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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赤壁市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8-1563950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8〕41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年07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8年07月27日

赤政办发〔2018〕41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赤壁市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7日

赤壁市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实施方案

为做好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以下简称“乡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工作,根据湖北省人社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16〕35号)文件精神,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我市乡改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文所指的乡改人员是指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2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文件实施改革的人员。即我市实施乡改前在编(含退休人员)、乡改时退出事业编制管理序列、且参加了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原有试点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含实施乡改时非在编人员、乡改后新聘用及开除公职或判刑人员。

二、衔接办法

(一)我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单位性质为行政类或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二)在职人员和退休(职)人员转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退还2014年9月30日前的个人缴费本息。在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期间建立的个人账户,计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5年12月31日前符合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计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三)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职)的人员,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2014年10月起参照退休(职)时国家和省规定的当地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含2014年10月起增加的退休退职费)。未达到年龄条件的退休(职)人员,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参照退休(职)时当地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2014年9月30日前按原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不予补发。

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职)的人员,从乡改时起,按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重新套改本人档案工资至退休,按照退休时本人档案工资和退休时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退休费计算方法计算养老金。

离休人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计发离休待遇。

(四)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参照退休时当地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本养老金。

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从乡改时起,按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重新套改本人档案工资至退休。退休后按照《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鄂人社发〔2015〕52号) 计算基本养老金。

(五)2014年10月1日在职人员,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个人账户、退休条件、待遇计发等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2014年10月1日后在职人员按照《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暂行规定》(鄂人社发〔2015〕51号)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养老保险费。

2014年10月1日后中断缴费的,按照补缴时当年《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暂行规定》(鄂人社发〔2015〕51号)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作为补缴的缴费基数。

(六)2014年9月30日前单位和个人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照欠缴时所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予以追缴,纳入原所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七)2014年10月1日在职人员不能或没有按照鄂人社发〔2015〕51号文件规定缴费或补缴的,经本人申请,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八)乡改人员身份、专业技术和工人技术等级锁定在乡改时。乡改时在岗并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可按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套改档案工资;乡改前通过工人技术等级考试取得技术等级的,可按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套改档案工资。乡改后被原单位返聘、专业技术和工人技术等级得到晋升的予以认定。

(九)原单独建账管理的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经审计后,结余资金划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基金没有结余或为缺口的,由县级财政予以补助,不得将基金债务带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十)制度衔接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增支部分由省级给予相应补助。县级综合配套改革“以钱养事”转移支付资金优先用于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人员养老金补差支出,养老保险费补助按原有规定执行。

(十一)如国家、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三、组织实施

(一)锁定人员。必须以编制或人事部门文件锁定人员名单(有条件的可以将名单附后)。由各乡镇(办、场、区)或原主管部门申报,市编办审核后锁定。

(二)核准档案工资。市人社局工资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确认其乡改时个人身份,并重新核准本人档案工资。

(三)重新计算养老金。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人员由市人社局工资行政部门按照政策计算,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局按照政策计算。

(四)计算缴费基数。2014年10月1日后在职人员缴费基数由市社会保险稽核结算中心按照鄂人社发〔2015〕51号文计算,并告知缴费人员。

(五)基金审计。市审计局对乡改基金进行专项审计,有结余的基金按要求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基金没有结余或有缺口的,由县级财政予以补助。

(六)转移衔接。市人社局根据各乡改单位完成进度,按成熟一个单位转移一个单位的原则,逐步将范围内所有人员有序转移到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并将重新核定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的乡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编办、市人社局及乡改单位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人社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负责,加强配合,确保乡改人员养老保险衔接工作稳妥推进。

(二)加强信息支撑。提请上级人社部门开发乡改人员待遇计算信息系统,确保基本养老金计算准确无误。

(三)做好信访维稳工作。乡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工作涉及到全市乡改人员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情况复杂,必须把好事办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把关,确保没有政策外人员纳入;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乡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要密切关注乡改人员思想动态和网上舆情动态,做好其他群体的稳定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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