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赤壁市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来       源 : 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单位: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05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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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村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农村村民建房的热潮也在悄然兴起。长期以来,我市农村违法违规建房行为较为普遍,部分农村个人建房存在“房屋选址无规划、建筑外观无特色”的现象,对农村生态环境、耕地保护方面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部分乡镇因土地性质、自身条件问题,虽想规范农村建房,但在运作工程中存在一定难度。同时,由于农村个人建房管理部门多,政出多门,导致农村个人建房审批管理体系混乱。
2020年,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面实施,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对农村个人建房的审批管理做了明确的分工部署。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咸宁市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理顺了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部门职责、强化了建房工作管理、重塑了审批流程。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我局牵头起草《赤壁市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指在规范赤壁市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审批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
二、出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4.《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5.《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6.《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41号)
7.《咸宁市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设计导则》(咸政办函〔2017〕74号)
8.《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9.《咸宁市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规定》的适用范围
《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本市行政辖区内城镇开发边界线以外区域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城镇开发边界线划定以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为准。
(二)明确了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基本原则
《规定》明确了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基本原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乡村风貌,鼓励采用反映鄂南地域文化特色的建筑风格。
(三)明确了农村个人建房管理的职责分工
明确“各级各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依法科学有序进行。”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承担农村宅基地使用和房屋审批、批前批后巡查监管、违法建设查处主责,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组建对外审批服务窗口,建立联审联办制度,公布流程要件,并核发相关证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对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审查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依法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宅基地和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并对重点区域内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的规划建筑方案进行审查审批。
市农业农村局依法承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的职责,尽快履行农村宅基地分配,核实农村宅基地个人建房资格、面积标准,查处违法占用宅基地行为的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印并无偿提供农村村民个人建房标准图和《鄂南民居建筑图集》,负责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加强对农村村民个人建房施工质量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财政、环保、林业、城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农村个人建房指导、监督等管理工作。
村民小组和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受理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核实申报材料、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并组织公示。
(四)明确了村民个人建房建筑面积标准
城乡道路沿线两侧严格控制个人建造住宅,确需批准建设的,拟建房屋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为:国(省)道不少于30米,县(乡)道不少于20米,村级道路不少于5米;旅游景观道路、进出城门户道路两侧不少于50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桥梁边线的间距不少于50米;在铁路沿线建房的,拟建房屋与铁路用地边缘距离不少于30米。
《规定》明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原则上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且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
(五)明确了禁止建设个人住宅的区域
《规定》列举了禁止在农村下列区域新建、改扩建个人住宅,包含: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核心区、江河湖泊保护范围、电力高压走廊以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有重大地质灾害以及安全隐患区、城乡建设需成片开发利用区域以及国土空间规划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
(六)明确了农村个人建房审批程序
《规定》明确村民新建、扩建农村住房,应按照“村民申请—村组会商公示—乡镇受理—相关部门现场核查—乡镇审批—部门放线—竣工验收—登记发证”的审批流程,未经批准,不得建设。
(七)明确了农村个人建房风貌管控要求
《规定》明确提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应当反映咸宁历史文化传承,突出地域建筑特色,鼓励采用鄂南民居建筑风格”,同时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广鄂南民居建筑,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农村个人建房的建筑风貌管控,引导农村村民采用鄂南民居风格进行个人住宅建设,对自然历史文化保护区域、重要的城镇带、重要交通干线、重要的旅游公路、重要的生态岸线开展个人建房行为,要进行重点管控。全面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传统建筑,按照历史建筑保护要求控制建筑高度、色彩和立面样式。
(八)明确了农村个人建房管理相关法律责任
《规定》明确提出“农村村民个人在建房过程中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法予以处罚。”
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农村基层组织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