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107国道咸宁市赤壁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46509/2021-15784 文       号 : 赤政办发〔2021〕3号
主题分类: 宏观经济调控;城乡建设(含住房);城市规划;社会福利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关于印发107国道咸宁市赤壁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年02月07日
赤政办发〔2021〕3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107国道
咸宁市赤壁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与
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107国道咸宁市赤壁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7日
107国道咸宁市赤壁段改扩建工程项目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交通基础设施重点公路项目建设,完善国道干线公路网,提高国道的技术等级和服务水平,缓解城区交通压力,扩展城市发展空间,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确保107国道咸宁市赤壁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规范建设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380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的行为通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380号)、自然资源部关于107国道咸宁市赤壁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源〔2020〕455号)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严格程序;统一标准、规范操作;过程公正、结果公开的原则。
三、征收主要事项
(一)征收实施单位:赤壁市中伙铺镇、赤马港街道办事处、蒲圻街道办事处、茶庵岭镇、羊楼洞茶场。
(二)征收范围:107国道咸宁市赤壁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的住户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建(构)筑物及附属物。(具体以设计单位、规划部门划定的征收红线范围为准)。
(三)征收协议签约期限:签约期自房屋征收方案公告发布后30天内完成。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赤壁市人民政府可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四、房屋征收评估相关规定
(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二)征收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赤壁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
五、主体房屋与附属房屋认定原则
(一)被征收主体房屋、附属房建筑面积:由专业测绘单位按照《房产测量规范》所测绘面积为准。
(二)主体房屋主要指:在无争议土地上建造的用于日常居住使用,砖木以上结构的房屋。与主体房屋有关的用于生产、设施用房或其他使用的附属建筑、构筑物不计入房屋主体面积。
(三)分户原则:一户一宅原则。在房屋征收方案公告之日止,以结婚证或户口簿的登记户头计算, 符合政策分户条件的,并属本村(社区、分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征收实施部门按程序进行认定,并上报备案。
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用途及未登记建筑认定
(一)具有土地使用证,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合法有效证件,项目征地拆迁公告发布前一次性建成的房屋,认定为合法建筑进行处理。
(二)已建成的未登记唯一居住来源的主体房屋,参照《赤壁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调查、处理工作操作指引(试行)》和《赤壁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及处理操作指引(试行)》的相关条款实行。
(三)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后新建、抢建、扩建、改建的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七、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还基自建的补偿方式:
1. 货币补偿方式:符合棚户区改造政策被征收人的主体房屋参照同地段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基价评估、附属房屋按照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房屋重置价标准表>和<2017年度苗木收购(补偿)价格指导表>的通知》中房屋重置价(不考虑成新率)、附属物及室内外装饰装修按评估价及相关政策进行补偿,货币补偿后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2. 还基自建方式:对被征收人主体房屋建筑物按钢混(框架)结构1773元/㎡、砖混结构1478元/㎡、砖木结构1182元/㎡的标准进行补偿(不考虑成新率),附属房屋按照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房屋重置价标准表>和<2017年度苗木收购(补偿)价格指导表>的通知》中房屋重置价(不考虑成新率)、附属物及室内外装饰装修按评估价及相关政策进行补偿,由所在镇(街道、场)、村(社区、分场)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还建宅基地安置点鼓励集中安置,安置点由沿线各村(社区、分场)选择安排,还建宅基地补偿费实行50000元/户包干(包干补偿费包括还建宅基地征地、道路、水电等),以农村建房“一户一基”为原则,对货币补偿户、无人居住房不给予补偿。
(二)过渡期安置费、搬迁补助费、家用设施设备拆除迁移费及地上附着物的标准如下表:
项 目 | 标 准 | 备 注 | |
搬迁安置费 | 搬迁费 | 15元/㎡ | 按确认合法砖木结构及砖木结构以上建筑面积补偿,闲置房、倒塌房、常年无人居住房不给予补偿。 |
过渡期安置费 | 5元/㎡/月(不足600元/月按600元/月标准进行补偿),还基时间按12个月计算、货币补偿按6个月计算。 | 按确认合法砖木结构及砖木结构以上建筑面积补偿,闲置房、倒塌房、常年无人居住房不给予补偿。 | |
拆除迁移费 | 电话移装 | 260元/部 | / |
有线电视移装 | 456元/户 | / | |
宽带网移装 | 300元/户 | / | |
电(燃气)热水器 | 200元/个 | / | |
太阳能热水器移装 | 350元/台 | / | |
拆除迁移费 | 窗式空调移装 | 150元/台 | / |
分体式空调移装 | 200元/台 | / | |
柜式空调移装 | 300元/台 | / | |
地上附着物 | 砖砌围墙 | 85元/㎡ | / |
浆砌块石挡土墙 | 235元/㎥ | / | |
水泥地坪 | 50元/㎡ | / | |
水井 | 1500元/口 | / | |
沼气池 | 2000元/座 | / | |
砖砌下水道及水沟 | 30元/m | / | |
户外自来水管 | 10元/m | / |
八、奖励政策
(一)对按照项目建设指挥部时间节点要求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行拆迁房屋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房屋拆迁奖励标准详见附件。
(二)对按照项目建设指挥部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房屋拆迁的镇(街道、场)、村(社区、分场),奖励协调费20元/㎡(按钢混、砖混结构及砖木结构主体房屋建筑面积)。
九、结算办法
(一)红线内住户签约完成后,经审核,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生效后,结算房屋价值补偿款、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家用电器及设备迁移费、室内外装修补偿费。
(二)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退房屋并完成水、电、通信等销户手续,搬迁腾退之日起30日内结算奖励款。
(三)具体结算支付在征收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
十、其他
(一)自启动房屋协商搬迁意愿征集调查之日起,房屋建(构)物及其它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均为被征收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该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如有违反,不予补偿,并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二)房屋、地面构筑物、附属物被依法征收后,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同时收回。
(三)被征收房屋腾空移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时,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及房屋的装修装饰、附属物、附属设施。被征收房屋移交时,对列入评估范围并给予补偿的房屋装修装饰、附属物、附属设施,未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而拆除或损害的,房屋征收部门扣除相对应的补偿款。
(四)被征收房屋设立抵押权、出租情形的,由被征收人与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抵押、租赁纠纷的任何责任。
(五)被征收房屋由赤壁市中伙铺镇、赤马港街道办事处、蒲圻街道办事处、茶庵岭镇、羊楼洞茶场专班组织统一拆除。
(六)被征收人办理征收手续时须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的证件及水、电费等最近一次缴费清单。
(七)本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八)本方案仅适用于107国道咸宁市赤壁段改扩建工程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由赤壁市中伙铺镇、赤马港街道办事处、蒲圻街道办事处、茶庵岭镇、羊楼洞茶场负责解释。
附件:房屋拆迁奖励标准表
附件
房屋拆迁奖励标准表
项目名称:107国道咸宁市赤壁段改扩建工程项目
结构类型 | 建筑面积(㎡) | 奖励标准(元) | |
签订协议 | 拆迁完成 | ||
主体钢混(框架) | 100以内 | 10000 | 15000 |
100-200 | 15000 | 20000 | |
200-300 | 20000 | 25000 | |
300-400 | 25000 | 30000 | |
400-500 | 30000 | 35000 | |
主体砖混 | 100以内 | 10000 | 15000 |
100-200 | 15000 | 20000 | |
200-300 | 20000 | 25000 | |
300-400 | 25000 | 30000 | |
400-500 | 30000 | 35000 | |
主体砖木 | 100以内 | 5000 | 10000 |
100-200 | 10000 | 15000 | |
200-300 | 15000 | 20000 | |
300-400 | 20000 | 25000 | |
400-500 | 25000 | 3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