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政发16-2号农村三资管理实施办法
赤中政发﹝2016﹞2号
关于印发《中伙铺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规范我镇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促进我镇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经研究,特制订并印发《中伙铺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伙铺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
2016年4月22日
中伙铺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做好监管代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物力、财力、人力等各种物质要素的总称,分为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两大类,这里主要指自然资源。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应按照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加强服务,逐步达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要求,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保证农村集体“三资”科学使用,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坚持民主、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受益的原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出售、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第五条 镇政府将切实加强对“三资”管理的领导,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镇财政所、镇民政办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监管代理
第六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在保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和收益权、审批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制度。
第七条 镇成立以镇党委、政府、纪委、财经所及民政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工作的管理,组织开展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依托财经所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即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购置、处置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监管代理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监管代理服务机构依据委托代理协议履行代理服务职责。
第九条 监管工作职责。
(一)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及交易工作的领导和实施。每半年组织一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专题会议和情况通报。
2、负责督促“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指导村级组织编制村级年度预决算方案。
3、制定村级“三资”管理年度考核方案,审核村干部报酬、养老保险办理。
4、每年组织一次村级“三资”的清理核查工作。
5、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人员的财务审计和移接交工作。
6、负责审批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审定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方式。
7、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违反“三资”管理办法人员及时进行追究责任。
8、配合市纪检、监察和上级有关部门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查处工作。
(二)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工作职责
1、代理会计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为代理单位设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2、加强预决算管理。指导、审核、监督村级年度收支预决算工作。
3、代管资金。“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在金融机构统一开设村级资金“代管专户”,监督村级资金收支活动。
4、代理现金收付。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按照村级收支内容及时办理资金报账业务。
5、做好资产、资源的动态管理工作。及时做好资产、资源台账的核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6、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村级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 不得散失、毁损。
7、提供会计信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财务报告,提供代理期间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
8、协助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监管。协助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的管理监督工作。
(三)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活动,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2、负责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处置的档案管理。
3、组织交易当事人签订、履行交易合同,调解交易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交易活动中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4、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等活动进行检查,对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及时报告。
5、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开展对资产、资源及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工作。
第三章 民主管理
第十条 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的下列事项,应由村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一)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二)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出租、转让;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工程建设;
(四)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
(五)农村集体债权和应收款项的核销;
(六)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抵押、担保;
(七)其他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村(居)“两委”换届时必须同步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搞好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实行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需在本村德高望重、办事公道、村民信得过、乐于为民办事的村民中选举产生,一般为3至5人,每届任期3年。村干部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二)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审查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并签字盖章,否决不合理开支,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三)监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预算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四)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配合财政(经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执行情况,实行按季公开制度,每季末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将村财务收支和资产、资源明细情况交由各村在村财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财务公开的内容:
(一)年初公布。财务收支预算、集体资源发包、公益事业筹资项目及额度的分解和落实情况。
(二)季度公布。各项收入及支出情况。
(三)年末公布。收益分配、公益事业筹资使用、干部工资、五保户供养、债权债务清偿等情况。
(四)随时公布。阶段性总结、重大财务活动、惠农补贴分解到户、扶贫救济款物发放情况、村民要求解难释疑的问题。
第十四条 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的核查管理。农村集体“三资”核查工作在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核查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资产、资源处置情况,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及收益分配情况等事项。农村集体“三资”核查工作实行“一季一巡查、半年一评议、全年一公示”制度。
第四章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
(一)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应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结余的原则,年初制定收支预算方案,调节资金使用方向,确保资金使用与预算相衔接,年终实行决算审计。
(二)收入预算。本年度预算可实现的各项收入,村集体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款,社会捐赠资金,公益事业筹资,集体土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三)支出预算。支出预算要按照本年度总收入预算。预算确定村干部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固定资产添置、公益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总支出预算不能超过总收入预算,如有不可预见性收支,可按照大额资金“一事一议”方式调整收支预算。特殊情况经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11月份可调整一次。
(四)预算审批。村集体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由村委会提出,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初审,最后由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批准后的预算方案由村委会组织实施,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实施。
(五)财务决算。年终财务决算由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村(居)委会、村(居)民代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进行,对全年的各项收入进行清理,查遗补漏,对照预算方案和相关制度分类审核支出发票,检查收支执行情况,并写出决算报告,接受上级部门年度审计。
第十六条 村级资金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所有收入及时进入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专用账户,实行票款同行,不得坐收坐支,公款私存,不准借支、平调或挪用,不准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抵押。
(二)严禁设立“小金库”、“账外账”,严禁公款私存。
(三)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应根据各村收支业务量大小,核定好备用金,一般控制在3000-10000元,备用金只能用于银行结算起点以下的日常零星支出。确因业务需要,经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书面批准,可适当提高备用金限额。
(四)报账员领取备用金后应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准确核算资金收支,及时到“三资”中心报账,每次报账后应与“三资”中心代理会计核对备用金及存款科目余额并签字。
(五)实行资金直达制度。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费等涉及个人款项,由“三资”中心按有关规定直达个人账户;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三资”中心根据项目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及验收相关情况直达施工单位或个人。
(六)土地征用补偿资金必须建立专户管理制度。村级所有的土地征用资金应统一纳入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专用账户,同时在村级财务核算“专项应付款”科目中下设“土地征用补偿费”二级科目,单独核算其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各村应定期与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总出纳核对账目及余额。土地征用补偿资金应支付给农户的,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应按农户补偿资金领取单直接打入农户“一折通”。村组集体应得部分或提留部分的资金,应转入“公积公益金”科目,在需要使用时必须通过 “四议两公开”程序,按照“三资”监管中心报账程序及“三资”招投标规定办理相关结算手续。镇政府、镇财经所要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
(七)“三资”中心主管会计应与总出纳每季度核对一次村级资金专户余额,保证各村(社区)余额与专户总额相符,财经所负责人负责及时核实,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 村级资产资源及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一)建立“三资”台账管理制度。“三资”中心为村(社区)集体建立五本台账,即固定资产台账、债权债务往来台账、土地流转登记台账、家庭承包土地登记台账、资产资源承包经营台账。
(二)实行台账核对更新制度。村(社区)每季度要与乡镇“三资”中心盘点一次,及时更新台账,检查是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防止集体“三资”流失。
(三)实行资产资源交易招投标制度。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拍卖、出售、转让或租赁承包经营的,由村(社区)“两委”、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共同讨论提出方案,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审定交易方式,由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交易金额及时足额缴存到“三资”中心专户。承包费或租赁费的确定应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浮动机制,确保资产资源保值增值,禁止村(社区)干部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资源。转让或租赁承包合同的签订期限一般不得超出本届村(社区)“两委”任职剩余期限,凡超过剩余期限的需报镇纪委备案。
(四)实行项目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村集体项目工程建设单项投资在2万元以上的,资产资源经营承包、租赁入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标的在2000元以上的,自行采购修缮、安装项目单项标的在3000元以上的,应进入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四议二公开”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资产资源经营承包、固定资产处置和项目单项标的在5 0万元以上的,应在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备案,上报市招投标局组织实施。上述项目中低于规定招投标标的的,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按程序自主招标,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监督实施。严禁各村(社区)举债搞建设,凡违反规定发生新增债务的,按照“谁经手、谁负责,谁违反、查处谁”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完善工程项目验收程序。工程项目建设竣工后,由村(社区)“两委”提出申请,邀请村务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镇财经所驻村专管员和包村镇干部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并签字,再报“三资”中心审核,最后由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
(六)组级集体“三资”招投标由村(社区)委会按招标程序组织实施。
(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以及项目工程建设必须在市、镇两级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示。
(八)“三资”中心应及时发现和制止村干部在“三资”处理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对于工程项目建设和资产资源处置未按上述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应及时书面上报到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按照《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执行村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村级财务开支必须有事由说明、经手人、证明人签字,交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盖章,报村主任和驻村干部审批同意签字后,交由村报账员到“三资”中心报账,代理会计审核记账。
(二)建立签字印鉴备案制度。“三资”中心应对各村的印章、财务审批人签批字样、村务监督委员会专用章、主任签名做好备案和记录。
(三)严格日常支出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原始凭证,原则上必须要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对数量少、金额小难以取得税务发票的零星开支,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要求内容填写完整、印章齐全、手续完备,并符合以下规定:
1、采取一事一单、一次一单填报,限额在500元以内,并附相关明细清单;禁止白条入账。
2、《小额支付单》仅限于村级公务活动无法取得正规发票且单项发生额在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其适用范围如下:
(1)慰问贫困户、村老人去世等村内符合制度规定的福利性支出(附村民领条和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2)因护林防火、防汛抗旱、砍青等支出累计500元以下的务工力资,可以使用小额支付单(附村民领条,并注明事由)。
(3)其他无法取得正规发票的零星支出。
3、村级组织使用《小额支付单》作为支出凭证,要严格实行总额上的限控制,防止滥用。村民2000人以下、村集体总收入20万元以下,每年度使用《小额支付单》报账总额不得超过1.5万元;村民2000人以上、村集体总收入20万元以上,每年度使用《小额支付单》报账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
(四)实行大额支出审批制。原则上单笔开支3000元以下的由村(社区)主任和财经所驻村专管员及镇驻村干部按规定审批,3000元一l万元的报镇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含1万元)需经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主任签批。重大事项的财务开支,必须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再报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
(五)严格控制各类管理费用和非生产性支出,对村干部报酬、奖金、通讯交通、计划生育以及必需的接待费等,实行限额控制,具体标准为:
1、工资报酬:村主职干部工资按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主职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鄂办发〔2015〕27号)文件执行;社区主职干部参照此标准执行,经费由社区自筹。
村(社区)“两委”干部(不含主职干部,下同)平均工资报酬按所在村(社区)前三年人均纯收入平均数的1.2--1.5倍测算,村“两委”干部年工资不超过2万元,社区“两委”干部年工资不超过2.1万元。村(社区)“两委”干部工资的60%为基础工资,40%为绩效工资(考核办法自行制定,年终按考核结果发放)。村干部工资要统一制表,由银行“一折通”发放到人。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年工资标准500-1000元,年终由银行“一折通”发放到人。
2、电话费:村委会办公电话按月据实报销。村(社区)干部电话费(含手机、座机)实行定额补贴办法,按月造表发放。补贴标准:主职干部月补80元,其他干部月补40元。
3、出差补助标准:村干部因公外出,车船费据实报销,原则上不得包车、打的。住宿费:咸宁市内每人每天不得突破8 0元,省内县市一级城市每人每天不得突破100元,省城和省外每人每天不得突破150元。生活补助:咸宁市内每人每天30元,咸宁市外每人每天5 0元。差旅费实行一程一报,由出差人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各种票据作为附件,按财务审批程序签字后报销。
4、村办公费实行总额控制,定项限额的使用办法。2000人以下的村每年办公费控制在10000元以内,2000人以上的村控制在15000元以内,由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统一审核控制。
5、计划生育支出必须用于重点对象查找、检查费、三查费等开支,具体标准由镇根据各村实际情况确定。
6、严格落实村级公务“零招待”。对于市级以上单位及市直单位来村联系工作,如需就餐按其所在单位的管理办法执行,对于镇政府机关及镇直单位来村联系工作在其乡镇工作津贴中支付相关费用,村级不得报销其招待费用。
7、实行应急交通费限额控制。村内确因护林防火、防汛抗旱、参加市镇紧急迎检、重大工作会议等特殊情况,可租车。租车原则上实行一次一报。人口在2000人以下或距离镇较近的村应控制在1万元以内,人口在2000人以上或距离镇较远的村应控制在1.5万元以内。如有其他特殊情况突破此上限的村必须通过年初预算,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
(六)村级支出应严格按照财务支出预算执行,严禁报销商业预付卡、烟草土特产;严禁报销歌舞厅、茶座、休闲会所等娱乐场所发票;严禁虚开发票报销费用;严禁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三资”中心主任和代理会计应加强原始凭证的合规、有效性的审核,对不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原始凭证一律不准入账。
(七)严格执行《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杜绝加重农民负担的各项费用报销入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镇财经所、镇民政办等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镇政府年终将组织镇纪委和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级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镇财经所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对村级财务实行年度、专项或抽样审计,并对村(社区)“两委”任期内经济目标责任和离任的村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向群众公开,纳入中心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镇“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