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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赤壁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8-1563949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8〕40号

主题分类: 机械制造与重工业;轻工纺织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年07月28日

有效性: 废止 发文日期: 2018年07月27日

赤政办发〔2018〕4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赤壁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赤壁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7日

赤壁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省工业技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万亿万企技改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加强我市工业技改工作,促进工业投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增强工业经济发展后劲,推动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咸宁市人民政府统一指导意见(咸政办函〔2018〕20号),赤壁市安排2018—2020年每年用于支持工业技改工作和相应工作财政资金2500万元,其中用于工业技改工作资金2000万元。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赤壁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赤壁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以下简称“技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是指由市政府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赤壁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业企业提档升级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技改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技改资金支持对象为:

赤壁市范围内全部的工业企业。

第五条技改资金主要支持范围为:

企业围绕提高工艺技术水平、设备更新、智能化改造、提高产品质量、产品升级换代、扩能扩产,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

奖励支持工业企业申报国家、省、咸宁市级以上认定的 “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企业(项目),“智能制造”企业(项目),“隐形冠军”企业(项目),绿色示范工厂,绿色示范园区,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工业遗产,工业博物馆,工业旅游示范点,民营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示范点企业。

奖励支持微小工业企业通过自身技改、扩能、转型发展成长为规模工业企业(小进规)和新投资建成投产达到规模工业企业(新进规)。以上简称工业企业进规。同时给予商贸、服务业等企业入限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技改资金采用贷款贴息、直接补助和奖励支持等方式,其中贷款贴息和直接补助实行先建后贴息和后奖补。原则上单个技改项目采用一种方式支持,由企业选择申报。

贷款贴息:以银行贷款为主投入,建设有效期三年内,固定资产投资(含新购买机械设备、新建的环保电力燃气管线等配套基础设施,不含租赁、征用土地和厂房,不含二手转销机械设备,下同)100万元以上且完成投资竣工投产的工业技改项目,原则上按项目建设有效期内企业固定资产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

直接补助:以自筹为主投入,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且完成全部投资竣工投产的工业技改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的10%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

奖励支持:获得省级及以上认定的“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企业(项目),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咸宁市级认定的“智能制造”企业(项目)、“隐形冠军”企业(项目)、绿色示范工厂、绿色示范园区、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工业遗产项目、工业博物馆项目、工业旅游示范点、民营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试点企业等获得相关授牌、授奖、授名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工业企业进规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给予商贸、服务业、企业入限一次性奖励4万元,其中:业务主管部门奖励1万元,服务业入限牵头部门1万元,入限企业2万元。

第七条 技改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按照不超过年度项目资金总额的2%予以安排。主要用于相关单位包括专项资金项目征集、申报,聘请第三方机构及专业人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定,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加强项目监管、绩效考评等工作产生的费用。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

第八条 申请技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赤壁市注册的工业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项目带动效应和预期经济效益好;

(四)项目承担单位银行信用良好;

(五)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九条申请技改资金的企业,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技改资金申请报告;

(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备案或核准(复印件);

(五)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的合同、发票,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收款单据及利息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六)项目真实性承诺。

第十条 申请奖励支持资金的企业,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奖励支持资金申请报告;

(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营业执照;

(三)经会计师事务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国家、省、咸宁市级以上认定的文件(复印件)、证明材料(原件);

(五)项目真实性承诺。

第十一条申请技改资金的程序及要求:

(一)发布项目指南。市经信局依据中央、省、咸宁市关于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重大决策部署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方向和注意事项;

(二)项目申报。企业依据项目指南和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向市经信局提出书面申请;

(三)项目初审。市经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现场查看。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通过初审项目的真实性、建设进度、实施完成等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

(四)项目复审。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审计等方面专家,根据初审意见,对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效益进行审查,提出复审意见;

(五)项目公示。市经信局根据项目复审意见,拟定支持项目计划,在市经信局的门户网站上公示7天时间,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经信局提出资金使用方案并上报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安排方案拨付技改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监管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对技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管,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等三方机构进行项目监督检查。项目承担企业必须自觉接受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市经信局要加强对管辖内项目申报的组织工作,依据资金管理办法和当年申报要求做好申报项目的审核把关,并配合做好项目的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四条企业收到技改项目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予以据实核销;收到的项目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收到的其他项目奖励资金,按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分成、提留技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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