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赤壁市农村公路建设的指导意见
索引号 : 011346509/2021-09429 文       号 : 赤政办发〔2020〕34号
主题分类: 公路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关于加强赤壁市农村公路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年12月01日
赤政办发〔2020〕34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赤壁市农村公路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合理利用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建设质量,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本意见所指的农村公路建设类型
(一)主干道路:是指城区通往乡镇(街道)、乡镇(街道)与乡镇(街道)之间连接的道路;
(二)产业道路:是指乡镇(街道)通往产业园区、农业示范基地的道路;
(三)扶贫公路:是连接扶贫产业基地、贫困村的外部道路,以及扶贫产业基地内部道路;
(四)旅游公路:是按照我市全域旅游交通规划确定的道路系统网络;
(五)示范公路:是指按照创建“四好农村路”省级示范市和示范乡镇(街道)要求,必须途径的示范线路;
(六)通班车路:是指根据村民出行需求,通班车或公交车必经线路;
(七)村内道路:是连接主干路与村民集中居住点、自然村湾的道路和村内未修通的断头路。以上几类道路一般应选择在原有道路基础上进行建设,着重提高路面等级,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晴雨通车能力。农村公路建设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合理利用土地,结合乡镇(街道)、村规划要求,以改善农村交通和生产生活环境为目的。
二、明确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集方式
农村公路建设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原则,明确建设责任主体。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林业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建农村公路建设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对每一条道路建设的可行性和社会经济效益进行综合评估,切实做到有效投资、高效投资。
(一)主干道路、产业道路、扶贫公路、旅游公路、示范公路建设,由责任主体单位向评审小组申报,然后由评审小组定期组织进行评审,确定是否符合建设条件,并落实相关建设资金。建设资金除中央、省补资金外,要整合相关部门资金,一并纳入建设使用,缺口部分列入市政府配套资金支持解决。
(二)其他乡镇(街道)道路和村级道路建设,由各乡镇(街道)和行政村具体组织实施,建设资金除中央、省补资金外,缺口部分由各乡镇(街道)或行政村自筹(可整合相关部门资金、募捐、投工投劳等)。对已筹足配套资金的优先安排建设计划。
(三)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三、明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流程
(一)项目申报: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街道)结合本区域交通实际情况,对辖区内拟建的农村公路必要性进行专题调研,充分考虑农村公路建设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解决老百姓出行难等问题,然后向交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报建设项目。 (二)项目评价: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各乡镇(街道)上报的建设项目,组织评审小组成员单位对项目建设拟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合理分析评价,按先急后缓原则实施,力争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分析评价要结合节点重要度和城镇空间布局、产业布局、资源分布、综合交通网布局、环境土地等影响因素,从加强县际通道、强化乡镇(街道)联系、扩大覆盖范围、注重路网衔接方面,综合沿线城镇发展、资源分布等因素合理选择路径,确定我市农村公路建设时序,报市政府审批。 (三)规划设计:县道建设规划由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市政府审定后,报咸宁市政府批准;乡村道建设直接报市政府确定,由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所属乡镇(街道)开展前期规划设计工作,公路设计遵循以下要求:
1. 充分利用旧路资源的原则。尽量减少占地;保护基本农田;工程设计要合理选用具体技术指标,尤其是路线平、纵、横设计,在满足交通要求的情况下,可选用中、低值。农村公路应与其周围环境相协调,在满足公路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将对公路沿线环境的破坏减少到最低程度。
2. 满足实际出行需求公路技术标准。主干道路、旅游公路采用二、三级公路标准;产业道路、扶贫公路采用三、四级公路标准;村内道路采用四级或基本级公路标准。主干道路应按路面宽度不低于7米、路基宽度不低于8.5米的标准建设;产业道路、旅游公路应按路面宽度不低于5.5米、路基宽度不低于6.5米的标准建设;扶贫公路应按路面宽度不低于4.5米、路基宽度不低于5.5米的标准建设;村内道路应按路面宽度不低于3.5米、路基宽度不低于5.0米的标准建设。
3. 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承担。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
4. 必须实行先批后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四)施工招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1.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多个项目一并招标。
2.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通过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实施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技术难度低的路基和附属设施。
3.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可以依照相关法规自主决定工程监理形式。
(五)工程验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 1.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设定保修期限和质量保证金。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2至3年,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1至2年,具体期限由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自项目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2.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施工单位不能进行修复的,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修复,修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期限届满且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的,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应当及时返还施工单位。
3. 农村公路新建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交通,并移交管理养护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及时组织做好基础数据统计、更新和施工资料归档工作。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