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索引号 : 011346509/2023-24721 文       号 : 赤政发〔2020〕12号
主题分类: 文化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
名       称: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24日
有效性: 失效 发文日期: 2020年08月24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咸政发〔2019〕4号)精神,提升文化产业软实力和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2020年底,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5%;到2023年底,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8%以上,成为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新的支柱产业。
二、工作重点
(一)大力发展先进文化装备制造业。依托我市特色资源与产业,培育发展竹工艺品、茶工艺品、园艺工艺品、纺织工艺品制造企业,引进可穿戴智能文化设备、娱乐用智能无人飞行器、电子玩具以及印刷设备、音响设备、影视设备、3D打印等文化类新兴电子产业项目。
(二)培育市场主体发展实体经济。大力培育同行业、同领域龙头企业,鼓励同业态小微企业整合资源,抱团取暖,集团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每年新增文化批零服务类规模企业10家以上。
(三)培育发展新型文化业态。推进文化“双创”园建设,大力发展数字文化产业,培育孵化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以及数字阅读、影视视频、动漫游戏、网络直播、知识付费、在线教育、短视频等新兴文化业态,引进吸纳文化名家工作室、大学生创业工作室等。
(四)加大文化产业投资力度。国有平台公司通过债权、股权、“天使人”投资或混合所有制经营等各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市场主体,帮助文化产业补短板、强链条,支持本地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市级国有平台公司每年通过各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不少于2000万元。
三、具体政策
(一)财政支持政策。
1.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扶持全市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设、骨干文化企业培育、中小微文化企业发展、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搭建、文化产品品牌打造、文化产业人才培养等。
2.鼓励“个转企”“企进规”。文化产业个体工商户登记为企业、市内企业剥离文化及相关产业业务成立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等新成立的文化产业企业,经营满一年且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新增的规(限)上文化企业,在统计系统中积极按时报送统计数据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市科信、发改等部门有其他同类奖励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
3.文化产业项目贷款贴息。新引进并经认定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对其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银行贷款给予补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支付额的50%(文化企业以无形资产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支付额的60%),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年度贴息不超过10万元。
4.对“四上”文化企业给予奖励。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纳入统计范围且能正常报送统计报表的文化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在1-5亿元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1亿元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5.优先采购本市文化产品和服务。鼓励纳入本市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在采购文化产品和服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市文化企业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每年发布我市文化企业名录。
6.发放文化消费券。每年财政发放300万元的文化消费券,采取财政直补消费者和签约文化企业方式,引导市民看电影、看书、看演出以及参与文化艺术培训和景区体验等文化消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文化企业参与发放消费券的积极性,合力推动文化消费。
7.对会展活动的奖励。规(限)上文化企业成功举办、参加经市(县)级以上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备案批准的并有一定规模、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型文化产业商务会展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每项活动补贴金额最高10万元。
8.支持文化产业园、“双创”园建设。支持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文化产业园区项目,对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企业入园率不低于70%且文化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60%以上的,在享受工业企业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给予运营主体三年运营扶持,每年扶持50万元;被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升格省国家级园区(基地)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升格为国家级园区(基地)的,分别按照差额部分给予奖励。对落户文化“双创”园的文化企业,给予2年免租支持,并参照我市总部经济政策给予支持。
9.扶持影视动漫作品创作。对在央视、省级、市级电视台黄金时段(17:00-22:00)播出的影视动漫作品,其中电视剧分别给予每集4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动画片分别给予每分钟1000元、500元、300元且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纪录片分别给予每部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在全国电影院线公映的电影,根据营业收入的5%给予资助,每部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鼓励原创优秀动漫游戏项目创作生产,对本地企业实际开始投入制作的优秀动漫游戏项目,已形成产业并具有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给予单部作品最高200万元的综合资助。
(二)土地优惠政策。
10.优先用地保障。文化产业发展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安排一定比例的指标用于文化产业建设。对于专项用于文化产业发展的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且列为县级及以上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实行一事一议,优先予以用地保障,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落实国家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土地优惠政策。鼓励利用闲置的历史文化街区、生产厂房、仓储空间、乡村院落等兴办文化产业园区。
11.优化用地手续。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兴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三)税收减免与奖补政策。
12.所得税减免。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自转制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3.增值税及其他税费减免。
(1)文化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申请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从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自2020年1月1日至疫情结束期间,文化企业对纳税人提供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等生活服务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
14.税收奖补。
对年度新增的规(限)上文化企业(不含制造业),给予连续两年税收奖补支持,奖励标准按相当于企业年缴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90%进行奖励。
(四)投融资政策。
15.加强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扩大对有潜力、有前景的文化企业贷款规模。加大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对文化企业的贷款担保规模,对具有优质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文化企业,加大对其通过权利质押方式获得的贷款规模。
(五)人才优待政策。
16.优待文化产业人才。加大文化产业领军人才的引进力度,大力引进文化产业策划、文化产业经营、资本运营、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经纪代理等各类高层次人才。对引进的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为“南鄂英才”的,在资金奖励、生活补贴、住房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经评审的高层次文化人才在赤壁市内工作期间,享受我市制定的高层次人才的各类政策待遇。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文化产业发展工作。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市直各相关部门、各乡镇(办、场、区)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细化措施。
(二)健全统计体系。健全文化产业统计制度和主要指标监测评价体系,积极研究新兴产业、新兴领域的统计方式方法,加强统计基础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统计调查和数据分析能力。
(三)建立评价体系。文化产业发展工作列入市直各相关部门、各乡镇(办、场、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确定年度综合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本意见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赤壁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