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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赤壁市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8-1563995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8〕65号

主题分类: 保险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年12月11日

有效性: 失效 发文日期: 2018年12月11日

赤政办发〔2018〕65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赤壁市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1日

赤壁市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创新,有效解决新型经营主体“贷款难”、“贷款贵”的实际困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办发〔2018〕1号)、《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1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赤壁市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农监委),委员会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兼任,副主任为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市农办、财政局、金融办、扶贫办、银监办、人行、农业局、工商局、林业局、水利局、水产局、畜牧兽医局、法院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农监委下设农村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设在市经管局,为经管局正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定编2人,人员及编制在财政局内部调剂解决。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市涉农贷款风险补偿业务的组织实施;

(二)负责涉农贷款风险补偿业务客户的推荐、准入、审核;

(三)负责涉农贷款风险补偿业务风险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四)协调合作银行(与政府有关机构或省农担公司合作发放涉农贷款的商业银行,下同)组织实施涉农贷款风险补偿业务开展;

(五)负责审核确定涉农贷款风险补偿业务的代偿。

第三条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包括湖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专项风险补偿基金和赤壁市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第四条省农担公司专项风险补偿基金按照市人民政府与省农担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省农担公司投入500万元作为风险补偿基金,该项资金由省农担公司与合作银行按照有关协议进行管理和代偿。

第五条赤壁市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整合“助农贷” “楚农贷”“扶贫贷”担保金,设立“赤壁市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扶贫贷”“助农贷”的风险补偿基金的金额、存放银行、管理办法等按已经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楚农贷”风险补偿基金500万元,分别存放于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政储蓄银行赤壁支行,以上两家银行均按风险补偿金的10倍发放贷款。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农贷”业务,是指合作银行向新型经营主体实际控制人和社员(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提供担保的信贷业务,包括“楚农贷”“助农贷”。

第七条为了保证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安全,借款人获得贷款前,应按服务中心要求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等。

第八条服务中心负责制定《赤壁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农贷款反担保管理办法》。

第二章 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账户管理

服务中心应在合作银行开立“风险补偿基金专户”,用于存放赤壁市涉农风险补偿金。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作为“楚农贷”的工作经费。除经服务中心、合作银行和省农担公司共同确认为代偿或退回外,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提取和使用该账户资金。

赤壁市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存续期从服务中心与合作银行的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全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农贷”业务清偿完毕止。服务中心应安排专人建立风险补偿台账和代偿台账。

第十条涉农贷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

“楚农贷”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当服务中心、省农担公司、合作银行三方共同支持的“楚农贷”借款人逾期达到30天(含30天)时,启动风险分担程序,三方按协议规定的比例承担责任。服务中心承担40%的责任,由赤壁市涉农贷款风险补偿金支付;省农担公司承担40%的责任,由省农担公司风险补偿金支付;合作银行承担20%的责任,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当“楚农贷”代偿率达到5%时,应立即启动预警机制,暂停发放贷款。三方共同采取措施化解不良贷款,直至代偿率低于3%(含),才能取消预警,重新受理新业务(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除外)。

涉农贷款风险补偿金为全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农贷”提供担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农贷”业务出现风险损失后,涉农贷款风险补偿金的代偿方式为逐笔代偿。当服务中心收到合作银行或省农担公司的风险补偿报告后,对报告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按合作协议履行风险补偿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按合作协议履行风险补偿。

第十一条风险追偿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农贷”风险补偿金代偿后,由合作银行牵头,省农担公司、管理中心协助执行债务追偿程序,依法追索回的资金、借款人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或服务中心执行反担保措施收回的资金,均应首先清偿未结清逾期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其次按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的金额补充风险补偿基金,对于补充后的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银行可进行循环扣划。

第三章 “楚农贷”准入条件及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准入对象与条件

(一)贷款对象为赤壁市辖区内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小微农业企业及农业产业化企业等。

(二)准入条件:

1.符合赤壁市区域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

2.符合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办理流程

(一)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服务中心负责对借款人的相关申请资料及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及时向省农担公司出具《推荐函》,《推荐函》一式叁份。

(二)合作银行安排客服经理会同服务中心对申请人进行尽职调查,符合条件的由服务中心出具《推荐函》,《推荐函》一式叁份(合作银行、省农担公司、服务中心各一份),省农担公司对合作银行通过调查的项目进行风险审查。

(三)省农担公司对通过项目进行风险调查,及时向合作银行出具《担保意向函》,合作银行据此上报调查的授信流程。

(四)省农担公司落实相关反担保措施后,及时向合作银行出具《担保函》和《放款通知书》。

(五)省农担公司、合作银行两方审批均通过后,及时与申请人签订相关合同。

(六)合作银行贷款发放后,三方均应按照自身的内部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人进行贷后、保后检查,也可开展联合检查,各方信息应建立即时通报制度,做到信息共享、信息互补。一旦出现预警,应立即启动应急预警方案,三方共同处置险情。

第四章 贷款要素

第十四条贷款额度

“涉农贷”单笔贷款额度控制在人民币1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

第十五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以月为单位,最长不超过36个月。

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

由合作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和本行制度规定实行贷款优惠利率。

第十七条还款方式

贷款还款方式可以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等额本息或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具体由借款人、合作银行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担保方式:借款人的担保方式为权利抵(质)押、实物抵押和自然人担保等方式(自然人指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企、央企正式职工等),权利抵(质)押是指借款单位(人)已办理合法权证,能控制与拥有的林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水面滩涂承包经营权等。实物抵押指借款单位(人)实际控制与拥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汽车、设备、厂房、房屋等动产与不动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借款人应该按照服务中心与合作银行的要求使用贷款,确保专款专用,并无条件接受服务中心、省农担公司和合作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服务中心应建立风险补偿基金代偿、补偿、贷款发放情况报告机制,定期向市农监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服务中心、合作银行、人民银行应共同配合,建立农业经营主体征信系统,制订失信人的惩戒制度,加强涉农贷款管理,对借款人出现骗贷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恶意逃避银行债务导致风险补偿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依法追偿并列入诚信黑名单。

第六章 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为了更好服务并解决三农融资难问题,为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提供免抵押、免担保融资方式,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必须为本市工商登记注册的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不限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

(二)农业经营主体信用额度的核定:按照近一年销售额或净投入额的20%(最高上限100万元),农业经营主体销售额或净投入额由三方共同确认为准。

(三)信用额度内反担保措施:借款人及配偶、至少一名家庭成年成员(直系关系)、借款人依附的经营主体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四)如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超出信用额度以外,可通过追加担保人或者以抵押物放大的方式增额。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农监委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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