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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赤壁市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46509/2021-33199 文       号 : 赤政办发〔2021〕37号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29日

有效性: 失效 发文日期: 2021年09月29日

赤政办发〔202137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赤壁市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15

(此件公开发布)

赤壁市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7号)根据《咸宁市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是由市人社局根据本市年度就业创业工作状况和工作目标任务情况申报,财政局每年预算配套资金1000万元,用于引导、鼓励和扶持全民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三条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补贴。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自主创业者和小微企业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超出国家和省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外的利息,且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内由本市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的利息,财政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和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四条返乡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近3年内赤壁户籍的返乡人员(含退伍军人)在赤壁市范围内首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3人就业(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创业补贴,已享受过其他一次性创业补贴的除外。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对超期需继续留用的公益性岗位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得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按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单位承担的部分)给予补贴。

第六条 鼓励民办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促进就业

1. 本市民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本市企业一次性输送劳动力5人以上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3个月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职介补贴。

2. 市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本市企业输送劳动力10人以上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3个月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员工上岗途中发生的车费(高铁二等座以下含二等座)误餐费据实给予补助

3. 为解决季节性用工,对企业通过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为本企业招收劳务派遣工使用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对其给予补贴,用于接受劳务派遣工发生的费用支出,每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 招工补贴。对员工流失率控制在15%以内的含新开工的规模以上工业制造业企业,自行组织招收员工,一次性招收员工3人以上,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3个月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招工补贴;从市外组织招收的按每人1300元标准给予招工补贴。

第八条新增岗位补贴。对规模以上含新开工的工业制造企业,以上年度末在职职工人数为基数,每增加一个岗位,稳定就业不少于6个月,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个新增岗位1000元新增岗位补贴。

第九条 就业创业服务项目补贴。补贴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人力资源市场档案信息系统建设费、管理费;各社区(中心村)各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相关费用支出;创新聚集区运行费、房屋租赁费;人才超市运行费、人才公寓建设费等支出。

第十条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使用

第十一条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补贴。经办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补贴按照《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经办银行按季申请,市财政局按季审核拨付,按年度据实结算。经办银行应于季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7个工作日内拨付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返乡创业人员申请创业补贴应持《湖北省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申请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和招用人员的《就业创业证》(系统查询)、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本人社保卡或银行卡复印件(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证)等资料报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报市人社局,经市人社局复核、市财政局对程序规范性审核后,由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拨付至申请人指定账户。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和人员明细表;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需提供材料: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人员明细表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申报材料报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人社局,经市人社局复核、市财政局对程序规范性审核后,由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拨付至申请单位(申请人)指定账户。

第十四条民办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职介补贴,需提供的材料包括:介绍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申报表及申报花名册、《就业创业证》(系统查询)。申报材料报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报市人社局,经市人社局复核、市财政局对程序规范性审核后,由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拨付至申请单位(申请人)指定账户。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招工补贴需提供的材料包括:新招员工劳动合同、申报表及申报花名册、工资发放银行凭证、身份证复印件、参保证明及《就业创业证》(系统查询)。申报材料报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报市人社局,经市人社局复核、市财政局对程序规范性审核后,由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拨付至申请企业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企业申请新增岗位补贴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末在职职工资花名册、新增岗位人员劳动合同、申报表及申报花名册、工资发放银行凭证、参保证明及《就业创业证》(系统查询)。申报材料报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报市人社局,经市人社局复核、市财政局对程序规范性审核后,由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拨付至申请企业指定账户。

第十七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应实行项目管理,并依据单个项目活动成本据实申请补贴,报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报市人社局,经市人社局复核、市财政局对程序规范性审核后,由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拨付至申请单位(申请人)指定账户。

第十八条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建立和完善就业创业扶持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

第二十条就业创业扶持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设立赤壁市创业扶持资金专户”,将所需财政配套资金转入“赤壁市创业扶持资金专户”。就业创业扶持补贴资金由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负责发放至申请对象。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应当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应当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创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讲究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市人社局要加强对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内部审计并主动接受审计纪律监督,对违规使用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凡已享受过本级财政相关补贴的单位或个人,可同时享受省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补贴已享受省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补贴,不能同时享受市、县级同类补贴。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要对享受创业补贴的各类人员在其《就业创业证》上予以记载,并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年。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
相关文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壁市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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