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赤壁市城区D级危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鉴定为D级危房暂未处置的,由在我市备案的鉴定机构对其进行复核后方可生效,复核不收取鉴定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