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壁市中伙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8-1563990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8〕59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中伙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 2018年11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8年11月13日
赤政办发〔2018〕59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赤壁市中伙片区(城中村)棚户区
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壁市中伙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赤政办发〔2018〕32号、以下简称《方案》)于2018年6月13日印发。为推进中伙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对方案的相关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现将修改意见补充通知如下:
一、《方案》第七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用途及未登记建筑认定”修改为: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由专业测绘单位按照《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所测绘面积为准。
对有争议的房屋面积进行实测。实测后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不足部分,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准。超过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以实测为准。其他房屋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证书未记载面积或者记载面积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主体房屋主要指在无争议土地上建造的用于日常居住使用,砖木以上结构,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永久性的房屋。与主体房屋有关联的用于生产、设施用房或其他使用的附属建筑、构筑物不计入房屋主体范围。
“住改非”房屋是指被征收房屋登记为住宅,但部分或整体改为营业用房的房屋。“住改非”房屋不符合按营业用房进行补偿的条件,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让利于民的原则,在政府采购动迁公司网上公示日期起,两年前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并至征收时连续在营业、生产的房屋才可认定为“住改非”的营业性用房或生产性用房。仓库不属于营业和生产性用房。
(一)未登记建筑认定:
1.具有土地使用证,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合法有效证件,1990年4月1日前建成的主体房屋,认定为合法建筑进行处理。
2.1990年4月1日以后已建成的未登记主体、非主体房屋,参照《赤壁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调查、处理工作操作指引(试行)》和《赤壁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及处理操作指引(试行)》及《关于对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未登记建筑认定的补充指导意见》的相关条款实行认定。
3.1990年4月1日以后已建成的非主体房屋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不享受房屋区位差价补贴,未登记房屋认定为四类的按重置价格补偿。
4.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未登记房屋由被征收人举证证明其用途及合法性。各类未登记建筑补偿比例根据其使用功能(主体、非主体)、建造时间、证件效力等情况确定,对认定为合法的未登记建筑,比照有证房屋进行补偿;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具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建设规划许可,且按规划建设的未登记房屋产生交易行为的,进行合法性认定和未登记认定后,给予相应的补偿、奖励、补助,但不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三)实行一户一宅原则。在政府采购动迁公司网上公示日期止,以结婚证或户口簿的登记户头计算,符合政策分户条件的,征收实施部门按程序进行认定,不享受税收优惠,并报棚改办备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中伙铺镇人民政府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在赤壁市招标网上公开招标动迁公司公告之后新建、抢建、扩建、改建的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由中伙铺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落实)。
2.2011年3月1日以后,在中伙工业园、产城一体项目中市政府已征收补偿的房屋、临时搭建的过渡房、承诺自行拆除的建成房屋不予以补偿(由中伙铺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落实)。
房屋征收只对被征收人补偿,不涉及被征收房屋租赁人及实际使用人,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租赁关系的解除及补偿相关事宜,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协商解决。
二、《方案》第九条“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第(二)款“产权调换”修改为:
被征收人要求提供安置用房的,属个人产权的部分原则上实行拆补平衡,对被征收人原有合法主体房屋结构以调节比例补偿安置,即:主体房屋砖混结构以1:1.1比例安置;主体房屋砖木一结构以1:1.05比例安置;主体房屋砖木二结构以1:1.02比例安置;主体房屋砖木三结构以1:1比例安置;营业用房按实际营业面积1:1比例安置,非主体房屋只作货币补偿。还建安置地点在中伙铺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安置,营业用房差价部分由实施单位组织落实。
三、《方案》第九条第(三)款第4点“个人搬迁奖”修改为: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20天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搬出腾退房屋的给予7000元/户的奖励;被征收人在21-30天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搬出腾退房屋的给予3000元/户的奖励。
被征收人附生效条件协议转为正式协议签约并整体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给予3000元/户的签约奖励。
四、《方案》第九条第(三)款第5点“设备拆装费用”修改为: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补偿费: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补偿费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房屋重置价标准表》标准执行。
五、《方案》第九条第(三)款第6点“室内装修补偿”删除,增加“停产停业损失按政策补偿,作如下补偿的不考虑停产停业补偿”作为第6点,具体内容如下:
6.停产停业损失按政策补偿,作如下补偿的不考虑停产停业补偿:
(1)无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原则上按征收私有住宅的补偿方式进行安置,证照不全的事实经营户,需所在办事处、社区、自改委出具证明材料,以实际商业部分使用面积计算,按市场评估价90%补偿。
(2)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连续经营,有正常纳税记录,且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载明的营业地点、时间一致的,以实际商业部分使用面积计算,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3)货币补偿的营业用房(含“住改非”营业用房)以及生产性用房不给予停产停业补偿。处于停产停业状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享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方案》第十一条“征收补偿协议结算办法”第(二)款修改为:
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后,按规定时间腾退被征收房屋,并交付动迁公司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动迁公司开具资金解付证明,被征收人到银行申请资金解付,补偿款正式到账。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