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壁市解决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实施方案的通知
赤政办函〔2020〕39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赤壁市解决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赤壁市解决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0日
赤壁市解决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实施方案
为了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完善养老政策,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咸政办函〔2016〕63号)要求,结合我市乡村医生现状,特制订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
(一)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到龄乡村医生。
(二)本方案出台之前,从事村卫生室工作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及以上,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
(三)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乡村医生。
二、资格认定
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到龄和在岗乡村医生,由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其缴纳保费发票统一统计确认(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保留发票复印件)。从事村卫生室工作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及以上,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由卫生院出具证明。
三、补助标准
(一)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到龄乡村医生,按照1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本方案出台之前,从事村卫生室工作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及以上,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按1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其到龄离岗困难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按《赤壁市解决到龄离岗困难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实施办法》(赤卫计发〔2017〕5号)执行。
(三)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乡村医生,按1500元/年/人标准给予资助,最长资助期限为15年。
四、说明事项
(一)本方案实施前已去世的乡村医生不予追补。
(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可根据自身实际,按照社保现行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继续按照社保现行政策参保缴费直至退休。
(四)在本方案出台后,中途离岗或转岗的乡村医生不予资助;符合参保条件仍不愿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不予资助,且到龄离岗后不能享受生活补助。
(五)对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依法注册的乡村医生,逐步退出乡村医生岗位,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
五、工作流程
(一)初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摸底登记工作,收齐申请村料,完成初审工作,签署意见后报市卫健局。
(二)复核。市卫健局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初审上报的申请和登记资料进行复核。
(三)资金发放。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给市卫健局,再由市卫健局拨付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发放给乡村医生。
六、工作要求
落实乡村医生养老待遇事关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补助发放工作涉及人员多、情况复杂、时间跨度长,各相关单位要准确把握政策,做好前期工作,确保政策宣传到位、执行到位,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卫健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