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壁市政务大数据管理办法》和《赤壁市政务大数据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46509/2020-07388 文       号 : 赤政发〔2020〕10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其他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政务大数据管理办法》和《赤壁市政务大数据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年05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年05月12日
赤政发〔2020〕10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壁市政务大数据管理办法》和
《赤壁市政务大数据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赤壁市政务大数据管理办法》和《赤壁市政务大数据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壁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2日
赤壁市政务大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政务数据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进一步加快我市大数据建设,充分发挥政务大数据信息资源作用,推动政府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6〕4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7〕3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咸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及咸宁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9〕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大数据信息资源,是指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各类信息资源集合。本实施办法所称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级政务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群团组织之间数据资源的共享活动。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引导各部门主动采集并开放数据。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需求导向、统筹规划、统一标准、无偿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共享类别,是指按数据共享程度对政务数据资源的划分方式,分为三类:可供部门无条件共享的,为无条件共享类数据;只能按照特定方式或提供给指定对象共享的,为有条件共享类数据;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共享的,为不予共享类数据。
(一)与行政管理或跨部门并联审批等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在相关部门之间共享。
(二)与协同管理相关、信息内容敏感、只能按照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有条件共享类。
(三)有明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不予共享类。
依法应与特定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不受上述限制,应按照法律规定向特定部门提供共享信息。
第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制度管理。
第七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作为数据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评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组织实施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事项,牵头构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交换体系,组织建设并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标准或规范,定期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第八条 各部门之间数据共享交换和业务协同统一通过市政务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
第九条 政务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是各部门归集、共享、管理政务数据资源的技术平台,共享目录体系是各部门之间数据共享的依据,交换体系是政务部门之间数据交换的枢纽。
第十条 政务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包括政务数据资源采集、数据存储、数据集成、数据管理、数据共享、数据交换和数据监控运维等服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组织领导工作,协调解决数据共享等有关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牵头编制《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以下简称《数据目录》)、《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和共享目录》(以下简称《资源开放共享目录》),负责政务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并制订相关标准规范。
第十三条各部门的信息系统和业务系统应向政务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放接口并提供接口规范说明文档等,由政务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主动对接采集数据;自平台运行之日起,新建的信息系统需主动连接政务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数据接口,实现数据采集功能,通过政务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展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交换工作。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研究本部门本行业数据化进程,统一协调各业务科室配合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采集、管理数据。各部门的信息系统和业务系统都应当有数据留存,由上级垂直部门统筹建设的信息系统,由各部门负责协调本地数据回归,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数据向我市开放,为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归集数据无条件提供相应的系统账号、密码、数据字典、文档等信息。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群团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向市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本单位数据信息,并负责采集和更新工作。
第三章 数据目录
第十六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根据各部门的法定职责,牵头编制本市级《数据目录》,并制定全市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实现该技术标准和规范与国家、省标准的有效衔接,保证数据输出格式的一致性和兼容性,包括数据名称、数据格式、共享类别、共享范围、更新频度、时效要求、提供方式、提供部门、可否向社会开放等内容,并在政务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上公布实施。各部门应当遵守全市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有效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七条各部门要建立《数据目录》管理制度,指定本部门目录登记和审核人员,加强对本部门《资源开放共享目录》登记、审核、发布、更新等工作的管理。
第十八条各部门在政务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上开通、维护本部门的目录系统,按照相关标准及时逐条登记、审核政务数据资源,确保目录内容的完整性、逻辑的一致性、命名的规范性。
第十九条 信息共享的关键要素发生变化时,信息提供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根据变更情况对《资源开放共享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数据采集
第二十条各部门应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明确本部门信息收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完整、及时。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应以共享方式获取其他部门依据职能已采集的信息,避免重复采集。
第二十一条 凡是列入《资源开放共享目录》的信息,各部门需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向政务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信息访问接口和接口规范说明文档等。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应当主动通过政务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其他部门的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发现数据不一致时,应及时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反馈。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应当以数字化方式采集、记录和存储数据,同时将具备条件的数据进行结构化处理,并通过数据库进行管理。非数字化数据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数字化改造。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应当对文书类、证照类数据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标签或电子水印,以保证数据不可更改。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采集、办理并提供共享的网上审批类、文书类及证照类电子材料,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归档。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材料,归档时应同时保存电子和纸质版本。
第五章 数据共享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应主动通过政务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数据,以联机方式实现与其他部门的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实现精细化服务和管理,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和联合监管能力。
政务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操作、信息查询等情况进行记录,记录数据保留时间为 15 年。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通过政务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目录系统检索、发现、定位和申请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数据,受理其他部门使用本部门受限共享数据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使用非受限共享类数据时,应通过政务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直接访问。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使用受限共享类数据,需通过政务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向数据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数据提供部门审核共享需求,确定使用对象、所需数据项、数据共享模式等要素,并经市保密主管部门指导批准,确保安全共享。
第三十条 数据提供部门审核工作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的,在政务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放相应的访问权限给申请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审核部门应说明理由;如审核部门和申请部门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由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应配合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利用共享的基础数据库或专业数据库,对本部门业务数据库进行清洗、比对,对异常或错误的数据进行核查或纠错,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对方反馈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不按照《资源开放共享目录》公布的更新时限提供和更新信息的政务部门,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有权对其享受数据权益进行必要的限制。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以公共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为重点,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开放。鼓励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务数据资源开展重大问题研究,推动政务数据资源的价值发现、创新应用。鼓励社会多渠道收集城市经济、社会、人口、文化等领域数据,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归集,推动区域经济和社会数据化进程。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部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只能用于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并对共享信息的滥用、非授权使用、泄露及未经许可扩散等行为负责。信息提供单位不对信息在其他部门使用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三十五条 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政务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管理部门及各使用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保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出现安全问题应及时向同级信息安全、保密等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处置。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内部工作流程、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数据资源管理员的信息需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备案,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更新。
第三十七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的政务数据资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共享数据的保密审查和风险防范工作,切实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确保共享数据的安全。出现安全问题时,应及时向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 根据公安部等四部委《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 号)规定,政务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安全保护等级为第三级。
第三十九条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严格管理信息资源,严格按照共享条件提供信息,建立健全共享平台运行维护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措施,确保政务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安全稳定和运行可靠。
第七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 各部门要定期将使用共享信息情况及时反馈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数据提供部门有权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了解共享信息使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将各部门信息资源共享情况作为规划和安排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预算的重要依据。对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本办法参与信息共享的部门,酌情暂停安排新项目建设或运维保障经费。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督促有关部门予以纠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市纪委监委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将本部门掌握的政务数据资源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的;
(二)故意提供不真实、不全面共享数据内容的,未按要求及时发布、更新资源开放共享目录的;
(三)对共享获得的数据管理失控,致使出现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漏的;
(四)随意扩大数据采集范围,造成重复采集数据,增加社会成本,给社会公众增加负担的;
(五)未与数据管理部门签订相关许可协议,擅自将共享获得的数据转让给第三方或利用共享数据开展经营性活动的;
(六)对于监督检查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
第四十三条各部门违反规定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共享数据,或者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漏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保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赤壁市政务大数据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赤壁市政务大数据项目建设管理,促进资源整合、互联互通、开放共享,节约财政资金、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大数据项目建设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5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全市政务大数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规划、申报审批、技术审查,以及项目建设管理、验收评价、运营维护、绩效评估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大数据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网络、信息网络安全保障项目;信息资源管理开发应用项目;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运维;涉及网络互联、信息共享、资源整合、业务协同的信息化项目;数据库和标准体系建设项目;物联网项目等。
第四条涉及多部门共建的项目,牵头部门应会同共建部门,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和共建共享机制,确定部门间业务协同关系和信息共享需求,落实共建部门的建设范围和责任义务。
第五条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中央、国家、省、市大数据和数字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符合全市大数据建设顶层设计;
(二)符合国家、行业及省级标准规范和《咸宁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咸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咸宁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等要求;
(三)采用的技术架构在本行业技术领域中具有先进水平,建设方案技术可行、投资概算合理;
(四)对相关产业发展或行业、领域大数据建设具有带动作用,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必要性和实用性;
(六)有利于促进信息资源共享,符合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共享共用的要求;
(七)充分利用全市统筹共建的网络基础设施和共性平台;
(八)数据采集遵循“一数一源”原则,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其他部门获取的数据不再重复采集;
(九)信息网络安全保障系统与政务大数据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六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全市政务大数据建设规划编制、项目设立和建设方案审核;制定统一大数据技术、数据、应用架构标准;负责跨行业、跨部门的资源整合、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共享、开发、应用;负责全市大数据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和统一规划,指导和管理整合后的各类大数据基础平台运营、维护,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大数据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改局负责全市大数据发展规划的编制以及大数据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市财政局抓好政务大数据建设项目的资金统筹安排,并将项目资金及运维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各部门现有大数据平台系统的运行维护费用,原经费来源渠道不变。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招标工作。
市审计局依据职责开展大数据建设项目审计。
市委机要和保密局依据职责对涉密系统开展保密审查。
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负责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类项目的社会风险评估,并参与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组织的该类项目技术审查。
各大数据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方案编制、申请报批、建设实施、进度跟踪、质量保证、运行维护及应用推广。
第二章 项目规划及申报审批
第七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大数据建设发展规划,按照规定程序立项报批后发布实施。
第八条政务大数据建设项目纳入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计划。
第九条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技术审查资料。通过技术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应程序开展申请立项及组织招投标等工作。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政务大数据建设项目不予通过技术审查。涉及投资金额较大、技术复杂、综合性强的项目建设方案,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技术审查。
第十条政务大数据项目技术审查的内容为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政务大数据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大数据项目技术审查资料时,应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建设技术审查申请函;
(二)项目建设技术审查申请表;
(三)大数据项目建设方案;
(四)按照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文件以及本市相关规定要求提供信息资源共享清单;
(五)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承诺书;
(六)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共享数据资源的,应提供书面依据。
以上材料需附电子文档,纸质文档加盖公章。提交的材料如不符合规定和规范要求的,送审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有关资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完善的或再次提交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送审材料,三个月内不得再次提交。
第十二条中央、省、咸宁市级部门统筹安排并拨付专项资金建设的大数据项目,在建设方案中应对资金来源表述明确;方案中数据资源共享方式和实现共享的技术方案,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验收标准之一。
第十三条大数据项目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技术审查申请函、项目建设技术审查申报表、项目建设方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承诺书等;
(二)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在15个工作日内初步审查合格后,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在21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技术审查并形成意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根据专家意见向申请单位出具项目建设技术审查回复函和立项通知书;
(三)经技术审查合格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凭立项通知书报请市发改局申请项目审批。市财政局根据批复按规定进行资金安排。
第十四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建立和管理大数据项目专家库、大数据项目库、信息资源库,为大数据项目技术审查提供支撑。
第十五条非市级财政投资但与我市的大数据项目建设有关联,建设单位必须将项目建设方案、数据目录、上级批准文件等资料报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大数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技术审查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建设实施。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技术方案和投资规模,否则不予验收,不予核拨工程进度款,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确需调整建设内容,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大数据项目建设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大数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制度,明确主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申报、审查、进度、质量、投资及运行管理负责。大数据建设项目采购招标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需在30日内,将招标文件、合同(复印件)等资料报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备案存档。
第十八条大数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财政资金规范使用。市财政局对大数据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大数据项目建成后,项目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要求自行组织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由市发改局牵头,会同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委机要和保密局、市政府采购中心等部门和专家共同开展项目验收工作。总投资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信息系统项目,由市发改局委托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市发改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建设项目存在提供无效数据目录的、生成数据不共享的,以及不按照要求提供共享目录的,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实行项目验收一票否决。对存在有意减少共享目录资源的建设单位,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审核意见不予拨付项目运维经费。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验收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后应重新申请验收。对限期内仍不能完成整改、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需向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提交项目建设资料及验收报告。政府采购项目,按相关规定提交资料。
第二十三条大数据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工程决算及时办理财务手续,项目建设形成资产的,应办理资产移交、登记手续,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大数据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报送质量保证方案、运维方案、安全保障方案、应急保障措施。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运行评价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会同市委政法委、市发改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委机要和保密局等部门,对大数据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运行效率、资源整合、应用效果、社会稳定及安全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由市财政局备案作为项目下一年度运维资金预算申请的重要依据。未通过评估的,整改完成之前,不得申报与该项目相关的升级改造项目。
第二十六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对投入运行满一年的大数据项目开展运行效果情况,并将抽查情况上报市政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保密和电信业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赤壁市政务大数据项目建设技术审查申请表
2.赤壁市政务大数据项目建设方案编制要点
3.赤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承诺书
附件1
赤壁市政务大数据项目建设技术审查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年月日
项目名称 | 项目建设 单位 | |||||||
项目选址 | 建设周期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总投资(万元) | 总投资 | |||||||
设备 | 软件 | |||||||
技术服务 | 其他 | |||||||
项目资金来源(万元) | 财政资金 | 自筹资金 | ||||||
其他 | ||||||||
现状分析(需包括行业内现有系统运行及数据采集积累情况;本部门现有系统运行及数据采集积累情况、与该项目的关联性;现有系统可利旧资源) | ||||||||
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内容和意义、应用领域、系统技术架构、服务对象等,项目建设方案可另附页) | ||||||||
资源共享情况(信息资源内容、数据来源需求、可共享的数据产出、共享方式) | ||||||||
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社会稳定 |
注:本表格一式三份。
附件2
赤壁市政务大数据项目建设方案编制要点方案编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项目由来(建设依据)、建设单位、项目地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期等。
二、建设思路
项目意义、建设必要性、现状分析(需包括行业内现有系统运行及数据采集、数据积累情况;本部门现有系统运行及数据采集、数据积累情况、与该项目的关联性;现有系统可利旧资源)、需求分析、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安全等保设计等。
三、总体设计
指导思想、设计依据、设计原则、系统功能、目标考评指标、主要技术指标、总体拓扑结构、系统架构、平台架构等。
四、技术方案
标准规范、网络系统、主机及存储系统、数据库设计、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安全系统、备份系统、布线系统、接口子系统、其它系统、应用终端系统、数据采集、运行维护、设备选型、设备性能参数、设备物理部署等。
五、数据共享方式、数据资源目录清单、数据需求目录清单
六、项目实施及维护方案
进度计划、系统运维机制、服务要求。
七、设备配置清单及预算价格
编制依据、编制说明、取费标准、硬件设备、基础软件、应用软件。
八、风险及效益分析
风险分析及对策、效益分析、社会稳定分析。
附件3
赤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承诺书
为规范和促进赤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支持业务协同,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我单位同意将
(项目名称)加入市政务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并遵守以下协议条款:
一、严格遵守《赤壁市政务大数据管理办法》和《赤壁市政务大数据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共享工作;
二、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向平台申请使用其他行政部门提供的政务信息,获取的共享政务信息仅用于所申请的用途;
三、按时、按质向平台提供本项目所产生的非涉密内容。并授权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对提供的共享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共享管理、维护和开放;
四、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信息安全,防止共享政务信息泄漏。
承 诺 人:(主管领导)
承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