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词搜索:

关于印发《赤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46509/2024-32265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赤壁市烟草专卖局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赤烟专〔2024〕7号

赤壁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

《赤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各所(部)、队,机关各部门:

现将《赤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赤壁市烟草专卖局

2024年12月6

赤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履行控烟履约责任义务,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国家利益和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布局合理、竞争适度、进退有序、健康理性”的烟草零售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赤壁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适用《湖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人民至上、依法依规、科学规划、合理引导的原则,充分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经营信息、政策导向等因素,对市场区域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并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

第二章 区域单元划分及合理容量测算

第五条 根据本市区域特点,统筹考虑城乡建设规划、消费结构、市场类型、人口密度、人口持证率、零售户平均订烟量等指标因素,结合地理位置和社会功能属性,将辖区划分为一级市场单元、二级市场单元和特殊市场单元。

(一)一级市场单元为赤壁市中心城区、集镇(乡)的社区居委会、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管理服务的区域;

(二)二级市场单元为一级市场单元以外的社区居委会、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管理服务的区域;

(三)特殊市场单元主要包括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集贸(批发、农贸)市场、商业综合体、物流园区、工业园区、施工工地、火车站、长途汽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封闭式管理的旅游景区、星级酒店、监狱、看守所、高等院校、养老院、驾校训练场等定位明确、功能突出的相对独立区域。

第六条根据行政区域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按照全省零售点合理容量测算模型测算赤壁市零售点布局指导总量,将总量逐级分解至市场单元,作为市场单元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

一级、二级市场单元划分及零售点指导数量详见《赤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布局规划表》(附件1)。

第七条赤壁市烟草专卖局根据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及政策调整等,对辖区合理布局适时开展评估工作,优化调整辖区各市场单元的零售点指导数量,在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或赤壁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场所公示栏、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等渠道进行公布。

第三章 合理布局模式和标准

第八条一级市场单元和二级市场单元采取数量+间距限制并行的布局模式设置零售点,即同时符合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要求的,方可设置零售点。

第九条 一级市场单元中的主城区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80米,集镇(乡)中心区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二级市场单元中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50米。

一级市场单元中的国道、省道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50米,国道、省道穿越街道的,按照街道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

第十条特殊市场单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分别采取数量限制、“数量限制+间距限制”两种布局模式:

(一)经当地政府规划的综合集贸(批发、农贸)市场、商业综合体,按实际经营的固定门面数量不足50个的可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50个可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3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80米;

(二)火车站、长途汽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封闭式管理的旅游景区、星级酒店(客房100间以上)、监狱、看守所、养老院、驾校训练场、施工工地(工人人数100人以上)等区域内可设1个零售点;

(三)一个相对独立的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开放式小区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80米;

(四)以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高等院校内,包括大学、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校等,在校方允许的情况下,人员数量满30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可设置2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50米。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零售点不受市场单元总量、间距的限制:

(一)经营主体为自然人,经营类型为个体经营,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二)因继承、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变更经营主体,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自收到发证机关送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责令地址变更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主动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四)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导致的“先店后校”“先店后门”等情况,以及合理布局标准修订等客观原因造成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零售点不符合相关要求,持证人自收到发证机关送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责令地址变更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主动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五)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鼓励距离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持证人将门店搬离到距离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100米范围外,符合该条件的持证人办理歇业手续后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政府重点招商引资的企业或“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各级政府安排的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及惠民便民工程(需出具县级以上政府或商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七)符合当地烟草公司规定的雪茄烟存储、销售、品鉴等经营条件且仅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

上述第(三)(四)(五)项,原持证人只能重新选址一次,该情形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数量、间距的参照点。

第十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残疾等级为视力、听力、肢体残疾三级以上,精神残疾、智力残疾除外)、烈士遗属所申办的零售点,与周边最近零售点间距限制标准放宽60%(即间距要求为所在市场单元间距限制标准的60%),同时受所在市场单元指导数量限制,不得突破数量上限:

(一)持有当地政府、民政、残联等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二)持证残疾人、烈士遗属(限于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本人自主经营;

(三)未在赤壁市内享受过残疾人、烈士遗属申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条件放宽政策;

(四)由持证残疾人、烈士遗属本人提出办证申请,其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类别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

同一申请人、同一优抚证件只能在赤壁市内享受一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条件放宽政策,持证残疾人、烈士遗属本人不再经营的,该零售点不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2.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简易搭盖、集装箱、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的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设置在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车库、储藏室、楼梯间、窗口、安保门房等区域的;

3. 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易燃易爆品、化工原料及产品、机油制品、天然气销售、建材装潢、废品回收、装饰材料、皮革及皮制品养护服务、书店、书画坊、服装销售、床上用品、家具家私、祭祀用品、塑料制品、手工榨油坊、烟花爆竹等(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4.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放射性、易挥发、有异味等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物品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营油漆、五金建材、农资农药、洗涤、自行车摩托车维修、家电汽配维修、汽车美容、美容美发、美甲、生鲜肉品、盐焗食品、海产品、散装酒类、家禽、兽医饲料、宠物及用品服务销售等;

5.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儿童福利院、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托幼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以及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消费群体的场所;

6.除超市、商场及特定场所外,经营场所位于地下负一楼或二楼以上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例如无人超市、无人便利店;

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例如淘宝店铺、微店、QQ、微信小程序或其他电商渠道或平台等;

3.通过电玩、电竞、游戏机、博彩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销售活动的。

(四)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1.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

2.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3.经营场所位于商业办公楼、写字楼、公寓、住宅楼、封闭式小区、厂房等限制公众进入,管理方不允许或不配合行政监管的区域;

4.经营场所位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吸烟的公共区域或极易产生安全事故的密闭区域,如网吧、台球室、游戏厅、KTV等;

5.同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

6.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排队轮候

第十四条市场单元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低于零售点指导数量的,按照申请人申请的先后顺序即时受理,达到零售点指导数量上限的,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办理。

现有零售点已经超出指导数量的,按照申请人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待零售点数量降至指导数量后,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办理。

依据本规定不受市场单元总量限制设置的零售点,可以即时受理,不用排队等候。

第十五条赤壁市烟草专卖局根据申请先后顺序对申请人进行登记建档,在赤壁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公示,同时公布辖区可办证数量;申请人直接在网上提交申请的,由赤壁市烟草专卖局的办证人员联系申请人,按在网上申请的时间登记建档。

第十六条当市场单元内满足“退一进一”规则,可新办许可证时,赤壁市烟草专卖局按登记排队顺序依次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证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申请材料或按照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视同自愿放弃,原排队序号失效,由下一顺位的申请人递补申请。

第十七条轮候申请人与实际申请人应当一致,轮候顺序不得调换或转让。放弃本次申请或经核查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按照轮候顺序通知下一个轮候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排队轮候具体规则见《赤壁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轮候制度》(附件2)。

第五章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水泥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直接面对不特定消费者、消费者可直接进店挑选商品的固定独立门面(铺面)。不包括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固定经营场所的具体条件详见《赤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固定经营场所条件规定》(附件3)。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储存的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从空间上无法分离和断开,在物理特性上无实体墙隔开且无明确的区域界线。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的距离(经营场所有多个营业出入口的,以最近出入口为参照进行测量)。距离测量时,两名以上专卖执法人员以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为标准,测量时不得穿越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建筑物等设施。具体测量方法详见《赤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勘验标准》(附件4)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涉及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指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50米范围内”指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中心位置向外延伸50米范围内。

出入口指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用于学生、幼儿日常进出的通道口,不包括专用的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货运通道、垃圾通道等学生不能正常通行的通道。

第二十三条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有效期限内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的,不受合理布局数量和间距调整的影响,但具有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中的“不少于”“以上”“以内”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辖区内人口、交通通行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消费能力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标准时,赤壁市烟草专卖局依法依规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在本规定实施前,申请人按照2022930日颁布实施的《赤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退一进一”原则在烟草专卖局排队轮候的,排队顺序继续有效。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赤壁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2930日颁布实施的《赤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赤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布局规划表

2.赤壁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轮候制度

3.赤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固定经营场所条件规定

4.赤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勘验标准


附件:
分享到:
./t20241206_3833144_app.shtml
./t20241206_3833144_xxgk.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