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46509/2021-09428 文       号 : 赤政办发〔2020〕31号
主题分类: 公路;宏观经济调控;社会福利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17日
赤政办发〔2020〕31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赤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赤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7日
赤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努力实现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的“四好”农村公路目标,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是指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状态而进行的日常养护和恢复行为。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两大部分。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公路小修,其中日常巡查指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涵、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绿化等进行巡查;日常保养指公路路基处理、附属设施维护、排水、除杂、绿化管护等;公路小修指对农村公路路面及其所属设施的轻微损坏部分进行修补。养护工程包括农村公路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和应急养护。
第四条 农村公路管理是指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安全管理、财产管理、绿化管理和运输秩序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管养职责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实行“县道市管、乡道乡镇(街道、场、区)管、村道村(社区)管”的管养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管理养护机制。市人民政府为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市交通运输局及各相关单位、乡镇(街道、场、区)共同承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并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二)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编制和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和预算,统筹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和专项资金;
(三)监督、检查、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管理绩效;
(四)负责县道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各乡镇(街道、场、区)辖区内乡村道路小修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设,落实公路安防“三同时”制度,指导和考核乡镇(街道、场、区)辖区乡村道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公路管理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五)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技术方案论证、审批及工程验收;
(六)协调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第七条 乡镇(街道、场、区)职责:
(一)负责组织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养护与管理,落实乡道、村道日常巡查和日常保养人员、资金、工作场所和小型工具设备;指导村(社区)开展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和日常保养,日常保养应做到公路路基、桥涵及附属设施完好,可采取群众自治性养护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协助做好县道养护与管理;
(二)负责设立乡镇(街道、场、区)、村(社区)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配备乡镇(街道、场、区)农村公路监管员,落实村(社区)级护路员,建立健全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制度,开展有关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财产管理工作;加大公路保护宣传,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共同维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及时制止非法占用、破坏、污染公路和超限运输、控制区内建设等违法行为;
(三)负责协调做好公路养护临时用地、取土、取水、用电等工作。
第八条 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进行立项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市级配套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养护配套资金和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及人员基本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市公安局负责配合开展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协调和指导各乡镇(街道、场、区)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各地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
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公路沿线绿化规划和公路绿化栽植的技术指导,做好农村公路用地保障、确权和建筑控制区规划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市管河渠上以闸(涵)代桥的桥梁养护管理和加固改造,督促各地整治清理公路两侧沟渠、河流;
市人社局负责将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范畴,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具体人数和岗位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提高养护专业化、机械化水平。加快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信息化平台建立和应用,不断提升管理效能和养护水平。
第十条 农村公路应当经常性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持路基稳固、路面整洁、路肩平整、排水通畅、构造物和沿线附属设施完好,行车通畅。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标准:
(一)路面平整无坑槽,清洁无杂物,外形无隆起,雨季无积水,美观无破损;
(二)路基保持完整无缺口、无车辙、无坑洼、无冲沟,路肩顺适,整洁无长草,无堆积物,路面平顺无积水,边坡坚固、稳定,无松散坍塌现象;
(三)及时管护排水设施和边沟,确保排水通畅,无堵塞,无积水;
(四)加强公路沿线桥梁、涵洞等构筑物检查和养护,损坏部分及时修复,修复时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根据情况制定临时保通方案;
(五)公路安防设施和标志标牌要保持完好无损,对饰面灰尘、张贴广告进行及时清理;
(六)加强公路沿线绿化管护,定期修剪绿化树木,确保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根据《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和本地实际,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督促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在养护作业时,养护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进行交通秩序维护,确保作业和行车安全。县道、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采取必要形式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告村(社区)并及时告知村民。
第十三条 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要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对发生的自然灾害、道路交通事故、路产损害案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处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达到公开招投标条件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专业养护单位负责施工。逐步推行市场化养护,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第四章 公路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及其公路用地和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涂改或者非法侵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支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损坏以及非法占用农村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按照依法治路要求,建立“市有路政员、乡镇(街道、场、区)有监管员、村(社区)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健全市、乡镇(街道、场、区)、村(社区)三级路产路权保护制度。大力推行市、乡镇(街道、场、区)、村(社区)三级“路长制”,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农村公路总路长,乡镇(街道、场、区)主要负责人担任辖区内乡道路长,村(社区)主要负责人担任辖区内村道路长。各级路长为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路域环境整治的总负责人。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畅通。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各乡镇(街道、场、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有关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财产管理工作。村(社区)协助做好有关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财产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两侧边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1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从公路中心线算起,两侧各向外延,县道不少于15米,乡道不少于10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村道两侧边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5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除公路防护和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十八条 禁止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排放污物、种植农作物;
(二)非法挖沙取土、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
(三)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或擅自设置其他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章条例规定的其他危及农村公路安全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二十条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场、区)和村(社区)应当按照我市统一的农村公路绿化规划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和发动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按规范要求实施公路绿化。属村(社区)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采伐,确需更新采伐的,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植任务。
第二十二条 推进我市“美丽农村路”创建工作,各乡镇(街道、场、区)和公路养护单位要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施路田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通畅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五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为:
(一)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下达的养护工程补助资金,按照县道、乡道、村道当年政策标准补助。
(二)市级财政年度预算资金,按照不低于省级补助标准进行配套。
(三)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村(社区)通过“一事一议”筹资投劳以及其他方式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上述一、二项由市交通运输局设立专账统一管理,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县道日常养护、乡村道小修及乡村道日常保养奖补。第三项由乡镇(街道、场、区)、村(社区)专项用于乡村道路日常巡查及日常保养。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平均数不得低于省级补助标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截留,当年未使用完的养护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章 考核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检查监督,组织对年度养护工程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考核;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场、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奖补乡道、村道日常养护经费,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确保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市财政部门要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县道养护及乡村道路养护进行绩效考核;对乡道、村道日常养护奖补经费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当每月对农村公路养护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年底对全市各乡镇(街道、场、区)农村公路养护组织一次全面验收、考评。验收、考评结果与拨付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和年终考核挂钩。
第二十八条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对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将在交通项目建设上予以支持倾斜。对工作成绩较差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限期进行整改。对挪用养护专项资金、弄虚作假侵占养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要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对不能按合同履行职责的养护施工单位要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人民政府2008年7月20日发布的《赤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赤政发〔2008〕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