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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部门解读】《赤壁市第一至六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政策解读

来       源 : 赤壁市文化和旅游局 解读单位: 赤壁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14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名       称: 【部门解读】《赤壁市第一至六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政策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筑牢文物保护根基,赤壁市人民政府于202115日公布了赤壁市第一至六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二、目标任务

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我市文物保护体系、保护措施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 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7.《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条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后,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附件:
相关文件:关于公布赤壁市第一至六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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