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赤壁市中伙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11346509/2018-1563931 文       号 : 赤政办发〔2018〕32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关于印发赤壁市中伙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8年06月13日
赤政办发〔2018〕3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赤壁市中伙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赤壁市中伙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3日
赤壁市中伙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为改善中伙片区棚户居民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优化城市形象,进一步加快赤壁市城市化建设步伐,打造文明、秀美、和谐的新赤壁。根据赤壁市2018年政府棚户区改造计划及中伙社区居民愿望,市政府确定启动中伙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为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有关棚改政策,本着依法征收、公平补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名称
中伙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实施单位
赤壁市中伙铺镇政府
三、征收范围及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中伙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项目涉及居民579户,拆迁建筑面积10.8万平方米,征收土地11360.8 亩。具体范围以市规划局划定的规划红线范围为准。
四、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房产测量规范》《赤壁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赤壁市棚户区改造安置办法》等文件精神。
五、房屋征收补偿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坚持依法实施、公开透明、规范操作的原则。
六、房屋征收评估相关规定
(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者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已选定的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赤壁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用途及未登记建筑认定
(一)建筑面积的认定: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证件齐全的,按房屋证件记载面积为准;无证或证件不全的,以测绘机构实测为准,对房屋面积测量有异议的,以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最终测绘认定报告为准。
(二)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参照《赤壁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调查、处理工作操作指引(试行)》和《赤壁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及处理操作指引(试行)》及《关于对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未登记建筑认定的补充指导意见》的相关条款实行。
自协商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抢建的建筑一律不予以补偿。
(三)最低住房保障:被征收住房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0平米的,按40平米计算补偿。
八、签约期限
签约期自协商搬迁公告发布后30天内完成。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赤壁市人民政府可依法作出征收补偿规定。
九、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组成包括:房屋补偿评估价值、构筑物、附着物、房屋区位价补贴(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经评审后报市政府核准实施)、装饰装修的价值、相关政策奖励和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非住宅房屋按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二)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要求政府提供安置用房的,属个人产权的部分原则上实行拆补平衡,对被征收人原有合法房屋结构以调节比例补偿安置以1:1.2。
2.安置房在就近开发商品房小区指定房源购置安置或集中安置点还建安置。
3.安置房面积在同等还建面积内不结算差价:安置房面积超出或少于产权调换面积按同地段,同楼层房屋市场价格结算差价(参考周边商品房价格)。选择实物补偿的,不再享受以上货币化补贴政策。
(三)相关政策奖励和补助费标准
1.按时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货币补偿征收协议的,给予被征收人主体房屋评估价格10%的奖励(不包括区位补贴、装饰装修的价值、附着物价值、签约奖励和过渡费补助等);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不适用此奖励。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和过渡期为依据,按每月5元/m2标准发放,月标准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月发放,周转过渡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过渡期以被征收人按拆迁协议腾空所征收房屋之日起,至交付安置房钥匙通知日后两个月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其搬迁后,一次性向被征收人发放6个月的安置过渡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以被征收人按拆迁协议腾空所征收房屋之日起,至交付安置房钥匙通知日后两个月止发放安置过渡费。
3.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户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户补助。
4.个人搬迁奖: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20天以内搬迁完毕并交房的,给予10000元/户的奖励;被征收人在21-30天以内搬迁完毕并交房的,给予5000元/户的奖励;逾期的不予奖励。
5.设备拆装费用: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补偿费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房屋重置价标准表>和<2017年度苗木收购(补偿)价格指导表>的通知》标准执行,按标准统一暂定为6000元/户,实际以评估公司评估金额为准。
6.室内装修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室内装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房屋重置价标准表>和<2017年度苗木收购(补偿)价格指导表>的通知》标准执行,按标准统一暂定为8000元/户,实际以评估公司评估金额为准。
十、安置房安置标准及交付
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实行政府统一购房安置和还建安置并按商品房建设标准交付使用。
(一)被征收户领取安置房钥匙时,房屋差价款需一次性结清。
(二)安置房办证费用按原有效证件实行价格补差。
(三)被征收房屋设立了抵押权、出租情形的,由被征收人与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抵押、租赁纠纷产生的任何责任。
(四)被征收房屋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等迁移、转户、销户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结清已使用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上交房屋征收部门及时办理注销。被征收人不得随意拆卸已经作价补偿的附着物。被征收房屋统一由征收人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予以拆除。
十一、 征收补偿协议结算办法
(一)征收补偿协议签约率达90%以上后,征收补偿协议开始履行,按约定支付补偿金。
(二)被征收人收到补偿金后,在一个月之内清退房屋,验收合格后领取签约奖。
(三)签约率达不到90%的,签订的协议无效,项目暂缓。
十二、争议处理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由征收办报市政府做出决定,并予以公告。
(二)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行政复议,也可依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出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有关奖励政策。
(三)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附 则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由中伙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工作专班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行。