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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赤壁市公证处改革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8-1563997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8〕68号

主题分类: 电子政务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公证处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年12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8年12月12日

赤政办发〔2018〕68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赤壁市公证处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赤壁市公证处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2日

 

赤壁市公证处改革方案

根据《省司法厅 省编办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司发〔2018〕34号)和《湖北省司法厅加快推进公证领域“放管服”改革落实三项机制的实施方案》(鄂司发〔2018〕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赤壁市公证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关于公证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探索建立权责分明、运转高效、管理科学的公证管理体制,加快我市公证事业发展,为赤壁市经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1.依法设立,促进发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推进公证机构改革,坚持公证处法人地位不变、公证的国家证明效力不变。

2.需求导向,服务群众。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证服务需求。突出公证服务的职能特性,不断拓展公证服务领域,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作用。

3.积极稳妥,有序推进。以对公证事业负责、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负责的态度,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关系,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改革内容

(一)机构改革。将赤壁市公证处由行政机构调整为副科级事业单位,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收自支依法纳税的独立法人,坚持公证机构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属性,并适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机构名称仍为“赤壁市公证处”,办公地址为赤壁市瑞通大道(赤壁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人员编制。核定人员控制数5名,实行备案制,负责改革后赤壁市公证处的工作。

(三)改革后的体制。改革后的赤壁市公证处由市司法局管理、指导和监督。公证机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进行分配,实行绩效工资制,鼓励按劳分配、多劳多得。

(四)人员分流与安置。在充分尊重个人意愿的基础上,按照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对原赤壁市公证处在编在岗人员,根据个人身份,在改革后的赤壁市公证处或者市司法局编制限额内进行安置。

1.具有公务员身份和行政编制的人员,愿意继续从事公证工作的,经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手续,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待遇;不愿继续从事公证工作的,转入市司法局工作。具体安置方案由市司法局负责制定。

2.为确保公证改革稳步推进,愿意继续为公证处服务或经市司法局指派具有公务员身份和行政编制人员,过渡期内(2018-2020年)由市司法局派到公证处工作,人事、工资等福利待遇由市司法局负责,不得从公证处领取或变相领取任何报酬。过渡期满按本条第1款执行。

3.原赤壁市公证处聘用的临时辅助人员,愿意继续从事公证工作的,由改革后的赤壁市公证处聘用为工作人员。

(五)业务管理。改革后的赤壁市公证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办理公证事项。原赤壁市公证处办理的公证案件的投诉、复查、诉讼等事项,由市司法局依法负责处理。

(六)资产与财务管理。原赤壁市公证处使用的资产(除司法局一楼公证档案室交由司法局收回外)无偿划给改革后的赤壁市公证处使用和管理,改革后的赤壁市公证处依法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收费按照《湖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57号)及《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鄂价工服〔2016〕42号)执行。执行企业单位会计制度,接受司法行政、审计、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社会保障机制、法人财产制度和公证赔偿制度等工作机制。

(七)档案管理。原赤壁市公证处的公证档案由改革后的公证处负责管理。尚未使用的公证水印纸继续由改革后的赤壁市公证处管理使用。

(八)社会保障。在本次公证处改革前,原赤壁市公证处应按照国家及省、咸宁市、赤壁市相关政策落实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改革前的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及相应待遇,由市司法局按照国家及省、咸宁市、赤壁市相关政策落实。改革后的赤壁市公证处应依法依规为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落实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及相应待遇。

(九)公证赔偿及发展基金。改革后的赤壁市公证处必须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建立和完善公证赔偿及发展基金等制度,按税后收入20%逐年提留公证事业发展基金,并按政策规定提取、上缴赔偿基金。

三、实施步骤

2018年12月10日前,按要求完成资产交结、档案移交、人员分流等工作。自2018年12月20日起按改革后的管理体制运行。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证体制改革是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此次改革由市委、市政府分管司法行政工作的负责同志牵头。市司法局要统筹改革的各项工作,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市档案局、市税务局等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严肃改革纪律。公证体制改革工作政策性强,同时也涉及相关人员的切身利益,相关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上来,认真贯彻执行本方案。改革期间,市司法局要认真做好工作,做到工作不断、队伍不散、人员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切实维护稳定。市司法局要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确保赤壁市公证处干部职工队伍稳定。对因改革政策执行不到位、工作不力、处置不当而引发不稳定事件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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