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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赤壁市迎接湖北省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8-1563979 文       号 : 赤政办函〔2018〕73号

主题分类: 文化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迎接湖北省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年10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8年10月15日

赤政办函〔2018〕73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赤壁市迎接湖北省语言文字工作

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迎接湖北省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5日

赤壁市迎接湖北省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落实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湖北省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实施方案》(鄂政督〔2017〕5号)工作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语言文字事业可持续发展,做好我市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自评和迎接市级复查、省级督导(以下简称自评迎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履行落实市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语言文字工作职责,进一步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普及与提高,确保全面实现《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和《湖北省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赤壁市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总体目标与主要任务,进一步推动我市语言文字事业发展。

二、评估工作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8年9月)

1.市语委召开自评迎评工作会议,传达《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湖北省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督〔2017〕5号)文件精神,布置自评迎评工作。

2.各单位建立语言文字督导评估工作专班,明确分管领导,确定具体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按要求做好本单位自评和迎评工作,向市语委报送本系统及单位的自评迎评工作相关数据和资料。

3.结合第二十一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和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达标建设的开展,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及规范化知识的宣传、增强广大市民语言文字规范化意识。

(二)自查自评阶段(2018年10月)

1.各单位对照《湖北省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县(市、区)自评表》中的评估细则及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职责,对涉及本单位工作的具体指标,开展自评工作。

2.在自评过程中加强整改。对照评估细则,对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内容以得分率100%为目标,自查中发现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影响评估得分的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强整改。

3.将本单位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材料整理归档,装订成册。将相关自评资料与数据,按要求报送市语委办公室。各单位需报送的资料:①《湖北省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基本情况统计表》(按责任单位分工填写),相关文件要提供复印件;②本单位自评情况综述,包括主要的工作及成效,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三)资料汇总阶段(2018年11月)

市教育督导室、市语委办在各单位自评基础上,全面收集整理评估资料,对照《湖北省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对我市语言文字工作进行全面的自查评估,形成自查报告,并将自评结果抄送咸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

(四)迎接咸宁市复查和省级督导

咸宁市复查和省级督导主要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座谈访谈等形式进行,并随机抽取若干(原则上各不少于2个单位)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城市街区、乡镇农村进行现场查看,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抽样测试。各单位要全面做好迎评准备,具体时间待定。

三、主要措施及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一是要立足实际,打好攻坚战。赤壁市作为咸宁市第一家接受评估单位,时间短、任务重、压力大,全市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我市本次督导评估取得好的效果。二是要立足长远,保持可持续性。按照《湖北省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实施方案》(鄂政督〔2017〕5号)精神,省级督导每五年一轮,咸宁市也将每年进行一次评估,语言文字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工作,要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学校为基础,以新闻媒体为示范,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以城市街道、乡镇(办、场、区)齐头并进的工作思路,立足长远,保持可持续性,确保语言文字规范化,为赤壁市经济建设和文化发展服务。

(二)健全机构,注重实效。市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市语委组织机构,在市教育局设立市语委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市语委各成员单位要有分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有责任部门、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语言文字工作。各乡镇(办、场、区)要成立本乡镇语委机构,在市语委的指导下推进本乡镇(办、场、区)语言文字工作。市语委办公室、各语委组成单位和各乡镇语委要做好语言文字常规工作,注重评估工作资料的积累。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直各部门、各乡镇(办、场、区)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语言文字工作,落实本单位语言文字工作责任人,认真履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职责。市政府将语言文字事业发展纳入政府绩效管理目标,将城乡语言文字规范化情况纳入文明乡镇考评指标,并在考评中具体落实。各职能部门要对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监督检查经常化、常规化,监督检查标准明确,形成体系,要有明确的处理程序和问责办法。对为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语言文字应用中出现严重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处罚。

附件:赤壁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成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

赤壁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成单位职责分工

(一)市委宣传部 积极引导和组织新闻媒体宣传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创建省级文明城市的整体规划,统一布置,统一检查,统一要求,统一考核。

(二)市委组织部 切实发挥党政领导干部在推广普通话和规范用字中的模范带头作用,督促党校、行政干部学校将普通话培训列入教学内容,并将普通话作为教学语言。

(三)市发改局 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积极推进;在本系统开展的各类公务活动中,倡导讲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四)市人社局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聘用和考核的条件之一;对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在职公务员的普通话持证情况进行检查;根据现状,制定市直机关公务员的普通话培训计划,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敦促技工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把普通话作为教学用语,同时要求各教学单位对尚未达标的教职工进行培训并组织参加测试。

(五)市教育局主持和组织市语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做好自评汇总和评估资料整理工作。扎实开展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达标学校(幼儿园)建设活动。

(六)市财政局在本系统推广普通话和使用规范汉字,为我市城区语言文字工作接受评估提供经费保障。

(七)市工商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名称、广告、商标等用字实行规范管理;对赤壁城区现有企业和商店的门面招牌、商品名称及户外广告等用字情况进行检查清理,凡不规范用字的相关牌匾均要拆除或要求相关商家予以更正;负责建设规范用语用字的示范商业街。

(八)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 敦促施工单位在市政建设中使用规范汉字;组织力量对赤壁城区市政设施用字情况进行检查,凡用字不规范的要进行清理,并督促相关单位予以更正。

(九)市公安局、市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 敦促本系统人员在司法宣传、公开庭审等公务活动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增强司法活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十)赤壁广播电视台宣传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组织相关媒体向社会普及语言文字知识,加强电视电台播音用语和电视屏幕用字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声像媒体在语言文字规范化方面的示范作用。开辟专栏,及时报道相关信息。要重视从业人员的自律教育,敦促其认真履行职责,为全社会规范用语用字树立一个正确导向。加强培训工作,使播音、编辑等人员的业务水平达到国家要求。

(十一)市文体广新局 在本系统组织各类文体活动中,大力推广普通话和规范用字,敦促有关工作人员通过培训学习,达到国家要求的普通话等级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对本市出版物的用语用字进行规范管理;凡用语用字不规范的,要采取相应措施制止或要求当事方予以更正。

(十二)市交通运输局 把推广普通话与提升干部职工素质、提高服务质量结合起来,并将普通话水平是否达标作为考核相关工作人员业务能力的重要内容之一;本系统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使用普通话,汽车站等公共场所的交通设施牌匾均要求用字规范。

(十三)市经信局 敦促企业管理人员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的普通话培训,提高普通话水平;同时倡导在各类经济事务活动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要积极引导在窗口岗位工作的从业人员积极推广和使用普通话,督促所属单位在从事商店招牌、户外广告以及价格标签制作等营销活动中,自觉使用规范汉字。

(十四)市民政局在民政管理工作中,加强地名、街道命名用字的审批和管理,负责用字规范。

(十五)市卫计局在本系统干部职工中,倡导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病友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使普通话成为本系统的工作用语,同时督促窗口服务人员通过参训学习获得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十六)市旅游发展委督促本市各旅游景点、接待饭店以及旅行社在接待和导游过程中,自觉使用普通话;对本市相关单位的旅游项目推介宣传品以及各类与旅游相关标识牌匾的用字,实行规范管理,杜绝错别字、异体字和繁体字的出现。要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对导游人员的普通话水平提出硬性要求,促进其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十七)银行金融机构要引导本市金融系统干部职工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敦促窗口岗位工作人员提高普通话等级水平,努力营造良好服务氛围。

(十八)市质监局在依法对商品、产品质量进行监测管理中,敦促相关工作人员以普通话为主要服务用语,将产品说明书等文字材料用字是否规范纳入常规管理。

(十九)市邮政局在邮政系统营销人员中积极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同时督促窗口服务人员通过参训学习获得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二十)蒲圻师范学校 负责做好学校的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对师生的普通话水平和使用规范汉字提出要求并组织培训;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的科学研究工作,提高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科研水平;为全市语言文字工作提供理论咨询服务。

(二十一)各乡镇(办、场、区)成立本乡镇(办、场、区)语委机构,积极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活动。加强本区域内社会用字基本规范检查,确保各类宣传标语、名称牌、招牌、广告用语用字(含外语和拼音标识)不出现不规范现象。多渠道开展本乡镇政府公务人员、农村青壮年或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普通话学习活动,乡镇政府公务人员普通话水平达到三级以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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