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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马港街道办事处村(社区)集体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21打印文章

为了进一步强化全处村(社区)(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的利益,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上级要求,结合街道办事处实际,经街道办事处党委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体,依法自主理财、民主理财,独立承担主体责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村集体财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负责。组级财务按照村级财务管理标准要求,纳入村集体财务专账管理。

第二条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

1.街道办事处根据人事变动,及时调整“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研究制定村集体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完善村财务各项制度,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担。

2.帮助指导村发展集体经济,增加集体经济收入,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转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3.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科学编制预算计划并监督执行,合理确定村级非生产性开支限额,对防汛抗旱、防火救灾、征地拆迁、综治维稳、计划生育等突击性工作费用实行严格管理。

4.严格按照上级组织规定的村干部职数和相关待遇规定,合理确定村干部固定补贴、绩效工资等发放制度和标准。

5.街道办事处驻村干部负责包保村集体财务监督、审核。

第三条财经所具体承担村级经济经营管理工作职责,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管理村集体财务,负责指导、监督和审计村集体财务核算、资产资源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委托代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财经所代理村集体财务管理业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财经所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二章财务管理

第五条预决算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集体财务预决算编制、执行、公开的责任主体。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年初编制当年财务收支预算,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财经所初审后报街道办事处“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批准后的方案由村(居)委会组织实施。

2.村集体财务预算一经通过,原则上不予变更,若遇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按预算编制程序进行调整。

3.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年终及时办理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审定。

第六条 财务支出预警制度。强化预算约束,坚持“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金额超预算后,财经所应当中止报账业务,并报请街道办事处处理。

第七条账户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账户,由财经所统一开设“村级财务代理账户”。

第八条 票据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支出票据必须是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则上必须是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禁止白条入账。

第九条收支两条线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支纳入“村级财务代理账户”统一管理,《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原则上不发到集体收入由财经所代开票据,确保收入全额、及时缴入中心账户,村级收入必须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全额存入“村级财务代理账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外借、平调、挪用村级资金,严禁出现账外账、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等资金体外循环情况。

财务收入主要包括:集体生产、投资、参股分红等经营性收入;集体资产出让、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政府拨款、补助收入;“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征占土地补偿、公益林补助、救济扶贫款项;按规定清收的历年往来款项;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村(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开具收据时须附有关合同复印件,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收入还须附招投标手续复印件。

财务支出主要包括:集体经营支出、管理费用、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征占土地补偿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十条集体审批制度。

1.除工资、保险和日常水电费外,其他开支必须集体会审,由街道办事处驻村干部、村“两委”班子成员及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各村财务开支发票必须有明细清单、事由说明,并由经手人、证明人、村务监督委员会签字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专用章,财务负责人审核,再由街道办事处驻村干部审签、财经所审核方可列支。

2.3000元以上单笔支出属于大额支出,需严格按“四议两公开”流程执行;3000-10000元的支出,必须事前填写大额资金预算审批表报街道办事处包村干部、街道办事处分管“三资”负责人审批;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支出,报街道办事处主任审

3.工程结算必须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建设合同、工程审批单、工程验收报告、结算清单。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工程项目完工结算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工程预算咨询报告、结算审计报告,并附中标通知书。分期付款工程,须开具正式税务发票,并附合同书和预付工程款审批单。

4.财经所对村级的各项支出报销票据的合法性、报销手续完整性进行审核,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街道办事处三资财务已审章”后入帐。

第十一条定期报账制度。

1.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为统一报账时间,严禁跨时报账,特殊情况随时办理报账。

2.村报账员应将报账期内的所有会计凭证交由代理会计入账,不得瞒报和虚报,并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3.代理会计定期与村报账员核对账款,做到账账、账款相符。

第十二条村级经费支出管理。

村(组)的非生产性支出限额标准按照各村的人口多少、开发的规模及经济来源的多少综合确定,各项费用开支实行按月报销入账。

1.村“两委”报酬按照赤处发〔20189号文件执行。

2.学习培训费:各村(含组)外出学习培训要凭上级或街道的批准文件方可报销。

3.办公费:村办公费总额不得超过40000元。如遇专项迎检、重大创新工作等所需办公费用,向街道办事处报备后另行列支。

4.应急支出。因特殊情况如防汛抗旱、防火救灾、疫情防控等产生的应急交通费和误餐费,交通费据实报销,误餐费每人每餐不得超过40元。

第十三条资金直达制度。

1.原则上不使用现金结算,除日常零星开支外,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个人款项,一律要求资金直达个人账户,对“一事一议”、工程建设等项目资金直达建设单位账户。

2.银行直达的审批手续:每笔银行代发资金发放清册需村集体经济组织盖公章、并由报账员和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

3.银行直达的表格样式:(1)集体经济组织向财经所提供的银行代发有关资金的明细清册(以下简称《银行代发明细清册》);(2)财经所对开户行出具的银行代发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

4.有关资金银行直达的操作规程:

(1)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依照审批手续齐全的资金报告和有关原始凭证,根据经济业务发生的真实情况,填写《银行代发明细清册》,清册原件留财经所入账,清册的复印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留财经所开户行备查;

(2)财经所资金会计按照《银行代发明细清册》出具“委托书”,并开具资金拨款书;

(3)财经所主管会计审核原始凭证后,分别在《委托书》和资金拨款书上加盖公章;

(4)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持《银行代发明细清册》复印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委托书》、资金拨款书到财经所开户行办理有关资金的银行代发手续;

第十四条财务公开制度。

1.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情况按年公开,在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10日内公开;财务收支、代收代付、债权债务情况按季公开,每年1、4、7、10月15日前公开;资产资源处置及其它重大事项随时公开。

2.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30天。

3.公示内容包括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事项、内容、金额等,做到流水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公开内容要求横向到边,覆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经济活动,主要包括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代收代付、债权债务、资产资源处置、收益分配等,以及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要求公开的事项。

4.公示形式要求纵向到底公开到村务公开栏,支付到个人部分公示到组。除村(居)务公开栏定期公开外,倡导运用微信等渠道公开。可采取文字或表格形式,但要求通俗易懂,便于村(居)民监督。

5.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集体财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村集体财务公开的组织实施;分管同志负责指导、监督公开工作;财经所负责按要求及时提供村集体财务公开资料,并保证公开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

6.对公开事项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市经管局复核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仍有异议的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会计管理制度。

1.“代理中心”要购置标准档案柜,实行一村一柜管理,专人负责,及时将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等整理立卷,装订成册,按规定妥善保管,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保管到一定年限后移交各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确定专人,建立专柜,妥善保管会计档案。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提供条件或指定单位保管,规范移交手续。具备电子档案保存条件的,以电子形式保存会计档案。

2.驻村干部须参与所驻村财务工作的管理,并对每项开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签字负责。

3.财经所配备专职代理会计,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村级报账员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兼任,村报账员应相对保持稳定,村级报账员的更换应报街道办事处“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同意,新任报账员须经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财经所负责村报账员培训和管理。

4.村级报账员职责

(1)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要负责《银行代发明细清册》上的账户名称、账号和转账金额真实准确,要确保“领导批多少就发多少”和“谁家的钱进谁家的账户”两原则:

①向个人支付的款项,一律向财经所开户行个人“一本通”转账,坚持一户一账号,不得调换名字发放,不得多户并入一户发放,不得在户与户之间平调资金,不得多发或少发,不得代扣任何款项,不得在同名同姓户间错发;

②向单位支付的款项,只能对单位的对公账户上转账。

(2)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按资金使用类别,分别填写资金申请拨付单,做到一事一议一单,并打印《银行代发明细清册》,任何地方不得有涂改现象,留存财经所开户行的《银行代发明细清册》复印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不得涂改、变更、丢失,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或开户行经办人负责;

  5、代理会计职责

(1)财经所资金会计填制的《委托书》、开具的资金拨款书,要确保与《银行代发明细清册》的总笔数和总金额一致。财经所主管会计复核原始凭证无误后,分别在《委托书》和资金拨款书上加盖公章。《银行代发明细清册》复印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是财经所委托开户行代发有关资金的唯一凭据

(2)财经所财务会计对每笔有关资金银行代发的原始凭证进行终审,确保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后入账,并对票据合法性,帐务处理正确性负责

第三章资产资源与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债权债务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的核算与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定期核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严禁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债务,严禁举债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发放村组干部报酬补贴。

第十七条登记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资源和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建立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及时准确登记资产、资源的名称、位置、数量、金额、经营情况等重要内容及其变化情况。维护资产、资源安全完整,街道办事处、财经所每年组织清产核查。

第十八条审议与备案。承包、抵押、担保、租赁、处置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和村级集体投资建设项目,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招标方式、文件、拍卖方案、公告、合同、协议应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九条招投标。村级集体投资建设项目单项投资标的价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资产资源经营性承包、租赁入股、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标的价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自行采购修缮、安装项目单项标的价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都必须进入街道办事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单项工程投资估算价超过500000元(含500000元)的和使用财政性资金200000元以上(含200000元)的,需进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严禁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逃避招投标,凡未按规定程序操作造成集体资产资源资金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条街道办事处每半年组织相关单位对村集体财务代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核定代理服务费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的审计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农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财经所定期开展农村集体财务检查,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班开展农村集体财务情况年度检查。

第二十二条街道办事处组织财经所对村“两委”任期内经济目标责任和离任的村干部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向群众公开并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赤马港街道办事处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务管理活动。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按村或村(居)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审计监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赤马港财经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11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赤壁市赤马港街道办事处

2020年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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