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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镇关于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开展辖区内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17打印文章

各村、镇直各单位:

根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赤壁市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壁市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镇食品安全工作,助力赤壁市创建省级食品示范城市,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镇区路段的食品摊贩进行治理整顿,规范食品摊贩经营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和要求

坚持“属地管理、有序监管、疏堵结合、便民利民” 的工作原则,切实加强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经营行为,切实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科学划定区域和登记范围

(一)划定区域及时间

1、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指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2、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统筹考虑镇区交通、镇容、环境等因素,依法划定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不得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等。

3、按照《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具有符合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棚、车、台)等设施,符合食品安全法规标准要求。凡不符合食品卫生条件及相关法规标准的经营户不得从事食品摊贩经营。

4、为切实加强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划定新店镇中学、新店镇小学校园大门两侧10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食品摊贩经营。

5、临时摊贩经营时间原则性为每日下午17:30-24:00,其他时间节点不得在划定区域开展经营活动。重大活动或特殊时期对经营时间有要求时,应服从统一调度管理。

(二)登记范围

新店镇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者均需向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申请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对符合条件的食品摊贩依法准予登记,并发放“登记卡”,将食品摊贩登记信息告知所在地的规建办、市场监管部门,从源头上严格把好准入关。

三、依法加强综合治理和整顿

为全面推进省级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按照“许可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一批”的总要求,针对市场上未按要求进行登记、影响镇容、卫生设施条件差的食品摊贩,由镇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派出所等单位开展联合专项整治,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标准条件的进行关停,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及时曝光,形成震慑作用。

四、积极推进市场宣传

各有关单位要利用各种渠道和形式,大力宣传开展规范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重点加强《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湖北省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宣传贯彻和教育引导,全面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常识,督促食品摊贩经营者依法依规取得“登记卡”,规范市场经营行为;要健全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网络”,逐步建立起集预防、举报、查处、登记、规范为一体的长效监管机制,积极推进规范食品摊贩经营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新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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