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 011346509/2021-20992 文       号 : 赤政发〔2021〕8号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
名       称: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年05月25日
赤政发〔2021〕8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62号)等文件精神,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1. 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要把党建工作作为民办学校注册登记、年检年审、评估考核、管理监督的必备条件和必查内容。
2. 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课程体系和队伍建设,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3. 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推进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涉及民办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事会(理事会)在做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
二、优化民办教育发展布局
4. 统筹规划学校布局。相关部门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统筹规划,着力解决教育发展不充分、不平衡问题,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服务,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教育空间布局规划。民办学校的设置,要符合区域内学校布局规划的要求,办学条件符合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要求。
支持公办职业教育学校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职业教育学校。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职业教育学校。
三、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5. 优化财政扶持机制。市政府将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将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 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应及时、足额落实生均公用经费。民办学校在获取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要等额减收在校学生学费。
7. 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市人民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对民办学校进行扶持(民办学校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四、完善师资队伍保障机制
8. 加大师资扶持力度。一是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公办教师带编到民办幼儿园和民办基础教育学校任教,任教期间其公办学校教师身份不变,教龄连续计算。二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市教育局按“教师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履行相关程序,统筹安排一定比例的公办教师带编到新创办并具有一定规模的民办学校(幼儿园)支教,公办支教教师不得超过该民办学校教师总数的30%,支教时间一般为1至3年,支教期满后,回原公办学校工作。愿意继续支教的,可履行相关程序办理支教手续继续支教。支教期间其公办教师身份不变,教龄连续计算(具体实施办法由教育部门制定)。已与政府签订办学投资协议的,按原协议内容执行。
9. 落实教师各项待遇。教育、人社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教师队伍整体规划,纳入与公办教师同安排、同要求、同待遇的师资培训。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政策。
公办学校安排到民办学校支教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福利等待遇由所在民办学校负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费可按原渠道解决(个人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部分由市财政负担)。已与政府签订办学投资协议的,按原协议内容执行。
10.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督促民办学校依法为教师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五、创新土地税费扶持政策
11. 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在安排用地指标时,优先确保民办学校建设用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不予不取的原则,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地。
12.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税法规定办理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后,符合条件的收入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的收入及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社会团体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13. 规范国有资产租赁。举办者可以利用公办学校闲置教育资源,在国有资产不流失和保值增值的前提下,采取合作办学、租赁等方式举办民办学校,并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具体改革方案“一校一议”。租赁国有闲置场所、设施设备办学的,可将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租金用于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给民办学校。
六、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14. 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建立健全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执行机构(行政班子)和监督机构(监事或监事会),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对独立、相互支持的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鼓励学术团体及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参与学校治理。
15. 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报告、预算报告、决算报告和第三方审计报告报备等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和规范民办学校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核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财政、审计部门会同审批机关通过实施审计、建立监管平台等措施,对民办学校的财务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16. 切实规范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依法治校、诚实守信、规范办学。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专业(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招生工作。
17. 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重视加强校园安全工作,学校选址、校舍建筑和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针对上课、课间、午休等不同场景的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人员,切实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七、创新政务服务管理机制
18.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建立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分析、解决民办教育扶持与规范管理的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教育部门牵头,发改、人社、财政、税务、住建、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鼓励扶持政策,积极做好服务、管理、监督工作,积极构建政府依法鼓励规范、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教育管理格局。
赤壁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