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壁市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8-1563976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8〕51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8年09月22日
赤政办发〔2018〕51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赤壁市2019年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2日
赤壁市2019年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计生委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35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依托村组、银行代收、倡导多元化网络缴费”的征收原则,确保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政策,全员参保。
二、目标任务
保证广大城乡居民应保尽保,人人平等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项惠民政策,确保2019年参保率达到100%。各类特殊群体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特困优抚对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生特困家庭夫妻及伤残子女、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对象)参保率达到100%。
三、征收对象
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四、征收标准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220元。
按规定享受资助缴费政策的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同一人员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和“民政、卫计、残联、扶贫”优先级顺序予以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五、征收时间
学校、幼儿园集中征收时间为:2018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村组集中征收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逾期参保的居民,可以自行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六、工作职责
——政府主导。市政府全面指导城乡居民医保征收工作的方案制定、组织部署、宣传发动、任务分解、目标考核、奖惩兑现、经费保障等工作。
——税务主管。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管理;征缴方式、征缴政策的宣传、培训;征收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征收的票证管理、信息化建设和联网对接;协调督导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学校(园、所)组织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
——乡镇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征收方案,部署村(组)、社区城乡居民医保征收工作,全方位宣传政策;按照目标任务分解到村(组)、社区;督导基金的征收和及时入库。
——村(社区)组主收。负责组织人员进村(社区)入户征收,逐户(人)开具票据,核对缴费人员信息,做到不遗漏一人、不错缴一人;负责征收票据和基金的安全,及时缴费入库。
——部门配合。
1.市人社局: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征收任务的制定、征收清册的发放,特殊人群的信息录入、人员培训、归集缴费的核定、缴费信息统计分析,参保信息的登记、录入、变更、停保以及医疗报销政策宣传;负责协调落实特殊人群资助缴费。
2.市税务局:负责做好宣传、组织、检查、督办、考核工作;负责基金征收、入库、票证管理和代征经费兑现。
3.市农村商业银行、市邮政储蓄银行:负责个人缴费和集体缴费的票据开具、资金及时划转。
4.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集中参保登记、缴费。
5.市民政局:负责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特困优抚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审核认定,并按要求提供人员清册;落实特殊人群的资助缴费。
6.市残联:负责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审核认定,并按要求提供人员清册;落实特殊人群的资助缴费。
7.市卫计局:负责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经核定的特殊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的审核认定,并按要求提供人员清册;落实特殊人群的资助缴费。
8.市扶贫办:负责对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审核认定,并按要求提供人员清册;落实特殊人群的资助缴费。
9.市财政局:负责对征收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及时拨付征收经费;及时落实特殊人群资助缴费;及时办理特殊人群重复参保的退费。
七、征收步骤
(一)宣传发动(2018年8月20日—10月15日)。
市本级、各乡镇(办、场、区)召开动员大会,传达贯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针政策,签订目标责任状,安排部署征收工作。同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基金征收(2018年9月1日—12月30日)。征收过程中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1.参保登记。
(1)各乡镇(办、场、区)人社中心发放所在村前一年度的参保人员清册,供各村组进行核对。重点核对其身份证或户口簿信息是否与清册信息一致,有无错村(居)、错组、错字、错名、错号、漏登漏保等现象发生。对漏登的参保人,必须按首次参加城乡医保的要求,到社区或乡镇人社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所在学校(园、所)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以学校(园、所)为单位统一组织填写参保登记表格,在人社系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新生儿由代理人携带新生儿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等有关证件资料到乡镇人社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特殊困难群体由认定部门统一提供参保登记信息,认定时间原则上以8月份数据为准。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电子表格,并指定工作人员携带登记信息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人社中心分发到各乡镇(办、场、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5)特殊困难群体同一人员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身份时,按照建档立卡精准扶贫优先,其他按医保待遇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排列标识。
2.保费征缴。
参保居民可通过以下五种方式缴纳医疗保险费:
个人自行到银行缴费:续保的居民,可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到农村商业银行或邮政储蓄银行办理缴费手续。首次参保的居民,则需先在人社中心进行参保登记,凭参保登记时开具的《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通知单(个人)》到银行缴费。(2)个人通过手机APP缴费:可以进入电子税务局缴费。缴费后,凭身份证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领取缴费凭证。此方式仅适合续保对象(含外出务工人员)。
(3)通过村(社区)归集缴费:村(社区)在规定时限内归集本辖区居民的医疗保险费,为缴费人提供缴费收据,村干部将参保人员清册报人社部门核实后,凭《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集体)》,3日内在指定银行归集缴费。
(4)通过学校归集缴费。学生、幼儿通过税务办税服务厅(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归集缴费。学校在完成人社中心参保登记后,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归集缴费,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电子税收完税证明。
(5)通过金融机构预存代扣:参保居民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当年应缴费用足额存入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税务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存折(卡),金融机构代收个人缴费后,及时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当地税务部门,预存账户余额不足的,金融机构不予代扣。
3.审核汇总。基金征收过程中,各乡镇(办、场、区)要组织税务、银行、人社及村(社区)干部,每15天核对一次参保居民信息、参保人数、收缴资金、表格填写等情况,确保基金征收的各项数据准确无误,确保参保居民信息准确无误,确保收缴的资金及时全额入库。税务部门和代征银行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票款结算工作,防止资金被挪用截流。
(三)考核评估(2019年1月1日—2019年1月10日)。基金征收结束后,市税务局要及时将各乡镇(办、场、区)和市教育局的征收情况报送市政府。市政府将对各征收单位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八、征收任务
市人社局按近三年实际平均征收人数,结合人口自然增减因素,确定基数,分乡镇(办、场、区)制定征收计划和考核任务。
九、经费保障
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门按基金征收总额的4%编制征收经费预算,确保征收工作经费及时足额划拨税务部门。税务部门结合任务考核情况,在征收经费中向各代征单位拨付经费:参保率达到100%(含)以上的,按基金征收总额的2%核定工作经费;参保率达到95%(含)—100%的,按基金征收总额的1.5%核定工作经费;参保率达到90%(含)—95%的,按基金征收总额的1%核定工作经费。参保率低于90%的,按基金征收总额的0.5%核定工作经费。各征收单位可以在工作经费的基础上,设立基金征收奖惩机制,充分调动征收单位的工作积极性,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征收任务。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征收单位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工作,成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督办,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确定工作责任人和联系人,签订工作责任状,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范围内征收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征收任务。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通过召开动员会,发放宣传材料、设置宣传专栏、张贴宣传横幅、制作播放电视宣传节目等,多形式,广角度、全方位地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认知度和知晓率,真正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提高居民参保积极性和参保率。
(三)及时缴款、确保安全。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农村商业银行、市邮政储蓄银行要各司其职,及时汇总征收的基金和回收票据,督办相关人员及时缴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医保基金,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安全。财政、人社、医保部门要在2019年2月前及时落实资金,督办相关部门,将特殊人群资助缴费政策落实到位。
(三)积极督导,确保进度。市税务、人社部门定期开展工作督办和业务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基金征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工作落实不力或进展缓慢的,每15天向市政府督察室报送工作动态。要加大督办频次和通报力度,促进工作落实,确保征缴任务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