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镇关于划定食品贩经营区域开展辖区内食品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22【打印文章】
根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赤壁市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赤壁市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和小餐饮食品安全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精神,为了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全力配合好赤壁市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城市,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辖区所有路段的食品摊贩进行整顿,依法做好登记工作,规范食品摊贩经营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所有食品摊贩指定在集贸市场食品经营区内经验或归店经营,其它区域不得从事食品摊贩经营。
2、加强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划定赤壁中学、赤壁镇小学校园大门两侧20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食品摊贩经营。
3、按照《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具有符合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棚、车、台)等设施,符合食品安全法规标准要求。凡不符合食品卫生条件及相关法律标准的经营户不得从事食品摊贩经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