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促进和鼓励服务业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赤壁市扶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发展暂行办法
索引号 : 011346509/2023-24806 文       号 : 赤政办发〔2023〕11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
名       称: 赤壁市促进和鼓励服务业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赤壁市扶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发展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年07月18日
赤政办发〔2023〕11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赤壁市促进和鼓励服务业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赤壁市扶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促进和鼓励服务业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赤壁市扶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8日
赤壁市促进和鼓励服务业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服务业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竞争优势,推动一批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加快成为高质量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更好发挥服务业促发展、惠民生、稳就业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现行国家统计制度规定,服务业企业入库分三个标准,分别为: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
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奖励范围:新增进规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第四条奖励条件
(一)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在赤壁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合法经营,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违法行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并按时向市发改局、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报送相应报表。
(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人员接受市发改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的业务指导,规范统计基础台账,确保数据全面、真实、及时、准确。
第三章奖励标准及扶持政策
第五条对进规服务业企业的奖励及扶持
(一)对当年批准认定为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新增进规的服务业企业每户奖励8万元(新增规上文化服务业奖励10万元),入库第2个月后予以发放。
(二)对认真做好联网直报数据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工作人员(每家企业限一名),每人每月给予300元统计工作经费补助。
(三)落实“个转企”扶持措施。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自入库之日起,给予企业5年期的优惠扶持过渡期,新增税收按纳税额地方留存部分的100%予以奖励。
(四)支持和鼓励工业企业逐步剥离非主营服务业务。鼓励多种经营的工业企业将附营的上规模的服务业业务剥离出来,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运营并纳入规上统计,享受同等待遇以外,另一次性奖励2万元。鼓励个体工商户通过多种形式组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创新服务业企业组建形式、通过企业联盟、股份合作、连锁经营等各种形式,将文化娱乐、交通运输、广告传媒、房产中介等行业中的个体工商户合作组建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享受同等待遇。
(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政银企沟通协调机制,对上一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根据企业发展实际需要,由市政府与各金融机构进行协调,提高对服务业企业的贷款比重,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
(六)加大劳务用工支持力度。对列入统计范围内的规上劳务服务企业,优先纳入政府部门和国企的劳务外包、劳务派遣定点服务单位。
(七)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对列入统计范围内的规上服务业企业优先纳入政府部门的广告服务、印制服务、汽车维修服务等政府集中采购服务的定点单位。
(八)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省、咸宁市有关扶持规上服务业企业发展的项目资金、政策措施等,支持和帮助企业发展壮大。
(九)优化环境,加强服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强化主动服务意识,为规上服务业企业开设“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并对收费幅度执行下限标准;严禁乱收费、乱摊派,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十)优先推荐评优、评先。积极推荐规上服务业企业参加各类展洽、评比等活动。
申报程序
第六条市统计局、市发改局等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组织规上服务业企业的申报工作。相关乡镇(街道)、部门负责收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利润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收入构成说明、《企业统计信用承诺书》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承诺书》等申报材料报市发改局初审,市统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通过现场核查后按程序向上级统计部门报批。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六条市统计局、市发改局等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组织规上服务业企业的申报工作。相关乡镇(街道)、部门负责收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利润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收入构成说明、《企业统计信用承诺书》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承诺书》等申报材料报市发改局初审,市统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通过现场核查后按程序向上级统计部门报批。
第五章奖励资金来源
第七条奖励资金由市政府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六章考评机制及奖励资金发放
第八条按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原则,将“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列入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目标责任考核指标,考核权重比例分值2分。每季度对乡镇(街道)和责任单位的当年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数量进行排名、通报。
年度新增进规服务业企业奖励工作由市发改局牵头,会同市统计局等部门,提出奖励建议名单和金额,市财政局按“免申即享、直达快享”流程直接兑现到位。
第七章部门工作职责
第九条工作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影院等所管辖行业企业的培育、筛选和跟踪监测,对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及时组织申报,协调解决申报进规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二)市发改局:作为牵头单位,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服务业企业的摸排、培育和进规工作;建立规模以上服务业培育名录库;负责每月网报期间与市统计局的沟通对接,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和信息,确保指标数据及时准确上报;对全市规上服务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新增进规服务业企业奖励资金的前期资料审核及资金申报、拨付。
(三)市统计局:负责开展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统计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组织做好入库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负责每月网报期间各企业上报的指标数据的审核;负责提供咸宁市各县市区服务业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完成和排位情况,对本专项领域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趋势性变化进行研判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适时开展服务型企业统计监督检查,确保依法统计、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负责提供通过国家统计局审核的新入库规上服务业企业名单。
(四)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规上服务业企业奖励扶持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市发改局提供的新入库规上服务业企业名单,按照“免申即享、直达快享”流程,及时拨付奖励资金;负责落实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兑现“个转企”税收奖励;负责会计服务业和可参与财评的第三方咨询公司等所管辖行业企业的培育、筛选和跟踪监测,对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及时组织申报,协调解决进规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个转企”工作指导,做好服务业企业注册登记工作;负责每季度季后15日内向市发改局提供上季度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名录资料;负责广告传媒等所管辖行业企业的培育、筛选和跟踪监测,对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及时组织申报,协调解决进规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六)市税务局:负责每季度向市发改局、市统计局提供全市范围内服务业企业有关增值税及应税收入情况;协助企业采集申报所需税务资料;依法将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
(七)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交通运输、仓储类服务业企业的培育、筛选和跟踪监测,对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及时组织申报,协调解决进规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八)市公安局:负责全市保安和汽车检测服务业等所管辖行业企业的培育、筛选和跟踪监测,对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及时组织申报,协调解决进规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九)市科信局:负责全市软件开发、网络运营、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所管辖行业企业的培育、筛选和跟踪监测,对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及时组织申报,协调解决进规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十)市住建局: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含物业管理、房产中介、房地产租赁经营),市政管理服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科技发展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市政工程勘测服务等所管辖行业企业的培育、筛选和跟踪监测,对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及时组织申报,协调解决进规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十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业采摘休闲观光、农作物种植技术咨询推广、农业和农村配套服务与建设、牲畜养殖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等所管辖行业企业的培育、筛选和跟踪监测,对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及时组织申报,协调解决进规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十二)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民办培训机构、民办幼儿园、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等所管辖行业企业的培育、筛选和跟踪监测,对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及时组织申报,协调解决进规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十三)市文旅局:负责文化娱乐业、A级景区、旅行社、体育、电竞、网吧、歌厅、婚庆、健身行业等所管辖行业企业的培育、筛选和跟踪监测,对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及时组织申报,协调解决进规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十四)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和殡葬服务业的培育、筛选和跟踪监测,对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及时组织申报,协调解决进规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十五)市人社局: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劳务派遣、家政服务等所管辖行业企业的培育、筛选和跟踪监测,对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及时组织申报,协调解决进规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十六)市卫健局:负责全市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等所管辖行业企业的培育、筛选和跟踪监测,对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及时组织申报,协调解决进规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十七)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全市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停车场管理、垃圾回收等所管辖行业企业的培育、筛选和跟踪监测,对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及时组织申报,协调解决进规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十八)市司法局:负责律师事务所等所管辖行业企业的培育、筛选和跟踪监测,对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及时组织申报,协调解决进规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十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市土地勘察勘测服务业等所管辖行业企业的培育、筛选和跟踪监测,对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及时组织申报,协调解决进规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二十)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协同配合,积极引导服务业企业进规入库。
(二十一)市国投集团:负责国投集团管理范围内服务业企业的培育、筛选和跟踪监测,对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及时组织申报,协调解决进规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二十二)乡镇(街道):负责对市内具备进规条件的企业进行排查梳理,打破地域界限,按照“谁申报、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乡镇(街道)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加强与市发改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的协调、衔接,每年至少培育1-2家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
第八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市政府及部门已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如有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赤壁市扶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调动全市发展商贸服务业的积极性,鼓励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以下简称批零住餐企业)做强做大,加快推进商贸经济上台阶、上水平、上规模,促进商贸经济不断繁荣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持续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现行国家统计制度规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的标准为: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住宿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奖励范围: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
第四条奖励条件
(一)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必须在赤壁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合法经营,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违法行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按时向市商务局、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报送相应报表。
(二)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和大个体户统计人员必须服从市商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的业务指导,统计基础工作规范,上报数据全面、真实、及时、准确。
第三章奖励办法及扶持政策
第五条对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的奖励及扶持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当年批准认定为新增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新入限的批零住餐企业每户奖励8万元,入限2个月后予以发放。
(二)对认真做好联网直报社零数据的网报单位工作人员(每家限一名),每人每月给予300元工作经费补助。
(三)落实“个转企”扶持措施。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自入限之日起,新增税收按纳税额地方留存部分的100%予以奖励,给予企业5年期的优惠扶持过渡期。
(四)鼓励工业企业创办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对市内工业企业将营销、服务部门单独设立为限额以上法人企业的,享受同等待遇以外,另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鼓励商贸综合体发挥工作主动性,积极支持和帮助所在经营场所的企业入限,每入限一家一次性给予商贸综合体1万元奖励。
(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政银企沟通协调机制,对上一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根据企业发展实际需要,由市政府与各金融机构进行协调,提高对批零住餐企业的贷款比重,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
(七)加大政府采购、定点就餐支持力度。对列入统计范围内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优先纳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定点就餐、职工福利消费和其他定点消费单位。
(八)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省、咸宁市有关扶持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发展的有关项目和优惠政策,并及时落实到位。
(九)优化环境,加强服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主动服务意识,为入限批零住餐企业开设“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有收费幅度的一律执行下限标准;严禁乱收费、乱摊派,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十)优先推荐评优、评先。积极推荐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参加各类展洽、评比等活动。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六条市统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组织限上批零住餐企业的申报工作。相关乡镇(街道)、部门负责收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截止申报日期最近一个月的利润表、截止申报日期最近一个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申报表主表、《企业统计信用承诺书》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承诺书》等申报材料报市商务局初审,市统计局对申报材料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奖励资金来源
第七条奖励资金由市政府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六章考评机制及奖励资金发放
第八条按照乡镇(街道)分类,将“新增限上商贸企业个数”列入全市乡镇(街道)目标责任考核指标,考核权重比例分值为2分。相关职能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分配相应的入限商贸企业户数。每季度对乡镇(街道)和责任单位入限工作进行排名、通报。
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奖励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统计局等部门,提出奖励建议名单和金额,市财政局按照“免申即享、直达快享”流程直接兑现到位。
第七章部门工作职责
第九条 工作职责
(一)市商务局:作为总牵头单位,负责每月10日至数据上报窗口关闭前,加强与数据来源部门(市统计局)的沟通对接,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和信息,确保指标数据及时准确上报;负责召集成员单位集中进企业实地了解情况,并对指标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和汇总,对本领域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收集整理乡镇(街道)、部门反馈的新增限额以上企业(含大个体)名单并督促入限;负责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奖励资金的前期资料审核及资金拨付。
(二)市统计局:负责每月10日至数据上报窗口关闭前,加强指标数据上报的审核;负责提供咸宁各县市区商贸领域尤其是批零住餐行业各项经济指标完成和排位情况,对本专项领域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趋势性变化进行研判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开展社零统计业务培训,加强对限额以上企业(含大个体)的业务指导和上级统计部门联系。
(三)市财政局:负责对市商务局提交的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奖励资金的资料复审、拨付及监督检查。
(四)市税务局:负责每月在20日前向市商务局提供全市范围内批零住餐等企业有关纳税情况,服务申报上线企业在税务系统中提取纳税证明,积极参与引导商贸企业入限工作。
(五)市市场监管局:引导个体户转变为企业法人,在服务企业注册批零住餐行业时,引导总部未设在赤壁市的企业以独立法人的形式注册,每月10日前向市商务局报送上月新设立的批零住餐企业法人(含个体)名单,加强对营业额较大的餐饮业入统引导;负责药店行业及非星级宾馆的入限工作;协调解决入限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六)市卫健局:负责医院食堂、餐厅和超市成立法人企业入限工作;协调解决入限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七)市教育局:负责校园食堂、餐厅和超市及食材供货商成立法人企业入限工作;协调解决入限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八)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协同配合,积极引导商贸企业入限工作。
(九)市医保局:负责纳入医保的药店行业入限工作;协调解决入限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十)乡镇(街道):负责对市内具备入限条件的企业进行排查梳理,打破地域界限,按照“谁申报、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乡镇(街道)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做好拟新增入统企业的资料收集并提交市商务局进行初审;加强与市商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的协调、衔接,力争更多拟上限企业获得上级审批,不断壮大乡镇、街道商贸经济总量。
第八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市政府及部门已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