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马港街道关于咸宁市城管执法委首违免罚事项清单
赤马港街道关于咸宁市城管执法委首违免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首违免罚的情形 | 首违免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 首次被发现,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第四款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 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免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
2 | 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 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 机、遮阳棚等设施,未保持安全、整洁,影响行人通行 | |||
3 | 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 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 | |||
4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
5 | 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 首次被发现,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的 | 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免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6 | 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第四款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二)违反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免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7 | 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免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8 | 随地吐痰、便溺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应当自觉维 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 便溺;(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免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9 | 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首次被发现 |
10 | 单位和个人不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和 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款:(六)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免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11 | 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 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其作业单位未及时清除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 枝叶及其他废弃物,其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免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12 |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六)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免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13 |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或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未即时清除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居民饲 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免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14 | 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 |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免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15 |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未保 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未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 |||
16 |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 处罚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免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17 |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
18 |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七条:(六)城市道路 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免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20 |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免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