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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圻办事处关于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开展辖区内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04打印文章

各村、社区、处直单位:

根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赤壁市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壁市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了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并结合省级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对辖区所有路段的食品摊贩进行治理整顿,依法做好登记工作,规范食品摊贩经营行为。现通知如下:

1、划定指定区域,做好登记管理工作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统筹考虑城区交通、市容、环境等因素,划定三国商业城、西湖休闲广场、西湖停车场、福泰隆小区、银河花园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或者指定路段,确定晚七时至次日早晨六时为食品摊贩经营时段,其他区域或经营时段不得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按照《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具有符合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棚、车、台)等设施,符合食品安全法规标准要求;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食品摊贩的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食品摊贩依法准予登记,并发放“登记卡”,将食品摊贩登记信息告知所在地的城管、食药监部门,从源头上严格把好准入关。

2、强化综合治理,规范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为全面推进省级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按照“许可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一批”的总要求,针对市场上未按要求进行登记、影响市容、卫生设施条件差的食品摊贩,由办事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蒲圻派出所等单位开展联合专项整治,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标准条件的进行关停,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及时曝光,形成震慑作用。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经营行为,办事处在位于凤凰山社区设立食品小作坊工业园区,集中规范经营管理。

3、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守法经营意识。结合实际,对食品摊贩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加强《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湖北省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宣传贯彻和教育引导,全面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常识,督促食品摊贩经营者持有效健康证明到所在村、社区登记,取得“登记卡”,促进守法经营,诚信自律,做到监管与服务相结合,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社会环境。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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