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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镇关于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开展辖区内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8打印文章

各村、镇直单位:

根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赤壁市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壁市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了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全力配合好赤壁市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城市,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辖区所有路段的食品摊贩进行治理整顿,依法做好登记工作,规范食品摊贩经营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和要求

坚持“属地管理、有序监管的工作原则,切实加强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经营行为,切实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科学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及范围

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统筹考虑交通、容、环境等因素,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划定经营区域及时间

1所有食品摊贩不得在主要道路上占道经营

2加强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划定赤壁镇中学、赤壁镇小学小诸葛幼儿园校园大门两侧10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食品摊贩经营。

3按照《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具有符合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棚、车、台)等设施,符合食品安全法规标准要求。凡不符合食品卫生条件及相关法规标准的经营户不得从事食品摊贩经营。

4、临时摊贩经营时间原则性为每日上午9:00之前,下午17:30以后,其他时间节点不得在划定区域开展经营活动。重大活动或特殊时期对经营时间有要求时,应服从统一调度管理。

(二)登记范围

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者均需向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申请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对符合条件的食品摊贩依法准予登记,并发放“登记卡”,将食品摊贩登记信息告知所在地的规建办、市场监管部门,从源头上严格把好准入关。

三、依法加强综合治理和整顿

为全面推进省级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按照“许可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一批”的总要求,针对市场上未按要求进行登记、影响镇容、卫生设施条件差的食品摊贩,由镇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派出所等单位开展联合专项整治,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标准条件的进行关停,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及时曝光,形成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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