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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赤壁市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8-1563987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8〕56号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年10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8年10月30日

赤政办发〔2018〕5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赤壁市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结合审计整改意见,市政府决定:

一、印发《赤壁市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

二、废止《赤壁市2017年政府性资金调控管理暂行办法》(赤政办〔2017〕26号)。财政部门立即收回通过“存贷互动”方式存放在各金融机构“财政专户”上的资金。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0日

赤壁市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硬化预算约束,加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资金审批拨付行为,根据《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包括政府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财政对外借款资金、财政专户资金和政府性债券资金等。

第三条 财政资金的审批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分类管理、集中审批、讲究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本级预算安排资金

第四条市人大批准的预算,涉及各部门(单位)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的,由市财政局按时序进度分月拨付。

第五条市人大批准的预算,涉及已细化安排到部门(单位)的项目经费,由各部门(单位)申报,市财政局按项目进度拨付。

第六条市人大批准的预算,涉及部门代编、年初未细化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单位)申报,市财政局受理并提出意见后,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

编列到部门(单位)的不可预见费,由部门(单位)申请,市财政局受理、审批拨付。

第七条预备费由市长依规审批。

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专项经费,由分管副市长审批,专项用于分口管理有关工作事项,原则上不跨分管领域使用。

第八条预算经人大批准后,原则上不得提出追加申请,确需追加的,由市财政局按市政府领导批示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纳入预算调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基本支出超年初预算的,由市财政局报请常务副市长批准后,纳入预算调整。

项目支出原则上不得超预算,执行中确需超预算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集中会审,纳入预算调整。

第九条预算安排明确到项目的结算性支出,由市财政局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涉及对乡镇(办)等体制结算的支出,由市财政局,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第十条部门预算年终结余结转资金,由市财政局依规进行清理核实,提出处理方案,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第十一条财政国库资金调度,由市财政局依规办理。

第三章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二条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由市财政局纳入本级预算统筹安排,其中具有专项性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由市财政局结合年初预算审批拨付。

第十三条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由市财政局审批拨付;需要进行二次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有关部门或牵头单位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分配方案,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批。

第四章 财政对外借款及专户资金

第十四条市政府原则上不再新增财政对外借款,不得向企业和个人借款。但预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急需临时资金周转或临时急需垫款的,可以申请借款:

(一)处理社会影响面较大的突发事件的;

(二)上级紧急安排部署的重大重点工作,但上级资金尚未下达的;

(三)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但预算或追加预算尚未下达的。

借款申请仅限于一级预算单位,期限不超过一年,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办理。

财政借款应按期归还,逾期不还的,由市财政局从其非基本支出资金中扣还。

第十五条财政专户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由使用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审核拨付。

第十六条 严禁将财政性资金存款与金融机构贷款挂钩。

第五章 政府债券资金

第十七条本级政府新增债券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上级规定和市委、市政府要求提出安排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报市投资委审议)后拨付。

第十八条本级政府置换债券资金,置换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锁定债务项目的,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置换其他债务项目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对重大自然灾害防治、重大公共事件处置等紧急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意见可先预拨,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定期向常务副市长、市长报告政府预算支出进度;按季向副市长报告分管工作专项经费、分口管理预算单位资金的支出进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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