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赤壁市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函
索引号 : 11346509/2018-1563940 文       号 : 赤政办函〔2018〕45号
主题分类: 卫生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关于制定赤壁市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函 发布日期: 2018年07月1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8年07月16日
赤政办函〔2018〕45号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制定赤壁市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函
咸宁市物价局:
根据《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和《赤壁市住建局关于恢复垃圾处理费的请示》,赤壁市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定价工作已完成了成本监审、合法性审查、价格听证、集体审议、网上公告等全部法定程序。在1月2日的价格听证会上,一致通过《定价方案》。经研究,市政府原则同意《定价方案》,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规定,现呈报咸宁市物价局审批。
专此致函。
附件:赤壁市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6日
附件
赤壁市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收费项目 | 计价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一、 居民 | 元/户、月 | 2.00 | 低保户、五保户减免。 |
二、 单位 | |||
1.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 元/人、月 | 3.00 | |
2.学校 | 元/人、学期 | 2.00 | 不含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 |
三、经营场所及门店 | |||
1.旅社、美容美发、副食、修理、蔬菜、水果、医疗诊所、保健、歌厅等娱乐场所 | 元/m2、月 | 1.00 | |
2.餐馆、 早点 | 元/m2、月 | 1.50 | 超过150m2的,超过部分减半收取。 |
3.超市、屠宰场 | 元/m2、月 | 1.00 | 经营面积150 m2(含150 m2)以内的,对经营业主按1.00元/m2、月收取;经营面积151 m2 -500 m2(含500 m2)以内的,150m2以内按1.00元/m2、月收取;超过150m2的,超过部分按0.5元/ m2、月收取。 |
元/m2、月 | 0.50 | 经营面积501 m2以上。 | |
四、摊点(无门店) | |||
1.各类经营摊点(水果、蔬菜、早点、夜市餐饮、土特产、冷饮等) | 元/点、天 | 1.50 | |
2.临时经营(含展销、演出募捐、咨询或经营性宣传) | 元/m2、天 | 1.50 | |
五、营运车辆 | |||
1.货运车辆 | 元/吨、月 | 4.00 | 载重量不足一吨,按一吨计算。 |
2.客运车辆 | 对从城区始发的具备乡镇营运资质的客运车辆,分别按城区和乡镇垃圾处理费标准减半征收。对单位自备客车免征。 | ||
17座以上(含17座) | 元/车、月 | 50 | |
17座以下 | 元/车、月 | 30 | |
六、建筑垃圾处理费 | 元/m2 | 2.50 | 含新建、改建、扩建、拆迁、装修、改造等.除改造按改造面积计算以外,其它一律按建筑面积计算。 |
七、镇区道路抛洒物 | 可以自行清理,也可以委托清理。 | ||
1.清理 | 元/m2、次 | 2.00 | |
2.冲洗 | 元/m2、次 | 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