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若干工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46509/2022-07938 文       号 : 赤政办发〔2022〕7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关于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若干工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3月23日
有效性: 失效 发文日期: 2022年03月14日
赤政办发〔2022〕7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
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若干工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若干工作机制的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4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若干工作机制的实施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科技工作机制,推进科技创新工作,完善科技创新产业服务体系,加速国家、省级创新型县市建设,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若干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保障科技创新政策落地,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鄂发〔2021〕20号)、《关于加强人才发展激励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鄂办发〔202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推进科技创新人才引进
第二条 按照“以用为本、突出重点、专业对口、能力优先”的要求,面向社会公开使用人才专项事业编制择优引进科技创新高层次和紧缺人才。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包括:
(一)符合《赤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分类目录》(赤人组文〔2019〕6号)文件B类(省级)以上认定的科创型高层次人才。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特殊人才,一事一议。
(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四)双一流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第四条 市高质量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市高研院”)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定期包括全市统一组织的招硕引博、事业单位招聘等定期招聘活动,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统一组织。不定期包括“一人一议”、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等专项招聘,由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一人一议”。引进对象是符合《赤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分类目录》(赤人组文〔2019〕6号)文件B类(省级)以上认定的科创型高层次人才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可采取“一人一议”方式进行,由市高研院申请动议,组织相关专家考察论证,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引进。
第六条 引进对象是急需紧缺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及双一流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高研院根据实际需求拟定引进计划,填写《赤壁市高质量发展研究院急需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审批表》,报市科信局党组审定,以市科信局党组名义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呈报引才申请报告。
(二)市委人才办根据用人单位需求,市委编办核准的用编计划,市人社局岗位需求情况进行实地考察确定引进方式、岗位、资格条件,向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汇报,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拟聘人员试用期满1个月后,由市高研院提出聘用意见(项目负责人签署聘用意见),报市科信局党组和技术总长研究同意,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人社局办理聘用手续,市委编办办理编制手续。
第七条 市高研院引进的科创型人才聘用管理坚持“岗随事走、因岗聘用、岗变薪变、绩效挂钩”原则,以岗位和业绩为主要依据。
第八条 市高研院所属各创新创业项目负责人对受聘人才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确定受聘人才的工作任务、考核标准等内容,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受聘人才聘用之日起,市高研院组织考评小组分别进行年度考评和聘用期满考评,连续两个年度考评不合格或聘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办理下编手续。
第十条 受聘人才所在项目研发任务结束或终止,或年度考核不合格,市高研院根据工作需要重新调整受聘人才工作岗位,个人不同意调整其他工作岗位,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办理下编手续。
第三章 支持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鼓励赤壁市科技人才团队在赤成果转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来赤转化产业化、本地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新型研发机构成果转化,加强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绩效奖励。
第十二条 厂房补贴。对科技人才团队、高校院所来赤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在园区租赁厂房、实验室、中试工程中心的给予3年房租补贴。
第十三条 厂房装修补贴。对科技人才团队、高校院所来赤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租用本地厂房或实验室的,其装修厂房或实验室可按照不超过实际装修费用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800元/平方米。
第十四条 新购设备补贴。对科技人才团队、高校院所来赤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可按新购设备款的1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项目补助分别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五条 税收返还政策。对科技人才团队、高校院所来赤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并成功市场化,在达到约定税收额度的情况下,前三年地方财政按相当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和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8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相当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科技人才团队、高校院所在赤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对本地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赤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15%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 对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研发活动、成果产出、技术转移、衍生企业、技术服务等指标进行绩效评价,依据绩效评价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对已备案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照基础条件、管理水平、服务绩效、服务能力、社会效益和社会声誉等指标进行绩效评价,依据绩效评价情况,给予20-5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市科信局发布申请通知。申请团队或企业填报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科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审核,提出项目补助建议,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信局向市政府申请下达资金。
第四章 推行技术总长制
第二十条 技术总长工作职责
(一)掌握科技工作规律,理清科技工作思路,牵头研究推动产业经济发展的科技创新工作,建立完善科技推进机制,协助市委市政府制订全市科技工作规划。研究赤壁市重点产业发展的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问题,为产业经济、科学技术发展提供决策咨询。
(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参与重大科技决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解决重点产业的技术共性问题、关键性难题,组建并管理科研项目专家委员会。
(三)引领全市企业科技创新发展,加强科技交流与合作,发挥资源优势和专业优势,引进先进科技成果和高新技术企业落户赤壁,推进赤壁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一条 政府科研项目立项与审批实行技术总长负责制,技术总长对研发项目具有决定权,凡涉及科技成果转化、合作研发、中试试验和科研成果产业化落地的项目,经专家委员会评定,技术总长决定后,报科研项目管理委员会(或者市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审批立项。
第二十二条 技术总长选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二)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学风正派。拥有省级顶尖、国内先进水平,行业认可度高,能带来突出效益的高端人才。包括湖北省“楚天学者”特聘教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人选及其他省份同类型人选;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教授或相当职务的专家学者。
(三)应从事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工程科学方面的研究工作。被推荐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四)有主持国家级项目经历与获奖荣誉,在专业领域发表过学术论文。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和丰富科研管理经验,熟悉科技、经济相关政策法规。
(五)聘期内每年全职工作时长不少于10个月。
第二十三条 技术总长聘用流程为:由市科信局推荐至市委组织部考察审定,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市委组织部颁发聘任证书。聘用待遇与工作条件面议,年薪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具体参照南鄂英才A类人才与高校研究院所同类人才待遇)
第五章 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技研发资金是市人民政府为支持科技创新活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设立的。资金来源为市财政局统筹用于全市科研投入和科技服务的资金,比例不低于2.0%,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由市财政局出台赤壁市科研资金统筹办法与本细则配套。由市财政局、市科信局统计后报市政府审定,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支持方式分为事前资助和融资帮扶,主要支持对象为在赤壁地区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五条 赤壁市科研项目是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项目,重点聚焦产业发展需求,突出市场导向和产学研合作,以促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为主攻方向,重点支持产业创新链建设,解决产业链发展的重大、核心、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
第二十六条 市科信局负责全市各部门科技研发资金的预算编制和使用,统筹协调市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科技研发资金的预算批复,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技术总长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展政府科研项目评审立项。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申报与立项:由项目需求单位向市科信局申报,由专家委员会评审,技术总长核定,经市科信局审核立项并报管理委员会备案,再由市政府批准拨款。中期检查由市科信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实施方在项目实施期限到期后三个月内须向市科信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科信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结题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奖励、补助、扶持科技创新、技术服务、企业技改。市财政局根据年初预算计划和市政府资金分配方案的批示意见,将科技资金拨付至市科信局;市科信局根据立项和资金分配文件将资金拨付给各承担单位。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的具体支持方式、资金额度等由市科信局根据科技计划设置、相关政策规定、科研活动特点等,在发布申报通知时明确。
(一)事前资助。该方式主要用于重点产业关键领域的攻关项目和政府交办的科研项目。在项目立项后,对项目进行事前资助,资金拨付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分三次拨付:立项后拨付50%,项目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30%,项目验收结题后拨付20%。
(二)融资扶助。该方式主要用于外地来赤研发及成果转化项目和市高研院自主研发项目。政府通过项目资助方式进行入股,股份比例按实缴出资金额计算,与科研团队联合成立项目公司。其中政府所占股份的70%在项目中试放大成功后直接划拨给项目技术团队和管理层,用于员工股份期权分红,另政府所占股份30%的收益,核算用于保障政府投资平台的基本收益。
第六章 加强科技创新经费保障
第三十条 赤壁市高质量发展研究院运行经费。每年由财政列支1000万元。运行经费分两次拨付,拨付时间为每年3月份和9月份,每次拨付500万。主要用于市高研院聘用专家教授和外聘专业技术人员费用支出、办公场所租赁和水电物业费用支出、日常维修支出、商标注册及知识产权支出、食宿等服务性支出等。
第三十一条 赤壁市高质量发展研究院人头经费。采取按月核拨方式,由市财政按统一供养口径予以保障。用于市高研院在编人员工资、社保等政策规定的支出,保障在编人员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 赤壁市高质量发展研究院科研经费。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高质量发展研究院建设的若干意见》(赤政发〔2021〕3 号),由市科信局每年向市财政局申请2000万科研经费,主要用于支持赤壁市电子信息、纺织服装、青砖茶、生物医药大健康、新材料、电力能源、安全应急、环保等特色产业发展。由市财政局列入预算,根据项目需求可以追加。科研经费由市科信局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科研经费主要用于服务赤壁市企业技改项目、解决三个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技术难题项目、服务政府相关部门提交的项目、市高研院自有团队自主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来赤落地研发与成果转化项目等,助力赤壁产业发展,为赤壁市经济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十三条 市高研院的运行经费和人头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由市财政局每年直接划拨给市高研院使用,由市科信局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高研院科研经费由市财政局每年直接划拨给市科信局,具体项目科研经费的安排使用根据项目经费预算额度分类管理。经费预算低于100万元项目由市科信局根据项目情况委托市高研院组织专家委员会(申报科技项目的科技人员不得担任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实施回避制度,下同)评审、经技术总长审核通过后安排使用。经费预算100—300万元项目由市科信局根据项目情况委托市高研院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经技术总长审核通过并报科研项目管理委员会(或者赤壁市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备案后安排使用。经费预算高于300万元的项目由市科信局根据项目情况委托市高研院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经技术总长审核并报科研项目管理委员会(或者赤壁市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安排使用。具体项目可一事一议。
第七章 建立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
第三十五条 决策领导容错免责的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适用范围。
1. 落实国家战略决策。在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中狠抓落实、创造性开展科技工作,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
2. 实施深化改革工作。在推进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中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因没有先例、缺乏经验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
3. 符合民主决策程序。经过充分论证,按照相关程序实施集体决策,没有超越权限擅自作出决策或个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4. 没有假公济私行为。一心为公推动科技工作,没有打着科技创新的旗号假公济私,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非法获取不当利益;
5. 主动担当作为。在推动科技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履职尽责、攻坚克难,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主动担责、积极作为,出现一定失误错误的;
6. 实施自主创新。在科技领域中,积极探索使用新机制、新方法、新模式、新技术,因在全国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而发生偏差的;企业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其他科研院所科研创新成果,项目投入大、投资周期长,因市场前景不明朗等因素未能实现预期收益的;推动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开展技术创新和工艺升级,在新领域积极探索,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
(二)满足以下情况,经认定免除相关责任。
1. 政府设立的科研机构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过程中,通过协议、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的,单位负责人已按照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获取非法利益的,不承担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六条 科研人员容错免责的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适用范围。
赤壁市内科研人员,在使用财政和国有平台资金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出现科研失败,提出的科技计划项目终止申请,作出容错免责认定的,适用本细则。 (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经认定免除相关责任。
1. 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
2. 对风险性高的科技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组织和科技人员已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专家委员会和市科信局批准,可予以结题。承担该项目的组织或者个人继续申请利用财政资金的科技项目不受影响。
第三十七条 免责认定程序。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申请,由市科信局调查核实并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专业评审,技术总长作出是否容错免责的决策认定并反馈结果。
第三十八条 加强纪委、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贯通协调,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并根据容错免责相关政策对尽职无过错的决策领导和科研人员免予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与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遇国家、省相关政策变动按新的规定执行,并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