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46509/2020-07816 文       号 : 赤政办发〔2020〕9号
主题分类: 财政;宏观经济调控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年05月06日
赤政办发〔2020〕9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壁市财政专项
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6日
赤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精神,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91号)和湖北省扶贫办《关于印发湖北省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若干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等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要是指中央、省、咸宁市和赤壁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项目。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坚持精准使用,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按照“村级决策、乡镇审批,县级备案、市州备查、省级检查”的原则,市扶贫办主要负责项目审核备案、过程监管、指导协调和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资金拨付、项目绩效评估、扶贫对象受益情况监测。乡镇(办、场、区)主要负责项目审批、实施监管和竣工后自查验收,以及项目实施后续监管,建立项目辅助台账等,村负责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并完善项目相关档案,收集、整理、完善报账资料及项目管护、项目绩效等。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区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美化、绿化、亮化及文化广场建设;
(十)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二章 项目库建设
第六条各乡镇(办、场、区)、村应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开办发〔2018〕10号)和《湖北省扶贫办印发〈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鄂政扶发〔2018〕13号)及扶贫开发政策要求,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改善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地制宜选择入库项目,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明确规定的负面清单项目不得列入。
第七条 项目库建立需严格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审核、县级审定的程序进行,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择,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确需支持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入库后再批准实施。
第八条 项目库公示公告制度
(一)公告的内容和方式。村级通过公示栏公示本村拟入库项目,乡镇(办、场、区)通过公示栏公示本地拟入库项目,市扶贫办通过政府或部门的门户网站等媒体公示拟入库项目。入库项目要件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同时,市、镇、村对通过后的入库项目予以分级公告。
(二)公示公告时间。
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三)反馈意见受理。
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和通讯地址。公示单位负责反馈意见的受理,限期反馈举报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办理结果要公开。
(四)档案管理。
市、镇、村都要做到公示公告“留痕、可查、可追溯”。特别是到村到户项目公示的资料,要在乡镇和项目实施地所在村存档。存档资料包括公示相关文件、张贴或印发的文本、会议记录、现场图片、群众意见反馈和处理情况等。
第九条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要根据扶贫对象需求、政策调整变化、脱贫攻坚进度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调整相关项目内容,做到有进有出,新项目按照规定流程补充入库,无法落地的项目调整出库。项目库入库项目原则上根据资金落实、前期工作以及项目成熟度等情况,在每年第二和第四季度对项目库入库项目及时进行调整,更新调整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
第三章 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条市扶贫办根据扶贫发展方向相关因素及年度资金情况,将年度资金分配计划下达各乡镇(办、场、区)和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乡镇(办、场、区)根据本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资源条件和区域优势,结合年度资金安排和扶贫对象需求,将资金分配计划下达到村。
第十二条各村从项目库中选择扶贫项目,设定绩效目标,由村组干部、村民代表、驻村干部和第一书记等集体讨论形成项目申报决议,填写项目申报表并签字盖章上报乡镇(办、场、区)审批。产业项目需提供土地权属资料或土地流转协议、贫困户受益名单、务工协议、项目绩效等报乡镇(办、场、区)审批。
第十三条乡镇(办、场、区)对各村申报的项目进行资料审核并实地踏勘,经乡镇(办、场、区)审批后,对总投资400万元(含400万元) 以上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项目概算书;总投资50万元(含 50 万元)至400万元的项目,必须委托行业有资质的单位,参照项目行业规范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项目概算书;并报发改部门批复备案。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参照项目行业规范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设计图纸)。。
第十四条乡镇(办、场、区)组织各村将项目相关图纸及“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交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到项目现场实地勘察,由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结合相关技术文件,出具项目预算报告书。
第十五条各村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出具的项目预算报告书报乡镇(办、场、区)汇总,乡镇(办、场、区)根据项目预算报告书编制年度扶贫项目资金计划,签字盖章报市扶贫办备案。严禁虚报、伪造、拆分、已开工建设(续建项目除外)等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市扶贫办审核汇总乡镇(办、场、区)上报的年度扶贫项目资金计划,按要求编制全市本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安排计划,上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政府备案批复。
第十七条扶贫项目资金计划经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政府备案批复后,以正式文件报咸宁市扶贫办备案,经咸宁市扶贫办备案批复后,将备案结果报省扶贫办备查。
第十八条 扶贫项目资金计划一经批复备案,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变更的,由村按项目申报程序和要求向乡镇(办、场、区)申请,乡镇(办、场、区)审批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市扶贫办备案,市扶贫办上报咸宁市扶贫办备案,省扶贫办备查。
第十九条 市扶贫办根据备案批复的项目资金计划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建设内容、资金安排、绩效目标等。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对基础设施建设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招标投标制、项目合同制。
第二十一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扶贫资金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由各村在乡镇(办、场、区)财经所“三资”监管中心进行招投标,20万以上(含20万)的实行政府采购,按《政府采购法》和《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项目招投标。工程项目不得采取支解分包的形式进行招标,对按规定要求应实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不得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确定施工单位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与项目中标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合同应有明确的技术质量要求、建设周期、建设内容、付款方式、履约责任和违约处罚等条款。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要按要求对扶贫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可聘请第三方专业监理机构、人员或成立村民监督委员会实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项目全程监督和指导,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对隐蔽性工程做好现场签证,保留相关图片和数据资料,确保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安全。
第二十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预留质量保证金制度。对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预留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金额的3%—5%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工程未发现质量问题,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乡镇(办、场、区)审核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责成项目实施单位按合同条款进行修复合格后拨付质量保证金,如无法整改到位则按维修所需费用扣除质量保证金,并按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对产业扶贫项目由实施单位按照项目需要在合同中约定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项目责任单位要建立项目永久性标识牌(标识牌应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实际建设周期、总投资金额及扶贫资金投入情况、项目管护责任人等内容),并留存项目完工后的现场照片。
第五章 项目验收报账管理
第二十七条扶贫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项目竣工后,先由项目所在乡镇(办、场、区)自行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监理、驻村第一书记和受益村组代表等进行项目自验,自验合格后,出具项目竣工自验报告并将项目相关资料汇总报市扶贫办审核。
第二十八条 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建设已按批准文件确定的内容全部建成;2.项目能正常运行或完成项目绩效目标;3.实施过程中检查或督查所发现的问题已整改或处理完毕;4.项目归档资料齐全。
第二十九条 市扶贫办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并由第三方出具结算审计报告,作为最终资金拨付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资金时,根据要求提供项目相关报账资料。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报账资料应当准确、真实、完整,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扶贫办对项目实施单位报账资料负责审核并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第三十一条 按项目实施情况,对已签订施工合同,已开工的项目拨付不超过财政扶贫项目计划资金的3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依据监督检查情况和实际完成投资情况拨付进度资金,累计拨付不得超过财政扶贫项目计划资金的60%,项目资金拨付直达施工方账户。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乡镇(办、场、区)督促村级及时做好项目移交,落实后续管理工作,明确项目管护责任人,建立项目建成后的长效管护机制,产业项目要明确产权归属、资产处置、管理方式、收益分配等,确保贫困户、贫困村真正受益,落实项目绩效。
第三十三条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对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第六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扶贫项目档案,是指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有关的文件、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各种资料。要加大档案资料收集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应归尽归”,确保齐全完整,整理规范。
第三十五条主要收集归档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项目规划书、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预算报告、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及照片、项目立项请示和批复、招投标形成的材料、项目实施合同或协议、政府采购表、勘察设计资料、项目施工资料、项目监理或质量监督材料、项目变更材料、项目竣工验收材料、项目决算报告、审计报告、项目公示公告材料、项目施工前中后照片、永久性标识牌照片、项目受益贫困户花名册、资金拨付凭证、项目督查资料、资金监管材料等。
第三十六条 建立市、镇、村扶贫项目三级档案管理制度。村收集整理本村扶贫项目资料,镇归档本镇扶贫项目资料,市扶贫办收集整理全市扶贫项目资料。按照项目类别,进行登记造册。一个项目一套档案,每个项目档案要按规范装订成册。整理归档的资料要求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手续完备。对于数据统计不准、时间填写错误、工程内容不全、签章签字缺漏的资料要认真核对,修订补充后,才能整理归档,确保项目档案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七条市扶贫办、镇、村要各自指派专人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与管理工作。项目档案归档也作为日常扶贫检查内容之一。
第七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扶贫项目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检查。
(二)扶贫部门负责提供扶贫发展方向相关因素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项目计划落实、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项目质量监督检查、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同时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价,积极配合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工作。
(三)项目责任主体负责监管项目按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依法依规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准备项目资料和报账资料等工作,并对项目和数据真实性、资金使用合规性、报账资料完整性和最终结果负责。
第四十条监督检查内容。
(一)扶贫资金项目项目库建设和项目可行性、设计、投资预算以及项目绩效等审批审定情况。
(二)项目实施单位招标采购、公告公示、合同签订、项目监管人员等落实情况。
(三)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
(四)扶贫资金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工程质量、项目检查验收、审核报账、资金拨付使用、扶贫资金绩效、资料归档管理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市扶贫办建立项目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定期(项目实施前、中、后期)和不定期(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对项目库建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同时,也对资金拨付、使用进度、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合规等情况进行检查并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对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十二条其他监督部门职责。按照分级负责、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要求,根据自身权限对扶贫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杜绝挤占、截留、挪用、套取、虚报、冒领和贪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避免违规现象发生,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第四十三条责任追究。对贪污、挤占、截留、挪用、套取、虚报、冒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及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项目实施管理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