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组织全面深入排查彻底查清“大棚房”问题底数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9-1597082 文       号 : 赤政办函〔2019〕4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关于再次组织全面深入排查彻底查清“大棚房”问题底数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年01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9年01月22日
赤政办函〔2019〕4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再次组织全面深入排查彻底查清“大棚房”问题底数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关于再次组织全面深入排查彻底查清 “大棚房”问题底数的通知》(咸政办电〔2019〕1号)要求,为切实汲取“秦岭事件”教训,认真纠正前期排查清理过程中存在的不全面、少报漏报瞒报错报违规项目等问题,各乡镇(办、场、区)要继续组织开展深入查、回头查,彻底查清查实各类“大棚房”问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第3次就“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从秦岭事件中汲取教训,言必信,行必果,按时保质完成整治任务”。全市上下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咸宁市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大棚房”问题专顼清理整治的重要性、严肃性,清醒的认识到做好“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是必须承担的政治责任、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増强政治意识。各乡镇(办、场、区)行政主职是第一责任人,要履行主体责任,要将清理整治任务和责任落实到村组,对上报的“大棚房”问题排査清理、整治整改台账要层层签字背书,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履职尽责,防止漏报瞒报和整治整改不力。
二、明确范围,深入彻底排查
(一)聚焦重点问题。清理排査聚焦耕地上的三类问题。第一类,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借建设农业设施之名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商业养老设施、经营性住宅等,或以设施农业为名按设施农用地备案后,改变土地性质和设施用途,用于非农业经营。第二类,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主要包括建设住宅、耕作层的非农设施。第三类,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建设餐饮设施等。
(二)准确界定范围。国家“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明确畜禽养殖类、水产养殖类、农民自主建房、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如水利和道路)、农村公共管理服务设施(如村民文化中心广场)、扶贫搬迁安置点、特殊用地(如墓地)等,不纳入此次清理排查和整治整改范围。
(三)深入清理排查。针对前期排査清理存在的问题,请各乡镇(办、场、区)抓住有限的时间和最后的机会,组织精干人员和力量开展深入查、回头查、彻底查,确保排查清理全面彻底。各地要确保排查清理全覆盖、无遗漏、无死角。各乡镇(办、场、区)最终的清理排査情况(附件1)和“大棚房”问题清单(附件2)要经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把关“签字”后,于1月23日前分别报送市农业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国家和省、咸宁市将锁定此次报送的排查数据,作为督导检查和追责问责的依据。
三、充实力量,强化信息报送和與论引导
各乡镇(办、场、区)要増配工作人员,充实工作力量。要调度清理整治情況动态,分析研判形势,及时发现问题,汇总上报信息。按照全国“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行动协调推进小组要求,落实好信息周报制度,每周二及时将整治整改最新数据和清理整治进展情况分别报市农业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與论宣传,营造良好與论氛围。在整治整改过程中,要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保持社会稳定。
附件:1.“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排査情况汇总表
2.“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违规项目情况表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2日
附件1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排査情况汇总表
乡镇(办、场、区) 单位:个、亩、万元
乡镇(办、场、区) | 设施农业情况 | 违法违规建设情况 | 违法违规占地面积 | ||||||||||||||||||
小计 | 塑料大棚 | 日光温室 | 连栋温室 | 其它 | 小计 |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其它 | 耕地 | 其中基本农田 |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面积 | 个数 | |||
注:Ⅰ类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借建设农业设施之名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商业养老设施、经营性住宅等,或以设施农业为名按设施农用地备案后,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设施用途,用于非农业经营。Ⅱ类指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主要包括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破坏耕作层的非农设施。Ⅲ类指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建设餐饮设施等。
附件2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违规项目情况表
乡镇(办、场、区) 单位:个、亩、万元
序号 | 乡镇(办场区) | 项目名称 | 占地面积 | 建设地点 | 土地流转起止时间 | 棚数 | 建设主体 | 计划整改到位时间 | |||||||||
主体名称 | 建设总投资 | 其中享受财政补助 | 始建时间 | 违规性质 | 违规面积 | ||||||||||||
中央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占用耕地 | 其中占用基本农田 | ||||||||||||
1 | 乡镇(办、场、区)村 | *年*月 - *年*月 | *年*月 | Ⅰ、Ⅱ、Ⅲ、其它 | |||||||||||||
2 |
注:Ⅰ类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借建设农业设施之名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私家庄园、别墅、度假酒店、商业养老设施、经营性住宅等,或以设施农业为名按设施农用地备案后,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设施用途,用于非农业经营。Ⅱ类指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主要包括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破坏耕作层的非农设施。Ⅲ类指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建设餐饮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