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赤壁市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       源 : 赤壁市人民政府 解读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发布日期: 2019年08月20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关于《赤壁市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经市政府批准并印发《赤壁市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的起草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纠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审计等发现的小水电违规建设、影响生态环境等突出问题,国家水利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和国家能源局决定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清理整改工作。
二、制定依据
1.《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
2.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转发《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水利函〔2019〕15号);
3.《湖北省水利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水利函〔2019〕134号)。
三、主要内容
(一)总体目标
全面排查我市小水电站(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项目),整改小水电站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问题,规范小水电站运行管理,保证电站下泄生态流量,健全完善监管制度和体系,有效解决我市小水电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促进小水电站科学有效可持续发展,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处理原则。全面核查、科学评估存在的问题,按照退出、整改、保留三类,逐站提出处理意见,明确退出或整改措施。
2.坚持依法依规,稳步推进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积极稳妥推进整改,尊重历史,务求实效,避免出现新的环境破坏和社会风险。
3.坚持完善制度,规范发展原则。完善小水电监管制度,建立长效发展机制,健全监管体系,加强监督管理,既管好存量,又严控新建项目。
4.坚持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原则。水利、发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供电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
(三)工作任务
包括小水电问题核查评估和“一站一策”方案制定、分类落实整改、严控新建项目。
1.问题核查评估和“一站一策”方案制定。全面核查小水电审批手续等情况,以河流或县级区域为单元组织开展综合评估,提出退出、整改、保留的评估意见。根据综合评估意见,按照“一站一策”原则,由第三方机构逐站制定退出或整改方案(含生态修复方案)后报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整改方案必须明确整改目标任务、整改措施、进度安排、责任人和资金落实等。
2.分类整改落实。根据综合评估的意见,对于列入退出类和整改类的小水电项目,逐站制定退出或整改方案。
保留类:对同时符合依法依规履行了行政许可手续、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及其他依法依规应禁止开发区域、满足生态流量下泄要求等3个条件的水电站,予以保留。
退出类:自2003年9月1日《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后未办理环评手续违法开工建设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自2013年以来未发电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大坝已鉴定为危坝,严重影响防洪安全,重新整改又不经济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文件明确要求退出而未执行到位的,列入退出类,原则上应立即退出。
整改类:对审批手续不全、不按规定泄放生态流量、存在水环境污染或水生生态破坏的水电站列入整改类。
3.严控新建项目。除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且是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认可的脱贫攻坚项目外,严控新建商业开发的小水电项目。依法依规编制流域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同步开展规划环评。不符合流域开发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批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四)保障措施
1.筑牢生态意识,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扛起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切实增强落实“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指示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不折不扣推进我市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
2.加强组织领导,压实整改责任。成立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办、水利和湖泊、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林业、农业农村、公安、供电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赤壁市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
3.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问责。将清理整改工作纳入市河湖长制工作内容和考核体系。加强对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督导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整改难度大、问题突出的要挂牌督办。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进展缓慢或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问题要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要严肃问责追责。要主动向社会公开清理整改工作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4.完善相关政策,建立长效机制。要以此次清理整改为契机,制定小水电相关监督管理政策,完善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监测监督体系。健全小水电绿色可持续评价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充分反映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成本的小水电优先上网及电价政策,鼓励打造绿色可持续电站。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小水电综合评估、合法退出,以及生态流量监测平台、建设管理监管信息平台等。
四、关键词诠释
(一)关于“问题核查评估”。问题核查评估是清理整改的重要基础,有以下几个主要环节:
首先要开展问题核查。要做到逐站核查,核查内容可以分3类,一是涉及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等问题;二是生态流量核定与保障,弄清楚电站存在的具体生态环境问题;三是审批手续清理,包括立项审批(核准)、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土地预审、林地征(占)用等手续。
二要进行评估分类。评估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能源需求、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影响、电站布局优化、整改修复可行性等因素,以河流或县级区域为单元进行。要逐站给出明确的评估意见,按退出、整改、保留三种进行分类。
(二)“关于退出类小水电项目”。退出类电站分为立即退出和限期退出两类。
1.电站退出的条件。列为退出类的情况:经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会同各级生态环境、水利、能源部门确认,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的(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小水电项目。二是自2003年9月1日《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后,未办理环评手续违法开工建设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小水电项目。三是自2013年以来未发电且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大坝已鉴定为危坝,严重影响防洪安全,重新整改又不经济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文件明确要求退出而未执行到位的小水电项目。
2.限期退出的条件。列入退出类,原则上应立即退出。其中,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但在其批准设立前合法合规建设、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且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利用功能又对生态环境影响小的电站,可以限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022年)退出。
3.退出方式。退出类电站应部分或全部拆除,依法依规解除并网,要避免造成新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安全隐患。要逐站明确退出时间,制定退出方案,必要时应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如果电站是当地唯一的电源或供水水源,要慎重处理,抓紧替代电源或水源建设,不能简单退出了事。
(三)关于“保留类小水电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小水电项目可以保留:一是所有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完备;二是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其他依法依规应禁止开发区域;三是满足生态流量下泄要求。
(四)关于“整改类小水电项目”。未列入退出类、保留类的,列入整改类。对整改类项目重点开展以下整改工作。
1.对审批手续不全的,各地各部门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评估意见,结合整改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小水电业主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2.对不满足生态流量要求的,主要采取修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安装生态流量监测设施、生态调度运行等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保障生态流量。
3.由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评估意见统筹有关部门全面开展竣工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