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茶庵岭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村(社区):
《茶庵岭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已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茶庵岭镇人民政府
茶庵岭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监督管理,加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力度,增加村级财务公开透明度,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茶庵岭镇实际,经研究特订立本制度。
一、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
1、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应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结余的原则,年初制定收支预算方案,调节资金使用方向,确保资金使用与预算相衔接,年终实行决算审计。
2、收入预算。本年度预算可实现的各项收入,村集体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款,社会捐赠资金,公益事业筹资,集体土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3、支出预算。支出预算要按照本年度总收入预算确定村干部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固定资产添置、公益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总支出预算不能超过总收入预算,如有不可预见性收支,可按照大额资金“一事一议”方式调整收支预算。
4、预算审批。村集体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由村委会提出,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初审后报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批准后的预算方案由村委会组织实施,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实施。
5、财务决算。年终财务决算由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村委会、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对全年的各项收入进行清理,查遗补漏,对照预算方案和相关制度分类审核支出发票,检查收支执行情况,并写出决算报告,接受上级部门年度审计。
二、村级资金管理制度
1、村集体所有收入必须及时进入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专用账户,实行票款同行,不得坐收坐支,公款私存,不准借支、平调或挪用,不准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
2、严禁设立“小金库”、“账外账”,严禁公款私存。
3、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应根据各村(社区)收支业务量大小,核定好备用金,一般控制在3000—5000元,备用金只能用于银行结算起点以下的日常零星支出。确因业务需要,经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书面批准,可适当提高备用金限额。
4、报账员领取备用金后应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准确核算资金收支,及时到“三资”中心报账,每次报账后应与“三资”中心代理会计核对备用金及存款科目余额并签字。
5、实行资金直达制度。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由“三资”中心按有关规定直达个人账户;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三资”中心根据项目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及验收相关情况直达施工单位或个人。
6、“三资”中心主管会计应与总出纳每季度核对一次村级资金专户余额,保证各村余额与专户总额相符,财经所负责人负责及时核实,确保资金安全。
三、村级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1、建立“三资”台账管理制度。“三资”中心为村集体建立五本台账,即固定资产台账、债权债务往来台账、土地流转登记台账、家庭承包土地登记台账、资产资源承包经营台账。
2、实行台账核对更新制度。村“两委”每季度要与镇“三资”中心盘点一次,及时更新台账,检查是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防止集体“三资”流失。
3、实行资产资源交易招投标制度。村集体资产资源拍卖、出售、转让经营的,由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共同讨论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三资”监督委员会审批,审定交易方式,由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交易金额及时足额缴存到“三资”中心专户,禁止村干部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资源。
4、实行项目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村集体项目工程建设单项投资在2万元以上的,资产资源经营承包、租赁入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标的在2000元以上的,自行采购修缮、安装项目单项标的在3000元以上的,应进入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四议二公开”(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资产资源经营承包、固定资产处置和项目单项标的在50万元以上的,应在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备案,上报市招投标局组织实施。上述项目中低于规定招投标标的的,由村依法按程序自主招标,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监督实施。
5、组级集体“三资”招投标由村委会按招标程序组织实施。
6、“三资”中心应及时发现和制止村干部在“三资”处理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对于工程项目建设和资产资源处置未按上述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应及时书面上报到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按照《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实行责任追究。
四、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执行村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村级财务开支必须由经手人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盖章,报村主任审批同意并签字,由村报账员到“三资”中心报账,代理会计审核记账。
2、建立签字印鉴备案制度。“三资”中心应对各村的印章、财务审批人签批字样、村务监督委员会专用章、主任签名做好备案和记录。
3、实行大额支出镇审批制。原则上单笔开支3000元以下由村(社区)按规定审批,3000-1万元以下报镇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领导和包村党委审批,1万元以上(含1万元)需经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主任签批。
4、严格控制各类管理费用和非生产性支出,对村干部报酬、奖金、通讯交通、计划生育以及必需的接待费等,实行限额控制,具体标准为:
(1)村干部平均工资报酬按所在村前3年人均纯收入平均数的1.2~1.5倍测算,具体标准由镇研究决定,村干部工资统一制表签字发放,不得用白条领取。村干部奖金必须根据镇或上级相关考核文件在村有资金中发放,其分配方案报“三资”中心备案,不得擅自、私自提高发放标准或随意发放奖金和福利。
(2)电话费:村委会办公电话原则上按月据实报销。村干部电话费(含手机、座机)实行定额补贴办法,按月造表发放。补贴标准如下:村主职干部月补60元,其他干部月补30元。各村(社区)如因工作量大,确需调高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50%),必须由村“两委”研究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审批,并报“三资”中心执行。
(3)出差补助标准:村干部因公外出,车船费据实报销,原则上不得包车、打的。住宿费:咸宁市内每人每天不得突破80元,省内县市一级城市每人每天不得突破100元,省城和省外每人每天不得突破150元。生活补助:咸宁市内每人每天30元,咸宁市外每人每天50元。差旅费实行一程一报,由出差人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各种票据作为附件,按财务审批程序签字后报销。
(4)村办公费实行每年总额控制,定项限额的使用办法。2000人以下的村每年办公费控制在10000元以内,2000人以上的村控制在15000元以内,由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统一审核控制。
(5)计划生育支出必须用于重点对象查找、检查费、三查费等开支,具体标准由镇根据各村(社区)实际情况确定。
(6)实行村级招待费零管理。对于市、镇(含镇政府机关及镇直单位)相关单位来村联系工作,如需就餐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支付相关费用,村级不得报销其招待费用。对于村级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村内就餐的,按照从严从紧的要求实行限额控制,并根据《村民自治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纳入村级预算管理。
(7)实行应急交通费限额控制。村内确因护林防火、防汛抗旱、参加市镇紧急迎检、重大工作会议等特殊情况,可租车。租车原则上实行一次一报。人口在2000人以下或距离镇较近的村应控制在1万元以内,人口在2000人以上或距离镇较远的村应控制在1.5万元以内。如有其它特殊情况突破此上限的村必须通过年初预算,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
5、村级支出应严格按照财务支出预算执行,严禁报销商业预付卡、烟草土特产;严禁报销歌舞厅、茶座、休闲会所等娱乐场所发票;严禁虚开发票报销费用;严禁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三资”中心主任和代理会计应加强原始凭证的合规、有效性的审核,对不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原始凭证一律不准入账。
6、实行村(社区)财务收支管理情况每季度向镇党委报告制度。
7、严格执行《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杜绝加重农民负担的各项费用报销入账。
五、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1、村级使用的收支票据,必须是财政部门监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禁止使用其它收据。涉农单位必须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税务部门必须使用税票,否则村集体和农户有权拒付。
2、收入票据由“三资”中心监管开具,确保收入全额、及时缴入中心专户。不及时进专户的,“三资”中心应及时书面向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报告,由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督促整改。对违反“三资”纪律人员经劝告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实行责任追究。
六、村务监督及公开制度
1、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名,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员担任主任,原则上不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群众公认,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热心为村民服务,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镇党委、村党组织要把好人选关。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2、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村务、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和收集村民有关意见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有以下权利:(1)知情权。列席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和村“两委”联席会议等,了解掌握情况。(2)质询权。对村民反映强烈的村务、财务问题进行质询,并请有关方面向村民作出说明。(3)审核权。对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审核。(4)建议权。向村“两委”提出村务管理建议,必要时可向镇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督,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决策和管理,不干预村“两委”日常工作。(5)主持民主评议权。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
3、监督内容。村务监督委员会要紧密结合村情实际,重点加强以下方面的监督:(1)村务决策和公开情况。主要是村务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村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2)村级财产管理情况。主要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行管理的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村级其他财务管理情况。(3)村工程项目建设情况。主要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等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预决算、建设施工、质量验收情况。(4)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主要是支农和扶贫资金使用、各项农业补贴资金发放、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申请和发放等情况。(5)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情况。主要是建设文明乡风、创建文明村镇、推动移风易俗,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执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情况。(6)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4、工作方式。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按照以下方式实施监督:(1)收集意见。根据上级或镇党委部署的重点工作和村级决定的重大事项,通过接待来访、上门走访等形式广泛收集意见建议,确定监督事项。(2)提出建议。围绕监督事项,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收集到的意见,提出工作建议。(3)监督落实。对监督事项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涉嫌贪腐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村党组织、镇党委和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报告。(4)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沟通等形式,及时通报反馈监督结果。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梳理总结、研究安排村务监督工作;每半年向村党组织汇报一次村务监督情况,村党组织要认真听取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每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
5、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置固定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同时,也可以通过广播、网络、“明白纸”、会议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
6、财务公开的时间和内容:(1)年初公布。财务收支预算、集体资源发包、公益事业筹资项目及额度的分解和落实情况。(2)季度公布。各项收入及支出情况。(3)年末公布。收益分配、公益事业筹资使用、干部工资、五保户供养、债权债务清偿等情况。(4)随时公布。阶段性总结、重大财务活动、惠农补贴分解到户、扶贫救济款物发放情况、村民要求解难释疑的问题。
7、财务公开内容由“三资”中心代理会计负责提供,由村报账员负责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检查,确保财务公开真实及时,村民满意。每次公布的情况都要存档备查。
8、村(社区)纪检监察信息员根据镇纪委、监察室安排,对村(社区)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并报告。
七、报账员工作职责
1、认真审核原始凭证记载事项是否清楚、真实有效,签报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2、根据原始凭证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收入资金及时缴存到指定账户,负责做好村级备用的固定资产、应收款明细台账,确保与代理会计科目余额相符合。
3、将原始凭证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及时向镇“三资”中心报账。
4、做好债权债务台账,为村集体及时清收债权、计划给付债务提供准确依据。
5、做好资产和资源台账,协助监管好村集体资产和资源。
6、协助做好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按时按要求做好本村财务公开工作。
7、做好财务资料归档保管工作。
8、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坐支现金,不公款私存,不白条抵库,不挪用公款,不超过规定限额留存现金。
9、每季度向“三资”中心至少报账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应当执行月报账制,报账时间由“三资”中心确定,备用金不足时,可随时报账。报账时要上报收支票据,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填写现金、存款结账单。报账员应每月与“三资”中心代理会计结对一次账目,本月确无收支发生的,要向“三资”中心说明。
八、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村(社区)委会要设立债权债务台账,台账按类别、用途、发生时间、额度、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逐笔进行登记,做到一目了然。
2、村(社区)委会各种应付款项应做到有计划按期偿还。
3、村(社区)委会各种应收款项(税费尾欠暂缓清收外)应积极组织清收。核销呆死账要严格程序,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核销。没有充分理由和报批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减免。
4、严禁村(社区)委会举债搞建设,严禁借(贷)款用于村级支出,禁止替他人担保贷款,凡违反规定擅自借贷发生新增债务的村,按照“谁经手、谁负责、谁违反、查处谁”的原则,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5、严禁将欠发工资、垫付费用转为借款,严禁利息转本,应付款项未清之前实行停息结算,清账时利息标准不得高于银行现行存款利率标准。
九、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管理制度
1、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
2、“一事一议”严格按程序审批。事先由村委会提出方案,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交镇财经所审核,经镇同意,报市相关管理部门审批。
3、审批的筹资筹劳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管理,按卡收取,按议定的用途使用管理,并接受市相关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
4、“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属村集体所有,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年终决算。“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使用、决算情况要向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5、“一事一议”涉及的建设工程按“三资”管理制度实行公开招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