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赤壁市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8-1563991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8〕60号
主题分类: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关于印发 赤壁市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年11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8年11月15日
赤政办发〔2018〕6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赤壁市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5日
赤壁市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
为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推进健康赤壁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湖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82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咸政办发〔2018〕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我市重点防治的传染性疾病之一。“十二五”期间,不断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提高患者发现和管理水平,结核病疫情呈稳步下降趋势。
但是,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一是结核病报告发病率高达93/10万以上;二是结核病患者负担仍然较重,部分耐药结核病患者因病致贫、返贫;三是结核病防治能力仍需进一步提升,流动人口患者治疗管理难度大。
二、指导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结核病防控策略。
(二)防治目标。
——全市肺结核发病率下降58/10万以下。
——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90%,其中新涂阳肺结核患者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90%以上。
——初诊患者痰涂片检查率达90%以上。
——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50%以上。
——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95%以上。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95%以上。
——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95%以上。
——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90%以上。
——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
——定点医院具备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
——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防治措施
(一)健全服务体系,完善服务流程。
1.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加强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健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点医院(赤壁市人民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定点医院应积极改善诊疗条件,建立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的结核病门诊、病区和实验室。
2.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流程。要建立结核病定点诊疗、双向转诊、上下联动、基层康复管理的分级诊疗制度和有效的综合防治服务流程。一是医疗机构对发现的肺结核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要及时填报传染病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并及时转诊到定点医院进行确诊和治疗。二是定点医院对转诊和主动就诊患者进行明确诊断,对确诊的肺结核患者进行登记报告,并给予合理规范治疗,同时做好患者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工作。三是定点医院对三甲医院、咸宁市结核病防治院确诊的耐多药肺结核病患者/结核病患者应建档管理。四是基层医疗机构要对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转诊、追踪对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和随访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的督导,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
(二)完善发现策略,提高患者发现。
1.多途径早期发现患者。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要及时转诊到定点医院进行规范诊治。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网络报告的肺结核患者疫情追踪核实工作。
2.开展重点人群筛查。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学生入学、监管场所(看守所、拘留所)人员入所和流动人口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及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人群开展主动筛查工作。
3.推广应用新诊断技术。定点医院要提高痰涂片质量,减少生物安全风险。同时推广应用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提高病原学阳性诊断率。
4.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定点医院负责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或其痰标本/培养物转至咸宁市结核病防治院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
(三)规范诊疗行为,加强质量控制。
1.规范结核病诊疗行为。定点医院要根据肺结核诊断标准、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全程规范治疗,对病情稳定患者及时转诊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规范治疗管理,同时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2.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和管理。定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对耐多药患者进行登记、治疗管理和随访,确保耐多药患者全程规范治疗管理,减少传播。
3.强化儿童结核病防控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和随访管理。
(四)创新方式方法,做好患者管理。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点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创新方法和手段,做到患者转诊、追踪、诊疗管理等工作的全程无缝衔接。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为患者提供精细化、全程化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及管理效率。
(五)加强重点人群防控,减少病菌传播。
1.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市教育局与市卫计局实施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市教育局要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和健康教育等结核病综合防控措施。学校发现结核病患者及时报告,落实学生肺结核患者的休复学措施,组织开展密切接触者筛查,防止出现聚集性疫情。
2.加强结核菌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院做好结核菌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4.加强监管场所结核病防控。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入所体检,加强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和干警的结核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六)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
完善医疗保障和救助政策。最大限度发挥基本医保对肺结核患者的保障作用,将抗结核药品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落实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积极推广单病种定额支付模式,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救助。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因病致贫返贫。
(七)加强信息整合,提高使用效率。
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进一步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八)加强宣传教育,增强防病意识。
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全方位、多维度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同时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针对重点人群、重点场所要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落实部门职责。市委宣传部、市文体广新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要配合卫计部门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市发改局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市教育局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综合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市科技局负责推进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市公安局会同市卫计局,对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市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市财政局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市人社局负责完善医保政策,按规定做好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险结算支付工作,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市食药监局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质量监管,完善药品质量抽验机制。市扶贫办负责对结核病患者的贫困人口加大扶贫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三)保障经费投入。市财政局要落实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保证人均经费不低于0.3元,保障结核病防治工作可持续开展。鼓励和引导企业等社会各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
(四)加强队伍建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点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和防护工作,提高防治人员服务能力,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等相关政策。
(五)鼓励科研创新。积极参与和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医学教育,培养结核病防治人才,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和水平。积极探索创新综合防治模式,及时总结经验,适时推广成果,为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五、监督与评估
市政府定期组织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终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