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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赤壁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46509/2021-11254 文       号 : 赤政办发〔2021〕8号

主题分类: 其他;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0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年03月16日

赤政办发〔20218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赤壁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赤壁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316

赤壁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全市政务新媒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湖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细则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各部门)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注册并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政务新媒体是各部门进行对外宣传、推行信息公开、开展政民互动、联系服务群众、开展舆论引导的重要手段和平台,在促进政民互动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做好政务新媒体工作的相关要求,大力推进政务新媒体工作,立足政府职能,明确功能定位,加强统筹规划,努力建设利企便民、亮点纷呈、人民满意的“指尖上的网上政府”。

第二章 开设和关停

第五条 鼓励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注册、开通政务新媒体账号,积极开展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拓宽政务信息传播途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不断完善便民服务功能。

第六条 政务新媒体必须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平台上设立并开展应用。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名称应符合《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定位,以实用、实际、实效为原则,名称简洁、直观、规范,头像鲜明、端庄、文明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第七条 各部门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应经本部门领导班子专题会议研究,研究议题包括开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运营与管理、舆情风险分析与规范等。经专题会议通过和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开设,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开设政务新媒体的部门应当明确主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编辑人选,并确定相应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政务新媒体的运营、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政务新媒体因主办单位撤销、合并或无力维护等工作原因需要变更、注销、删除的,应当报本单位领导班子会议批准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在1个月内完成注销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其中,所注销政务新媒体为移动客户端的,应在各类平台下架并删除针对该政务新媒体的所有链接。

第三章 发布和应用

第十条 各部门应当及时发布信息,保持政务新媒体账号的活跃度,每周更新内容不少于1次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发布信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内容要语义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在符合语言规范的前提下,使用网络亲民语言。信息发布中使用的地图,要采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第十二条 严格规范转载发布行为,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转载信息保证来源可追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发布与政府职能没有直接关联的信息,不得参与商业性、盈利性经营活动,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

第十三条政务新媒体应当积极与网民开展互动,畅通政务新媒体互动渠道,根据工作需要完善留言评论、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栏目,认真做好公众留言审看研判、收集报告、处理反馈工作。回复留言应依法依规、态度诚恳、严谨周密,杜绝答非所问、空洞说教、生硬冷漠。要结合重大活动、重要节日及纪念日、主题日等设置议题,吸引公众参与,增强互动效果。对涉及本单位的重大突发事件、热点问题、网络谣言,应按程序及时发布由有关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

第十四条政务新媒体应当准确把握新媒体传播规律和公众需求,丰富传播内容呈现形式,注重运用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语言以及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升政策解读效果,切实增强政务新媒体的吸引力、传播力、影响力。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严格落实“谁开办、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工作要求,履行政务新媒体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开设政务新媒体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政务新媒体管理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同志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编辑人员负直接责任。对政务新媒体工作人员实行准入、转岗、离岗管理,人员变动需要向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六条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政务新媒体应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不得依据个人观点和认识,超越工作规范进行发布。凡处理不在规范规定范围的信息时,须报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未经单位授权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政务新媒体资料。

第十七条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实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授权发布”制度。发布信息内容应履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应明确信息发布内容、采集审核程序、开展互动规范和发布时限要求等,确保全面、准确地发布信息。

第十八条 政务新媒体力戒形式主义,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强制要求下载使用移动客户端或点赞、转发信息,不得将下载使用或关注本单位政务新媒体作为办事服务的前置条件。

第十九条一个单位在同一个平台原则上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移动客户端要全面支持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对同一平台上开设的多个账号进行功能整合和清理关停。对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政务新媒体进行清理优化,注重实效,确属无力维护的要坚决关停。

第五章 信息安全

二十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政务新媒体工作要做到专机专用、专人专用,加强对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强化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损害用户权益的内容。政务新媒体平台应用程序不得部署在境外服务器。

第二十一条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对于泄露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加强管理,确保不泄露。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范围内政务新媒体实施监督管理,每季度对全市政务新媒体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政务新媒体建设和使用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年度绩效考核评估指标。对长期不发布、运维不认真、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得力等突出问题的定期通报,对运行良好、效果显著的进行通报激励。

第二十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政务新媒体责任单位和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所属政务新媒体网络意识形态阵地领导不力,出现严重错误导向,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七章

第二十实施细则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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