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8-1564005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8〕75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年12月2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8年12月25日
赤政办发〔2018〕75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加强全市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全市生态文明建设,认真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强化全市各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51号)和咸宁市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基本方略,坚持保护优先、源头预防的原则,建立布局合理、执法严格,投入多元、全民共享,责任明确、奖罚分明的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体系,不断提升我市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严格落实自然保护区各项规范化管理要求
(一)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51号)等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将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管理要求落实到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产局等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落实,不再列出)
(二)强化规划布局。进一步完善现有自然保护区布局,更加注重湿地、森林、地质遗迹,珍稀特有物种等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按照自然地理单元和物种分布特性整合提升已建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小区,建立生态廊道,增强自然保护区的联通性。2020年之前全市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发展总体规划,认真指导自然保护区科学建设和管理。(市环保局牵头,陆水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三)严格规范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关于做好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93号)等文件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水域)。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于2019年底前协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完成辖区内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分区的核查、确认并完成确权登记和勘界定标工作。核查、确认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上报省生态环境厅核准审定,最后报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严禁借核查、确认、确权登记和勘界定标之机缩小自然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范围。严格全市各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确需调整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按《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进行申请,严格规范审批。(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三、加强自然保护区内开发建设活动的管理
(四)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不得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建设任何生产设施以及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采矿、开垦、烧荒、采砂、采石等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实验区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内旅游活动监督。(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旅游委等参与)
(五)严格涉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审批。按法律及相关规定可以在自然保护区建设的项目要严格准入审查,项目选址(线)要尽可能避让自然保护区,确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精准扶贫和自然条件等因素限制无法避让的,要开展不可避免性论证,并严格执行环评、验收等审批制度。按照“谁开发,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生态补偿机制,督促项目业主承担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产生不利影响的生态补偿和生态修复责任。(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局、市住建局等参与)
(六)分类处置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对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开展的水(风)电开发、房地产、旅游开发等活动,要立即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对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民生基础设施及其他违法建设项目,依法作出处理,在处罚追责基础上,避免“一刀切”地关停。建设单位主动补交涉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相关行政审批申请的,有权审批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对符合审批要求的,依法作出批准决定;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依法不予批准,并可以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对于新的违法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和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坚决依法关停或关闭。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已经设置的合法合规商业探矿权、采矿权和除民生以外的商业取水权,要限期退出。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分别牵头对接省、咸宁市相关政策,研究制定结合本市实情的具体退出方案。在保障原有居民生存权的条件下,保护区内原有居民的自用房建设应符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和自然保护区分区管理相关规定,新建、改建房应沿用当地传统居民风格,不应对自然景观造成破坏。对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规定但在设立前已合法存在的其他历史遗留问题,要在科学监测、评估审查基础上,制定方案,推动解决。经评估确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予以关停或关闭,并实施生态恢复。具体评估办法按省、咸宁市统一要求落实。对于保护区成立之前存在的道路桥梁、开垦种植、建制城乡等已建成设施,可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参与)
四、加强自然保护区机制体制建设
(七)理顺机构编制。按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要求,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明确细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级别、隶属关系、人员编制、岗位设置、职能职责。2020年前经批准划定的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均要建立管理机构,重点解决长江新螺段白鱀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赤壁段),随阳白颈长尾雉、皤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保护区内尚无管理人员、机构及其他问题。(市编办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政府法制办等参与)
(八)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保护区建设投放机制。市财政局要将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纳入预算,并安排专项经费补助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统筹安排自然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筹安排部分国家、省生态类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市发改局要统筹安排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所在地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也要将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管理经费纳入预算,安排专项经费补助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发改局、市税务局等参与)
五、加强自然保护区组织领导
(九)强化落实主体责任。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是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主体,要认真执行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强化组织领导,健全保护措施,履行保护职责,承担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主体责任。要通过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协同共管机制,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区与社区发展及原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加快提高自然保护区公共服务水平,坚决杜绝非法开发、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行为,严格禁止、严肃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活动。市环保局牵头督导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落实相关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十)实行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各自然保护区实际,建立完善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的任期目标和考核指标,分类指导、认真实行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指导做好各自管理自然保护区的相关工作,加强日常监管、问题整改督办。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具体管理工作,并自觉接受所在地党委、政府及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管及业务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应当会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建立共管协调机制,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牵头,市农业局、陆水湖管委会、陆水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等参与)
(十一)大力开展宣传教育。自然保护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展示平台和宣教途径,是集中体现“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最直接最有效的窗口。要积极发挥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科普宣教的前沿阵地作用,建立自然保护区宣传教育协调协作工作机制,引导宣教机构广泛参与。各级各部门要加大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生物多样性宣传力度,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不断提升全社会保护自然环境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陆水湖管委会、陆水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等参与)
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每年12月初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本年度工作情况,并抄报市环委会办公室。同时,全市范围内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珍稀动植物种植资源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和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