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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赤壁市村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46509/2022-34978 文       号 : 赤政办发〔2022〕30号

主题分类: 宏观经济调控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村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2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09月23日

赤政办发〔202230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赤壁市村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赤壁市村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3日

赤壁市村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有效遏制村级债务发生,逐步化解村级存量债务,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债务,是指历年来村级组织为改善农村基础设施、举办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村集体经济、实施村级活动场所建设等直接借入、拖欠或提供担保等形式,欠付银行、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款项;拖欠村级干部工资;因经费来源不足形成的村级办公经费、公共活动、各项创建活动等非生产性支出形成的欠账。

第三条乡镇街道是本辖区村级债务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设置债务规模警戒线、发布预警信息,规范村级债务核算,控制债务新增,做好债务清理核实和化解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债务化解实施主体,承担债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村级债务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市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村级债务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存量债务管理

第四条乡镇(街道)要全面开展村级债务清理核查、逐笔审核、张榜公示、民主评议、村社员股东认可后,锁定村级债务数额,并按债务形成的原因,明确债务偿还的责任,落实到单位或个人。村级债务需全部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内进行核算,避免出现账外债务。

乡镇(街道)要根据清理核实、审核认定结果、债务的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全额纳入村级账务核算管理。

第六条村级债务实行动态管理。在认真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按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及时公开债务情况,每半年公开一次,包括债务余额变动、债务举借、债务资金使用、还本付息等情况。

第七条实行村级债务半年报制度,于当年7月和次年1月的第一周村、乡镇(街道)、市逐级上报,掌握债务变化情况和原因,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新增债务控制

第八条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严禁无资金来源的项目建设,严禁擅自举债扩大项目规模、超标准建设或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需村级自筹、配套资金的工程项目,下达项目时有关部门或乡镇(街道)要严格审查村里是否有自有资金。对于经济贫困的村,压缩建设规模,提高政策补助标准,力争不增加村级负债。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经营管理需要确需新增债务的,要严格执行新增债务申报制度。新增债务须先向乡镇(街道)申报,在落实还款来源的基础上,本着“适度、可控、短期”的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方案。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董事会集体讨论,提出举债项目、金额、对象、利率、还款来源、还款时间等,经监事会同意后,形成书面意见交村“两委”审议。

(二)代表决议。村“两委”将初步方案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并由董事会说明举债可能造成的风险,听取代表意见,形成书面决议。

(三)公开公示。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举债方案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四)审核审批。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总额10万元(不含)以下,举债方案经董事会集体讨论并公示后,经村“两委”审议通过,填写《赤壁市村级举债审批表(10万元以下)》,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举债;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总额10万元(含)以上的,举债方案经应到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填写《赤壁市村级举债审批表(10万元及以上)》,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同意并进行公示后方可进行举债。

第十条举债款项开具《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连同会议决议、《赤壁市村级举债审批表》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入账。乡镇(街道)要健全控债长效机制,规范村级举债行为,坚持“五不准”原则,从源头上防止新增债务的发生。

(一)不准举债搞基础建设和举办公益事业;

(二)不准举债搞各类达标活动;

(三)不准举债发放干部报酬、补贴等非生产性开支;

(四)不准高息借债,严禁债务不及时入账;

(五)不准以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对未按程序规定而擅自举债,形成新的不良债务的,严格执行“谁批准、谁负责、谁借钱、谁偿还”的原则,村集体不得入账核算。

第十一条举债款项原则上要缴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后通过转账支付。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合理控制债务规模。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应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根据村集体经济发展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年村集体经济经营性纯收入的2倍以内。

第十三条严禁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息举债,举债利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债务100万元以上行政村制定“一村一策”债务化解方案,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对不按规定程序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擅自举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批准、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严肃处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按国家有关村级债务管理规定和《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执行,以及不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未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产生新债或借新债还旧债的村级组织,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数额大小给予相关负责人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十七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村干部,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因新增债务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等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九对不切合实际下达摊派村级各类工程建设任务、升级达标计划任务、安排专项工作任务等原因形成村级债务的单位,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同时,将债务从村级划转责任单位,由相关单位限期落实资金偿还。

第五章

二十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咸宁市级以上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本办法由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负责解释,各乡镇可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赤壁市村级举债审批表(10万元以下)

2. 赤壁市村级举债审批表(10万元及以上)

附件1 赤壁市村级举债审批表(10万元以下)

举债单位


举债项目名称


举债渠道


举债金额


偿债资金来源


经济情况

上年度经济总收入  万元;经营性收入  万元;

已负债  万元。

举债用途


股份经济合作社意见

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签字:  (盖章)

村“两委”意见


乡镇(街道)意见

驻村干部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乡镇三资监管中心意见


注:该审批表后要附董事会和村“两委”审议会议决议复印件。

附件2 赤壁市村级举债审批表(10万元及以上)

举债单位


举债项目名称


举债渠道


举债金额


偿债资金来源


经济情况

上年度经济总收入万元;经营性收入万元;

已负债万元。

举债用途


股份经济合作社意见

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签字:(盖章)

社员代表会议意见


乡镇(街道)意见

驻村干部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乡镇三资监管中心意见


注:该审批表后要附社员代表决议复印件。


附件:
相关文件:【部门解读】《赤壁市村级债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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